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1-6-14 21:42 编辑
脚下球的移动的性质和军旗的“冤案” 在这里又看到闪击时脚下球移动的性质和闪击时自球碰无关球的裁判问题。 我的观点是: 1, 闪击时脚下自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理由是闪击过程由于脚下两球质量相等自球把全部能量都给了被闪球,原则上自球是不动的,但是实际上会有小的移动,如果任何小移动都要判犯规,即使裁判员趴在地上观察,也难以准确判断,为此规定了允许移动的最大限度,球保留在脚下就可以。所以不是允许球合法的移动,而是只要球还在脚下就不算犯规。所以不能认为“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是有效移动”,只是通常不追究(不放回原处),但是在这个移动能获利时,还是要追究,要放回原处。 2, 我不认同闪击时自球碰无关球不犯规的说法,在规则的解释问题上,除了门协授权的某机构做出的决定,其他人一律无权的。我们对任何个人的解释只能看他所说是否符合规则条文。靠专家和名气是无用的。此处我认为和捡拾被撞他球时碰到附近的无关球一样,是触静止球犯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