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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应该删除规则中一条乱杀无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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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20: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10-13 20:56 编辑

                  规则早就应该取消的一条“乱杀无辜”的规定

       《门球竞赛规则》(简称规则)2004、
2009、2011、2015连续四版的第十六条规定:“闪击后,被闪击的球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此犯规,04版的处罚是取消续击权,自他球不动;后三版的处罚是取消续击权,自球放界外。      为什么闪击出现这种情况要判犯规?门球之苑刊文(含培训班上的讲解)解释:因为击球员续击时必然是“重复撞击”犯规,所以提前判犯规并处罚。
一、用这样的理由解释说得过去吗?毫无道理,说不过去。因为:
        1,犯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以犯规的轻重程度为尺码。击球员还未击球,只有犯规的可能,没有犯规的事实,却以莫须有的罪名提前定罪,实属冤枉。
        2,没有犯规事实,用莫须有的罪名,想当然地提前对击球员进行处罚,将自球放界外,是一种“乱杀无辜”行为。
       二、如果真出现上述闪击情况,就真只有重复撞击一种犯规吗?非也。因为击球员根据09、11规则和15规则的规定,有两种选择:
        1,根据09、11规则的规定,可以不续击即不走重复撞击之路,等裁判员判超时犯规,退场,可免自球放界外的重罚。
        2,击球员根据15规则可以放弃击球的规定,更不存在犯规;即便是10秒超时犯规,也不遭自球放界外的重罚。
        击球员还未击球,自球本无罪,却被投入监狱,失去一切权力。规则如此“乱杀无辜”,毫无道理。
        鉴于上述,我认定规则的这一提前定罪并处罚的规定,违背了规则以事实为准绳原则,是一条错误的规定,这条错误的规定,在门球运动中执行多年,尽管此现象出现的机率很少,但不是不出现。建议下次修改规则,必须取消。
       我在09规则发布后曾在网上发帖阐述过,今天的重复,只是用词比较严厉些,请网友们批评指正。
      
      



点评

先生说的对,疑罪从无。此条应改也。  发表于 2016-10-14 10:13
支持!  发表于 2016-10-14 08:59
这就是典型的“先枪毙,后宣判”!  发表于 2016-10-14 08:58
支持硒都门球老师的观点,此条规定确有滥杀无辜之嫌!  发表于 2016-10-13 21:52
老师讲得对,支持!  发表于 2016-10-13 21:10
发表于 2016-10-13 2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有理, 支持!
我以为规则里撞击的判定以他球有动态为准才是准确的和可判定的。
如过以接触为准,则自球从他球旁移动经过,即使他球没有动态,但是裁判员,或则击球员都可以认为曾经接触过,也就是发生了撞击。发生这种争议,是说不清道不明的。
事实上,实际的操作中,自球运动过程中撞击他球,都是以他球的动态为准来判断的。为什么停下来时要以接触为准?没有必要吧。
如果以他球动态为准判定撞击,那么,
自球在停下来时和他球接触而他球没有动态,则不为撞击,也不犯规。续击时他球未动,则不犯规,动了再判犯规。
在呼号后自他球无论是不是接触,都要看击球后有没有动态才是撞击。这时没有”确认“的必要。可减少确认的项目。

点评

运动过程的接触是不能判别的,只有他球动态才能发现,两者哪里会一样?  发表于 2016-11-12 18:16
确认“动态”和确认“接触”对裁判员来说难度是一样的。这里说的接触应该是指球静止时呈现的“挨着”状态,而不是指碰撞后又分离的“曾经发生接触”的过程。  发表于 2016-11-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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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8: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规定一出台我们就强烈议论过,以前规则正如楼主所说,可以主动超时或是故意触及静止球犯规等办法,不去重复撞击犯规,免遭自球拿出界外的处罚,所以按照提前判处是不正确的!现在,15规则更有条文依据,可以合法放弃击球,不击球,就不会产生重复撞击犯规,也不会因为放弃击球戴一顶犯规的帽帽!所以此种情况提前判犯规更是荒唐的!
坚决支持楼主的意见。我认为,不一定等到下次规则修改时纠正,现在就可以由(规则修改组讨论同意)专家在《门球之苑》上重新解读更改,供今后赛事制定竞赛规程时给予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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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此事持相同观点,支持!荒唐的提前判犯规应该及时纠正。  发表于 2016-10-1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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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西 于 2016-10-14 09:49 编辑

规则的制定必须合乎情理,不可提前“预判”队员犯规。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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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意见。
但是估计在这里呼吁可能性不大,必须有个合适的组织或个人以正确的途径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修改申请,也许才能”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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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更直白,改邪归正!  发表于 2016-10-15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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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完全支持楼主的意见。这种情况极少,且纯是一种巧合,根本不是队员的技术犯规。此咱判定确实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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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0: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15规则更有条文依据,可以合法放弃击球,不击球,就不会产生重复撞击犯规,也不会因为放弃击球戴一顶犯规的帽帽!所以此种情况提前判犯规更是荒唐的!)支持泰虎老师的解释。他改不改我们慢慢等,从现在起号召全体裁判员照这个解释意见执行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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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威,是行不通的呀!  发表于 2016-10-1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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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4: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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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5: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见解,支持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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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1: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鲜明、阐述有理有据,支持;
      为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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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历史如此,现实也有。门球也难独守其身。门球规则,他是一个发展的事物,我相信在门球的精英们的努力下,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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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2: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这个对现规则的的批评。
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完全在于门球人本身,而不是规则的制定者。
试问,你在比赛时规定本主题的情况不犯规,有人说不行吗?你不按门协的规则比赛,犯法吗? 有人报警吗?
会有哪一个单位、团体宣布你的比赛结果无效吗?他宣布无效,你的赛会已经结束,排名已经公布。管他干嘛。

比赛规则是游戏规则,参赛各方认可就可以,开始!好的规则如扑克的几千种玩法,有人觉得好,就会普及,没人喜欢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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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闪击出现这种情况要判犯规?以前《门球之苑》刊文,专家解答(含培训班上的讲解),都是这样解释的:
       “因为击球员续击时必然是“重复撞击”犯规,所以提前判犯规并处罚
哈哈,15规则的规定,对上述这样解释更显得荒唐!续击时是必然产生重复撞击吗?非也,规则规定,接触的球,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击球后他球不产生动态,是不为撞击的,所以击球员可以背向击球,确保不产生动态,就不会重复撞击犯规!当然,放弃击球也可以。
专家还是根据15规则的修改条文重新认识上述的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吧,千万不要固执己见!


点评

泰虎老师的阐述更有针对性! 我已给张娜秘书长写信反映此问题,但愿能有一个结果。 在网上再谈此问题,为的是想让更多的网友关注规则,目的是使规则的规定更完善更准确更权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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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11: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不知道修订规则的人在修订时考虑得是否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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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12: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和泰虎老师说的非常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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