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门球之苑》的问题征答,出了一个关于闪击成功定义有关的题目,在本网转载后,(问题征答(14)) 引起热烈的讨论,根据规则研判,主张题中应判闪击成功者是多数,但是也有几位坚持闪击没有成功,看不到他们的根据,只是既然“用力过大”,“重心失衡”,当然就是“双飞”,当然属于闪击不成功。我以为他们所以会有这样的看法,不是从规则来解读和研判,而是根据关键发表的关于“闪击成功”定义的一段文字(《门球之苑》2015.4 P35)来判处。所以我们首先要研读一下关键的那一段文字,再来分析我们遇到的问题。 关键的那一段文字是为了说明2015规则为什么对“闪击成功”定义要在2011基础上加上“踩住自球”的条件。他说:
【旧规则闪击成功的定义是“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距离达到10厘米以上”,并没有说明自球的状态,常被误解为“只要被闪击他球超过了10厘米,就算闪击成功”。所以在闪击过程中,对自他球一前一后“双飞”的处理上,常常会因为10厘米产生争执,在闪击成功概念中增加“踩住自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制定规则者添加这几个字的意图是清楚了,但是,增加了“踩住自球”四个字,能不能达到修改者的意图,能不能为大家所理解,是不是减少了争议,产生了什么新的问题,是值得值得研究一番的。
1,不存在的误解 关键说:老规则常被误解为“只要被闪击他球超过了10厘米,就算闪击成功”。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这里仅比规则原文多了“只要”两个字,这也算误解?规则说,球过门的定义是“球从门前方经过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门线移动到球门后方”,现在加上“只要”两字,成为“只要球从门前方经过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门线移动到球门后方就是过门”,就有理解错误?
2,“踩住自球”是多余的话
加上“踩住自球”之后闪击成功的含义就有变化吗?规则对闪击过程的说明里,已经清楚地说明闪击是要踩住自球的,不踩自球根本不没法闪击,所以“踩住自球”几个字在闪击成功的定义里字是多余的。如果说闪击成功必须踩住自球,那是不是还要加上放他球、击打自球的条件? 3,关于踩住自球的解释
关键解释说:踩住自球是指【踩球不滑脱,闪击不离脚,闪后不失衡】,三句话和规则的要求对照一下,可以发现三句话并没有任何新内容: ⑴踩球不滑脱,踩球滑脱在规则里明文规定是闪击过程里的犯规行为,和“闪击成功”的定义没有直接的关系。 ⑵闪击不离脚,也就是踩球不滑脱,在这里当然是闪击击球时不离脚,这和原规则没有不同, ⑶闪后不失衡,这是不能裁判的,失衡,击球员摇晃了身体,裁判根本不能判罚,裁判只能看到球滑出脚下才可以判罚。 所以这种解释下的“踩住自球”完全是闪击过程的要求,毫无新意,和闪击成功定义无关。 4,没有规定踩住自球多久
新规则增加 “踩住自球”要求,按正常理解,就是在闪击成功之前必须踩住自球,于是出现两个问题,⑴ 什么时候可以抬起脚?⑵什么时候算是闪击成功? 假定回答是:(1)他球他球停稳才可以抬脚,那么就取消了“闪击成功”概念,因为闪击成功等同于闪击过程结束,还有必要规定闪击成功的定义? 假定回答是:(2)他球移动10厘米后可以抬脚,则和原规则没有差别。
假定回答是: 规定一个比(1)短,比(2)长的踩球时间也可以,只是要写在规则里大家才可执行。
5,没有定义的概念
关键接着说【闪击后仍然要踩住自球,若出现身体失衡等原因造成自球滑脱(前后双飞)均属闪击失败。】
这里问题多多,什么是“前后双飞”,哪来的概念?自球滑脱是犯规的,没有人否认,问题在于此时闪击是不是成功?为什么要搞清楚是不是闪击成功?因为闪击成功,他球移动有效,闪击不成功,他球移动无效。只说闪击失败是不能解决闪击成功的定义的。
6,没有根据的重申
关键说:【以前的“击打的原因造成自球的滑脱,判闪击失败,抬脚的原因造成自球滑脱判闪击成功”概念不变,于现在的闪击成功定义不矛盾。自球滑脱的原因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那好,问题是:
⑴自球的滑脱并不是只有击打和抬脚时才会发生的,他球在行进中击球员没想抬脚,但是不注意,球滑出了脚,可能吧,这种情况闪击是不是成功? ⑵,按这种说法要裁判员分析滑脱的原因才能判定是否闪击成功,而不是通过滑脱的时间或滑脱时场上的状态来判断,这样的规定能执行吗?不会引起争议吗?裁判能说明这是击打力过大还是踩球脚用力不当造成自球的脱脚吗?裁判执行规则永远只能按场上所见来判处,那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按原因来判处的?
其实过去并不存在关键所说的“击打的原因造成自球的滑脱,判闪击失败,抬脚的原因造成自球滑脱判闪击成功”的规则。而是“自球和他球同时离脚,或他球进行不到10厘米时自球离脚,就是闪击不成功,他球要放回,如果他球已经移动10厘米以上,自球滑脱,就是闪击犯规,但是闪击成功,他球移动有效” 。这样,裁判员无需分析滑脱原因只看滑脱时机就可以做宣判和处理他球。
后面所述的原则对照现在的规则行文也是完全正确的。
7,不符合规的宣判案例
文章最后举出两个案例来说明他的观点:
第一例,(简述)【②号在离边线一米处用①闪带边线上的⑦,由于用力过猛,①⑦出界时,自球脱脚,问闪击是否成功?
答:用力过猛,没有踩住自球,肯定是击打的原因(属于典型的前后双飞)。尽管①⑦已出界,也认定为闪击失败,判①⑦复位,②界外。】
本例是 讨论问题时不讲规则,最确切的例子。
⑴ 说“用力过猛”是脱脚原因,是不会打门球,也不懂物理的描述。 闪击,是槌,自球,他球间力的传递过程,由于自球的动能完全传给他球,自球得到他球的反作用力,使得踩球脚用很小的力就可以使自球不动。所以常见打得好的球员他球出球速度飞快,而自球很稳,而打不好(主要是击球不正)的力量不大自球还是滑脱了。所以力的大小不是滑脱的决定因素。用“用力过猛”为理由认定是自球脱脚的原因,难成立。 ⑵ 裁判如何知道“用力过猛”?裁判测量他用力地大小了吗?所以即使自球和他球同时离脚,裁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推断自球的滑脱的原因。 ⑶ 什么是“前后双飞”规则有此术语吗?专家怎能把没有公认解释的俗语来当规则使用? ⑷ 他球已经有一米的行程,你凭“用力过猛”一句话就认定是属于双飞,裁判员可以任意认定?有没有一个界线?行程两米自球脱脚如何算?3米如何算?一定要等到12米(你的案例二)才可以说是闪击成功?当然规定12米才成功也可以,但是要写在规则里。写在你的文章里是无效的。
⑸ 本题根据“用力过猛”做出判断。假如题目没有这句话,题目说:“②号在离边线一米处用①闪带边线上的⑦,①⑦出界同时,自球脱脚,问闪击是否成功?这就是裁判所见,你如何回答?
--------- --------
综合以上讨论,我以为关文的错误在于:
1,生造一个“前后双飞”概念,
2,没有考虑到击球后、抬脚前脚下自球也会有脱脚犯规(如同未放他球也有自球滑脱犯规的发生)。
3,规则所以要有“闪击成功”定义,就是为了可以区分犯规前后他球的不同处置,模糊了闪击成功定义,在处置他球时必定引起争议。
4,文章要求裁判员分析自球脱脚的原因来判定犯规性质,是不能正确执行的,裁判员只能按表象来裁判,不能也不可能按内因来裁判,也就是只能看脱脚的时机,不能分析脱脚的原因。
————————
如果关文说的对,那么老规则、和众多门球爱好者都错了,在宣传新规则时就要强调这个重要修改。在附录一,我国和国际规则主要不同里要添上闪击成功定义不同的一条。
关键这一段文字用没有写在规则里的自己的观点,误导了门球界,已经造成门球界对“闪击成功”概念的混乱。中国门球协会有必要澄清这个问题,或拨乱反正,或认为对,就改写规则! 二者必居其一。
到此,再看门球之苑的14题,题目完全按照关文的例题所出,只不过在自球脱脚的原因上除了“用力过大”,还加上“重心失衡”的裁判员主观判断,如果去掉这个裁判员主观判断,直接问:“1号击球员用②闪带⑧,当②离开自球1米时自球脱脚,其后,②⑧出界,…..” 回答一样吗?如果自球离开已达10米,也算闪击不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