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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8: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10-14 08:50 编辑

取消所有“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可否
现行规则(包括2011新规)需要“瘦身”,这可能是大家的共识;那么,规则和门球人口的增减有关系吗,我认为有,而且很大,二者是成“反相关”关系的,即规则越复杂、犯规条款越多,门球人口越少。(我有很多例证,不再展开)假如大家对此也有共识的话,我们为什么不大刀阔斧的去掉那些没有任何存在必要的犯规条款呢。难道门球运动的发展,还有比增加门球人口更重要的吗。
此次修规,去掉了间接触球犯规,包括击球员的佩戴物掉下触球犯规等,这是很大进步。但我认为远远不够。专家们使用的“工具”也不过是剃须刀、指甲剪之类,没有使用手术刀。能不能向“触球犯规”开一刀?我认为完全可以去掉所有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只需加上一条“击球员触静止球后,应立即停止击球,待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回复原位后,才能击(闪)球。裁判员回复被移动的球用时计入10秒,不为裁判用时。”即可使此类犯规的“获利”为负值,就不会出现故意犯规的问题。
体育竞赛规则,对有些行为定为犯规,并给予一定处罚,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说,规定犯规行为,要有它的必要性。就是将那些己方有不当得利,或给对方造成不利 ,或有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规定为“犯规”,并加以惩罚,从而保障比赛正常有序进行,保障比赛结果的公正。例如,篮球比赛若不规定“侵人犯规”,那球场就会变成“摔跤场”、“拳击场”,比赛就没法进行;足球若不将手触球定为犯规,那就一定会变成“手球”比赛了;门球比赛,若不将触移动球的行为定为犯规,球要出界了,可以拦住,击偏了可以扶正。这些就是规定该条犯规的“道理”。而触静止球犯规,并不符合这个“道理”。所以没有存在的必要。如去掉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那么,撞击后自球尚未停稳就捡拾他球,也就不犯规了。当然前提是移动的球必须没有出界、撞击、进门等情况,不需裁判员宣判和处理的,否则,为犯规。
(我当然不反对此贴的支持者,但我更真诚的欢迎朋友们提出反对意见,若有论坛“大腕”们的不同意见,我定会欣喜若狂。我就是要当一个为一部适用的规则的出炉而摇旗呐喊的小卒)
发表于 2011-10-14 09: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规则瘦身,是您多年来的主张,我支持!
发表于 2011-10-14 1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2:}
发表于 2011-10-14 12: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商讨。
发表于 2011-10-14 13: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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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5: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既然喜欢倾听不同声音,那我就冒昧说几句.首先声明决非大腕,仅略知一二.本人也决非喜欢提意见和人前炫之人,今为的是与人研讨和完善规则之意.
  楼主倡议的命题,如果能被制定规则的机构所采纳,至少有三个大的改观.第一个,会使大多数年龄较大的门球人感觉轻松了许多.减少了许多诚惶诚恐生怕触球犯规的心理,尤其是在闪击时,周围球的密度较大,有的老者本来就腿脚不灵,加上前后左右都有他球,这时心里负担就特别重.第二个,会使比赛相对更紧凑(可提前捡被撞击球).第三个,开球时就可用脚放置自球.根说这个用脚放置自球在以前被认为是不文明,不高雅的行为,而实际情况是(除正式比赛外)哪一个又不是用脚在开球区去放自球和用脚将界外球压线的.这根本与高雅,文明不搭界,其实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相反,对于那些年长的,体胖的,血压高,有眩晕症的简直就不是一种锻炼享受,是难受.尤其是沙坪场地时,那根比赛线带子明显高出场地,开球时自球怎么放都滚动,很难放好,等到放好后一直起腰,我发现他们大都脸通红,有些气喘,紧接着又要击球,准确率下降是肯定的.所以这就是造成基本上都用脚去踩放自球,既快得多又轻松许多的主要原因.
  好了,说多了,说点不同看法:要废止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这一规定的话,势必同时会带来三个问题,为了叙述方便,本人举例说明:

  一.在二门前1#撞击2#后(未过二门),自球1#在场内移动时,自我估计1#根本不可能会出界,撞柱,或再撞他球并与之密贴这三种情况(出现这三种情况就不能提前捡拾他球),2#正好从门前压在球门线上,击球员迅速捡拾2#,恰巧这时邻场一个无效移动球冲进场内直扑还在移动的1#,并将1#碰撞出界.    此时,裁判对2#球的判处就会非常困难,原因是本来属于门前球性质的2#,被1#队员捡拾后无法恢复门前球性质,无论裁判怎么复原都将是人为放置状态,不是未捡拾前的自然状态.因为门前球不同于其它场内球,它有专门的定义.既现在的2#球也不再是门前球了,并且还牵涉到球过门的定义,这就是问题.,
  二,在二,三门门柱附近时,1#撞击2#(未过二门),被撞击的2#靠近门柱斜外侧,对2#过门来说似是而非,此时击球员估计自球1#不会发生上述的三种情况,因而快速捡拾2#,连裁判员都未来得及看清2#位置,结果1#球出界了,此时,裁判员想要做到公平恢复原位也是相当困难的,无论裁判怎么放置2#,双方总有一方会有意见,如果2#是一个关糸全局的生死球的话,那双方与裁判的矛盾会非常尖锐.这也是一个问题.
  三,现阶段,全国的情况都一样,裁判整体业务水平和素质都不是很高,其中绝大多数土裁判都是三无产品(无培训,无经验,无级别).少数有级别(一级以下)的他自已也心知肚明证是怎么来的.你不可能要求他在业务水平上有良好的作为.这也是问题.
  好了,不唠叨了,不妥之处请指导.
发表于 2011-10-14 15: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军旗老师关于‘规则瘦身’的主张和观点!

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是没事找事。
把复杂的事情搞简单,是明智之举。
发表于 2011-10-14 16: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12acf56bd7cg214备用帖子.jpg 赞成并支持军旗朋友的关于将规则瘦身的意见!!!
发表于 2011-10-14 17: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瘦身的设想!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7: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1-10-14 15:52
楼主既然喜欢倾听不同声音,那我就冒昧说几句.首先声明决非大腕,仅略知一二.本人也决非喜欢提意见和人前炫之 ...

我欢迎不同意见是真心的,想测测自己的想法是不是太离谱了,是异想天开。看了您的意见,确实高兴,一是您能说真话,二是您提出具体问题都是容易解决的,不是带根本性的问题。如例1,最根本、最彻底的办法,就是改变现行过门的规定。规定“有效移动的球,‘一次、整体’从球门前越过球门线,并停在球门线后,为过门得分。凡压球门线的球,不论来自何方、什么原因,经再次击打过了球门线的,以及曾瞬间越过球门线又滚回压球门线的,一律不能得分”。再说您说的情况,专家的解释也不一样,都是靠权威服人的,不是靠规定。例2是犯规造成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恢复原位,哪是原位,裁判员说说了算,就是不做此改动,这样的情况也常出现,实际上这不是改动本身带来的问题。例3也一样。
发表于 2011-10-14 19: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触球(为了拖延时间)和无意触球怎么能分辨哪,这个规矩是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9: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lihua50 发表于 2011-10-14 19:44
有意触球(为了拖延时间)和无意触球怎么能分辨哪,这个规矩是要的。

因为规定触球后,须经裁判员复位后才能击球,且回复用时计入10秒,不算裁判用时,他怎能以此“拖时间”呢。
发表于 2011-10-14 19: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soso_e189:}
发表于 2011-10-14 2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1-10-14 19:49
因为规定触球后,须经裁判员复位后才能击球,且回复用时计入10秒,不算裁判用时,他怎能以此“拖时间”呢 ...

10秒之内运动员触球,裁判员复位移动的球后运动员再击球,这是很不现实的,只能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发表于 2011-10-14 20: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偿试    下次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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