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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的这段文字是否应该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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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11门球规则》第31页三、闪击成功中有一个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本人认为,上文中“不影响续击权”这句话似乎是多余。因为规则已经将“球双”取消了,不论一次撞击几个球也只有一次续击权,那“不影响续击权”这句话岂不是多余了吗?朋友们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另外,在《2011规则》中文字表述上有时说“将自球拿出界外”,有时说“将自球放到界外”。我认为从文字表达的角度,“将自球放到界外”比较确切,而“将自球拿出界外”似乎有“拿到界内”之意。可能会有人说我是在“咬文嚼字”,但大家想一想,《规则》就是法规,文字表述不严谨、不准确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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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1: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自球拿到界外或将自球拿出界外,是指裁ban员来拿.场上的10个球那个球是裁ban 的自球呢?显yan都不是.将自球拿到结外词不达yi .
发表于 2011-12-9 2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是对ji 球员来讲的.
发表于 2011-12-9 2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该说明的没说明,已经说明的还要涂描。
发表于 2011-12-9 23: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尤其是第二个问题。
发表于 2011-12-10 0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条文必须“咬文嚼字”。当然,可能咬了,嚼的不够。
发表于 2011-12-10 09: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文字表达是要严谨点好。
发表于 2011-12-10 09: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文字表达必须要严谨点好。
发表于 2011-12-10 0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soso_e190:}
发表于 2011-12-10 16: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很到位,意见中肯!
              顶!
发表于 2011-12-16 12: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soso_e179:}{:soso_e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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