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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门球规则》第31页三、闪击成功中有一个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本人认为,上文中“不影响续击权”这句话似乎是多余。因为规则已经将“球双”取消了,不论一次撞击几个球也只有一次续击权,那“不影响续击权”这句话岂不是多余了吗?朋友们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另外,在《2011规则》中文字表述上有时说“将自球拿出界外”,有时说“将自球放到界外”。我认为从文字表达的角度,“将自球放到界外”比较确切,而“将自球拿出界外”似乎有“拿到界内”之意。可能会有人说我是在“咬文嚼字”,但大家想一想,《规则》就是法规,文字表述不严谨、不准确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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