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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两个案例如下:
一,1球撞击2、4球,当1号队员将4球闪送到四角后,4球还未停稳时,就捡拾了2球(准备闪击)。
二,2号队员撞击了5、6号两个球,成功的闪击了5号球,5号球还未停稳时,她忘记捡拾6号反而又撞击6号球。
上面两例,在讨论中判定击球员犯规无疑,但犯什么规,如何处理自球,却有两种不同的答案:
一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简称“闪击犯规”,自球放界外。
二是“触球犯规”(4球未停稳时捡拾2球);“击球犯规”(未闪击6球而撞击6球)。自球都还原,不放界外。
我认为上述两例,都不是“闪击犯规”,第一例是“触球犯规”,第二例是“击球犯规”自球均不放界外。理由是:击球员犯规时均没有进入“闪击过程”。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规则》,做到判罚有理有据,请各位网友各抒己见,到底应该怎样判。是《规则》的规定不准确,还是我们的理解出了偏差。
对以上两例我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案例2,处理起来很简单,直接将自球罚到界外,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也就是无效移动恢复原位).这是因为,规则明确有规定,请看规定: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注意闪击权三个字)由于有以上两条的规定,例二的击球员属于击球犯规的第九种情况,对自球应判罚放界外.有些网友提到击球犯规第六条的规定,其实对于本案不合适,因为第六条指的条件是只有一个闪击权,不是多个.
难就难在案例一的判罚,因为规则规定得很模糊,不是十分清晰.如果我们就凭一句:[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这么个拢统的说法就去判触球犯规也许不能服众. 不能服众的原因主要有二: 1.允许用手拾球,不外乎四种情况:开球时;撞柱后;临时移开时(除界外球);闪击时; 我们的规则对前三种有明确规定,唯独就是对最后一种:多个闪击时,在什么时候才能捡拾他球显得不清晰,产生这种不清晰的原因是规则自身造成的(主要是在行文时,条文与条文之间没有严密逻辑关系).这也是我要说的不能服众的笫二点. 2.[闪击成功]与[闪击完成]两概念间没有严密逻辑关系,前者为一段过程,即:10公分,及以上(或出界,撞柱)都为成功.这是一个时间段,而只要抬起脚就为闪击完成,这是一个点.请大家再来看下面这条规则就逻辑关系而言,那更加笑掉牙了: (四)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换句话就是说:只要闪击完成(抬起脚),不管他球是否还在移动,你就可以续击了.{:soso_e128:}这显然又是矛盾的。
对于案例一怎么判定,我只能说:根据规则很难判定,因为它本没有规定.你作为执裁你只能施淫威来判,最终也讲不出太多的依据来服众
其实,要解决以上案例一的判罚也不难,只须注释一下:1.闪击时,10秒的最后计时为闪击自球为准(实际中也是这么搞的,谁以抬脚为准过). 2.闪击完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场内他球静止;抬起了踩球脚. 另外再加一条:闪击完成后的另一个计时起点为:场内他球静止时.(这样可以避免踩球脚长时间不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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