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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5 0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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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夜郎 于 2014-2-5 08:42 编辑
我只是纯粹想从学术方面进行探讨,并不是想取消我们中国人发明的贴脚打法,这一点很重要。我是学法律的,喜欢按法律条文解释问题,为什么对同一被告人,有的律师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条文,做有罪辩护,有的律师也可以按照法律的某些条纹做无罪辩护,就是要看谁对法律条文的实质了解得更透彻。法律上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有类推的原则,我感到在执行规则时也应当遵循处理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规则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某一动作是否犯规的具体条文,按照类推的原则,在判定是否犯规时应依照最接近的条文来认定。以本案“踢与贴”为例,“踢”是条文明令禁止的犯规条文,而“贴”规则上则没有规定行还是不行,因为门球规则国际版问世时,不存在中国式直打,都是高尔夫式打法,根本不存在贴脚问题,而我们也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我理解从制定规则者的本意讲,手和脚都不准直接作用于槌头,直接或间接起到帮助击球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击球时由于挥杆不正等原因,但通过贴脚作用,改变了锤头的方将,间接起到了帮助锤头运行中的方向问题,我们知道,击球一是力度一是方向,在这里脚作用在槌头上改变了方向,因此按照类推的原则,贴脚难辞犯规之嫌。
再度声明“我只是纯粹想从学术方面进行探讨,并不是想取消我们中国人发明的贴脚打法,”这一点很重要。
希望大家批评时也能按有关条文,说服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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