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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则不应该取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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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规则: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按犯规处理)
2015规则取消了这一条款。目的是,减少技术性犯规。与《2015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取消后,在执行上就出现了很多分岐和认识上的不一致。
1、有人认为,即然取消了,“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犯规。”(详见门球之苑第二期33页张鸿泰文章)
2、“重新放置他球时,先抬脚了,由于他球与自球接触,在捡拾他球时,自球产生了移动,为无效移动,是不犯规的。”(详见烨鹤老师前几天发的主帖。“问,闪击过程里,先放球后踩球犯规吗?”#11泰虎回帖)
3、有人用周正讲课涚:重新放置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捡拾他球时,自球未动不犯规,自球移动了才犯规。
4、还有人说:重新放置他球时,抬脚了,未捡拾他球不犯规,捡拾他球就犯规。理由:自他球接触了,捡拾他球时,不动也视为移动。
上面这四种意见,那个正确呢?望各位老师给予明确。
其实,根本原因:15规则不应该取消这一条款。

点评

规则还是严紧点好。  发表于 2016-8-22 20:49
两球密贴,未踩住自球,捡拾他球时自球所谓移动和不移动是很难判断的。只有踩住自球,捡拾他球时,自球若离开脚底犯规,这里的所谓踩住,实际上是踩球状,并非一定要踩住。这是老规则  发表于 2016-8-22 19:15
此条还需实践中检验。  发表于 2016-8-22 16:24
发表于 2016-8-22 16: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执行大半年来,网友球友也提出了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和质疑,虽为见仁见智,实则莫衷一是。所以希望中门协裁委会能否集中一段时间就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解释),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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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7: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义的讨论:
2011规则: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按犯规处理)
本来这一条就有问题,问题在于:
假定击球员踩住自球,拾取他球,抬脚改踩,再放他球。应当是不犯规的。
但是按照条文,在抬脚改踩时,就存在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手里拿着)的犯规现象。
所以,这一条必须改。

所以有此问题,原因是国际规则里用“setting  台湾译为“接合”,我们用 “放他球” ,两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2011国际规则的条文是:
(3)         If, when resetting the balls, the stroker’s hand touches the set otherball when he/she is not stepping on his/her ball.
台湾译国际规则(2011)关于此地条文是:
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接合过的他球时。
(注意,此条没有提到自球。)
我们的改放他球,自然是从拾球到放置好他球的全过程。而国际规则的 "setting”(接合),是单指把他球向脚下塞的动作。
这样国际规则本身没有毛病,而我们的规则就说不通,不改不行。
其他再 讨论。







点评

谢谢老师的点评!  发表于 2016-8-2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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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8: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的两处叙述是不同的:
1,门球之苑第二期: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犯规。”
2, 在一个跟帖里:
我们必须分清重新改放他球时,放球触及没有在脚下的自球,犯规!
  请泰虎老师澄清一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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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0: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还是严紧点好,省得各持已见,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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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点评!  发表于 2016-8-2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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