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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注释:下面的红色字和标点为补丁,黑色字为规则原文,红色括号内的原文应删除:
一、 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即获得击球权,(的)该号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如果自球静止前,无撞击、无过门;该号队员犯规或者自球出界、撞柱(犯规时,)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一次击球或一次闪击。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闪击权产生时。
3、续击权产生时。
(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 *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依本规则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四)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四)成功撞击的球号。) ((五)成功过门的球号。) 说明: *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对于上述第(一)款,裁判员应按未接触判定;对于上述第(二)款,第(三)款,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