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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判罚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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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0: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日在顺义“红儿红”杯邀请赛中我们对阵顺义四队,我队执红。①球派送③球(我打③球)看住④球,轮及我起杆,击④球,用④球闪带⑩球未中,④球出界。(注意④球已出界)我一抬脚,自球滑出脚下。裁判判罚③球犯规,为界外球。这时白方教练员让裁判员把④球放回放球地点,当值裁判员竟然应允白方的错误提法,将④球放回了放球原位,结果④球将我方⑨、①球打掉。为维护丰台门协队的声誉,我们没有提出“抗议”。也没有和对方发生争辩。请问:裁判员这样判罚对吗?

点评

不是有两个裁判吗?有主裁和副裁呀,一要看击球另一个要看被闪击的球是否出界。哎、、这可吃大亏了。  发表于 2013-6-12 13:29
拿回4号球可让你们吃大亏了哦!  发表于 2013-6-10 20:56
犯傻了?  发表于 2013-6-10 20:53
发表于 2013-6-10 20: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只要裁判以宣判4号出界后抬脚,自球滑出脚下,裁判判罚③球犯规,自球放界外,4号球不能放回放球地点。

点评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6-10 21:19
发表于 2013-6-10 2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32页: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这就足够说明该如何判了!

发表于 2013-6-10 21: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3-6-10 21:27 编辑

      比赛归比赛,客气归客气:凭什么犯傻呀?
      裁判员的失误‘进行时’是否定性,必须纠正;裁判员的失误‘过去时’是肯定性,不宜纠正。
     任何一方也不说不提、不抗议,时过境迁就认了吧,吃了哑巴亏。无奈耶!
发表于 2013-6-10 2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是闪击成功(对4号球)后,在闪击过程中出现的犯规,4号球出界与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无关,裁判应宣布4号出界。
发表于 2013-6-10 21: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0:}

点评

请直接提出意见!  发表于 2013-6-11 20:40
发表于 2013-6-10 2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罚绝对错。红队事发当时即申辨,裁判应纠错,裁判一
意孤行,说明裁判水平太差,裁判组长和组委会有责任。
赞尝你们的大度!
发表于 2013-6-10 21: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2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此次比赛我们虽然只获得了季军,但我们的球技、球风得到了球友们的认可。在观众的议论中,裁判员也听到了正确的判罚方法。扪心自问吧!
发表于 2013-6-10 21: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后抬脚自球滑出脚下,应该闪击成功,他球运动有效,自球拿出界外.裁判将他球拿回界内是错误的.而您们的风格是高尚的.

点评

谢谢关注和支持!  发表于 2013-6-10 21:34
发表于 2013-6-10 2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闪击犯规没错、4号复原位也是对的,是3号队员犯的毛病,吃亏没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21: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6-10 21:19
判罚绝对错。红队事发当时即申辨,裁判应纠错,裁判一
意孤行,说明裁判水平太差,裁判组长和组委会有责任 ...

             强龙莫压地头蛇吗!
发表于 2013-6-10 2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成功,是指最后一个抬脚动作是否成功?抬脚时球不动成功,如果动了就是失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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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抬脚球就会动,是否犯规是看自球是否脱离脚的控制范围。  发表于 2013-6-11 06:25
同意小辈老师的意见。  发表于 2013-6-11 06:15
闪击成功:只要被闪击的他球离开自球10公分以上,就属闪击成功 闪击结束:闪击成功后踩球的脚抬起  发表于 2013-6-10 23:50
发表于 2013-6-11 06: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足常乐10 发表于 2013-6-10 21:42
闪击成功,是指最后一个抬脚动作是否成功?抬脚时球不动成功,如果动了就是失败.是否?


  一般抬脚球就会动,是否犯规是看自球是否脱离脚的控制范围。

发表于 2013-6-11 08: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丰台门协队的声誉,我们没有提出“抗议”。也没有和对方发生争辩。请问:裁判员这样判罚对吗?点评
    此话说到这个份上,人们只有对你队长和教练提出质疑!
    其一,是真的如上所说吗?
    其二,你们以为是“高风亮节”,实为“助纣为虐”“姑息养奸”;
    其三,在网上公布了你们赛场的细况,让全国的门球人都了解到你们那里的裁判员是没“主见的”老好人,不,是可以让队员左右的“墙上草型”的“胆小鬼”。
    还有其四 就免提了。
   总之,这类事件让它烂在那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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