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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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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参与讨论: 即使是假设的案例,在千奇百怪的案例中,该案例是有可能出现的。所以我认为有讨论的必要。
比赛接近尾声,身居“老练”的教练员即2号击球员采取有意犯规的战术,好与不好?值还是不值?孰是孰非我认为:应该结合案例、及门球竞赛规则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论证。
我的观点与结论是:原本4号击球员应该有击球可以取得获胜的机会,(2号击球员只要在裁判员呼号时,主动采取放弃击球,4号击球员便有击球时间,就会有最后获得取胜的机会)被身居自以为聪明的教练员、即2号击球员有意犯规的搅合,裁判员应该据理、据实,在适当时机宣布比赛结束,不给4号击球员以起杆的机会。
这样的判决,才是正确、合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裁判员所为。
我的理由是:
1、距离比赛时间处于读秒阶段,身居2号击球员的教练员明知:4号球能否撞柱是己方获胜之关键。
教练员明知时间如此精贵,2号击球员理应采取放弃击球的权利,让4号球能够起杆一搏、才有最后获胜的机会。
说明:由于4号球距离中柱较远,身居教练员的2号击球员深知:依据4号击球员的水平,是很难撞柱、取胜的。
2、2号击球员如果采取撞击4号球以后,使用正当闪击4号球撞柱的办法,白方还是有可能取得合法致胜的机会。
说明:身居教练员的2号击球员自己也深知:如此操作,成败、功过的压力将是自己一肩挑。事实将会证明:成功则是应该的!失败则将是一辈子可悲、难忘的结局。
此时聪明的教练员不敢承担如此重负:自然不会采取由自己进行一搏的行动。
3、“聪明”的教练员才会如此老谋深算,想出这种:看似在利用规则、实则是在搅乱比赛正常秩序、将自身压力无形地嫁祸于裁判员的做法。
巧妙的具体做法是:原来只要2号击球员击打、撞击4号球,等4号球停稳,再闪击4号球、击球后,比赛时间早已到了,根本不会有4号击球员击球的机会。
身居教练员的2号击球员却采取非常规、非正规的做法即:击打自球撞击4号球、未等球完全停稳,就立即触及自球犯规。
实际这种判罚应该有两种认知水平:
1、如同出题人描叙:裁判员可以立即宣判:2号击球员击球犯规。
此时由于比赛时间尚未到结束,比赛还有3秒钟时间。
众人根据:宣判犯规后、比赛时间未结束,就应该继续呼:下一号!大家就一致认定:4号击球员就应该有击球权。
2、烨鹤网友说得好:裁判员处理问题、如何进行判决?都不应该关注比赛时间还有几秒。而应该依据事实进行公平、均衡、连贯的去判决。对于一些人为、有意的犯规,都应该坚持:有利无利原则。不给有意犯规一方任何不当得利。
此时有经验、公正的裁判员就应该在及时判罚:2号击球员击球犯规后,切实识破对方想让裁判员:早点呼号、好让4号球有起杆击球的动机;应该坚持在4号球未停稳之前,坚决不呼号。——不使裁判员去帮助有意、人为犯规一方不当获利。
解说:在实践中我现在是这样认识的:不直接影响任何一方利益、无任何争议的呼号,才是符合及时呼号的唯一、正确的两个必要条件。
现在讨论、出现的:4号球离中柱较远,直接击打4号球撞柱取胜难;击打4号球、远距离闪撞柱取胜也难。
就会出现现在:2号击球员只有削尖脑汁将远离中柱的4号球击打后、移动到中柱附近,如果等4号球移动、停稳了,那么黄花菜也凉了。怎么办?只能利用提前犯规、依赖裁判员的帮助去争取时间的办法。
提前犯规能够争取到宝贵的比赛时间吗?——正确的做法:裁判员应该依据规则,不给有意犯规方不当得利的机会。
即:为了比赛的公正性,在比赛的最后关头,必须等球停稳了才能够呼号。
等球停稳了,就没有下一号击球、获胜的机会。
球未停稳,就可以提前呼号,(裁判员有意或无意提前呼号,在有纷争时是刚好达到:恰到好处——出现纠纷,此时人们一般会很难去辨别清楚是好、还是不好?)下一号击球员结果就可以获得最后一次宝贵击球、获胜的机会。
这种机会,这种纷争只能出自于裁判员之手。
此种纷争,就是源于不合理的提前呼号而引发。
所以说,可以提前呼号,必须坚持以下两项原则:
1、不得影响任何一方利益。
2、实施后无任何争议。
如何使门球运动中怎样做才能够有利于严格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彻底杜绝任何投机取巧行为的产生。这是门球运动实践必须值得认真去研究、去考虑、去完善的一个问题。
以上仅是自己一些片面的认识,可能有不妥当、甚至有错误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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