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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10-13 20:56 编辑
规则早就应该取消的一条“乱杀无辜”的规定
《门球竞赛规则》(简称规则)2004、2009、2011、2015连续四版的第十六条规定:“闪击后,被闪击的球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此犯规,04版的处罚是取消续击权,自他球不动;后三版的处罚是取消续击权,自球放界外。 为什么闪击出现这种情况要判犯规?门球之苑刊文(含培训班上的讲解)解释:因为击球员续击时必然是“重复撞击”犯规,所以提前判犯规并处罚。
一、用这样的理由解释说得过去吗?毫无道理,说不过去。因为:
1,犯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以犯规的轻重程度为尺码。击球员还未击球,只有犯规的可能,没有犯规的事实,却以莫须有的罪名提前定罪,实属冤枉。
2,没有犯规事实,用莫须有的罪名,想当然地提前对击球员进行处罚,将自球放界外,是一种“乱杀无辜”行为。
二、如果真出现上述闪击情况,就真只有重复撞击一种犯规吗?非也。因为击球员根据09、11规则和15规则的规定,有两种选择:
1,根据09、11规则的规定,可以不续击即不走重复撞击之路,等裁判员判超时犯规,退场,可免自球放界外的重罚。
2,击球员根据15规则可以放弃击球的规定,更不存在犯规;即便是10秒超时犯规,也不遭自球放界外的重罚。
击球员还未击球,自球本无罪,却被投入监狱,失去一切权力。规则如此“乱杀无辜”,毫无道理。
鉴于上述,我认定规则的这一提前定罪并处罚的规定,违背了规则以事实为准绳原则,是一条错误的规定,这条错误的规定,在门球运动中执行多年,尽管此现象出现的机率很少,但不是不出现。建议下次修改规则,必须取消。
我在09规则发布后曾在网上发帖阐述过,今天的重复,只是用词比较严厉些,请网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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