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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3: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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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门球竞赛规则第十二条 击球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 判击球犯规:(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2.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2)属于本款1.中的(2)(3)(4)(5)(9),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3)属于本款1.中的(6)(8),将自球放到界外。分析如下:2号击球员是教练员,意欲利用规则,故意战术犯规。在撞击4号球后,他球(4号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属击球犯规。按照规则,裁判员应取消2号击球员击球权,将4号球放回原位。如图所示,裁判员在将4号球放回原位过程中,还有3秒的时间已经用完。这样处理后,比赛时间到,4号球员没有起杆的机会。 |
这题目共有1180多看次,复帖也有100多,包括本人复帖3次,但看来都有错,细看亲亲木子回帖,再对照规则,我认为他的回帖是对的:即他以上提的“撞击后,在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判击球犯规,将移动的球(这里指4号球),拿回原处。按此规定,裁判员应一:即宣判犯规。二:把移动的4号球拿回原处。这样依规判、依则做,4号球就绝对没有机会起杆了。击球员就不是高明了,而是“聪明”反被“聪明”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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