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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球撞击5号球未果,裁判员便呼叫4号,4号从界外进场恰巧撞上了正在滚动的3号球。
此问题在青岛学习班发的新旧规则“对照表”中是这样写的:“界外球进场若触及有效移动的他球,按照‘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处理。即判自球放到界外,他球移动有效。说明:这是一条新增加的内容”。周正老师在讲课时予以了纠正,说将该条去掉,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根据“有利无利原则”按妨碍比赛处理。在济南培训班上,有人又提出了此问题,周正老师解答:根据情况按妨碍比赛处理。我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裁判员呼号时机没有掌握好所致,按妨碍比赛处罚似乎不大公平。不知各位球友怎么看?怎么判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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