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2-8-22 19:08 编辑
把同类问题归纳后进行讨论。 请网友对11规则的下面条文如何理解发表高见!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转发(汉王灵芝的帖子) 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的分析。 “时”既可指某一时间的位置,也可指某一段时间的间隔。“时”的位置对应的是行为状态,“时”的间隔对应的是行为过程。规则里“重新改放他球时”的“时”对应的是一段时间发生的行为过程。因为没有改拿球也就不会有改放球,只要有改放球就一定会有改拿球,改拿球与改放球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将规则里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拿球时或放球时显然都是片面的。应该将本则解释为从改拿球开始到改放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属犯规行为。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和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放他球时要踩住自球。即踩球后才能放球,放他球时得一定踩住自球。如果把“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放他球时,而不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正个过程,那么规则还需要再强调,重新改放他球的瞬时还需踩住自球吗?若按这样的逻辑推理,重新放球需要踩住自球,那么最初放球就不需踩住自球啦?由此分析,规则里所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整个过程而并非仅指拿球或放球的瞬时。 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就更值得让人深思了。其实早在“09”或更早一些的规则里关于改踩改放的问题就涉及到了,但是规则的表述却不尽完美,故而造成了一些错误。 “09”和“11”规则都对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做了表述,即“捡”、“踩”、“放”、“击”、“抬”;或“踩”、“捡”、“放”、“击”、“抬”。虽然允许改踩改放,但也不能违背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也就是说没有“捡”好可再捡,没有“踩”好可改踩,没有“放”好可重放,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将顺序颠倒。遗憾的是“09”规则却未对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行为做出判罚规定,而在“09”的裁判法里又做了不恰当的表述,即“放球或改放时,允许手接触自球和他球,若踩球的脚离开自球时,而手触及自球或引发自球的移动,均为触球犯规。”其实踩球脚一旦离开自球就不属放球或改放球的环节了,手不能接触自球是理所当然的啦。但那里却未对手能否接触他球做出明确表述,故而带来了一些混乱。正因为此,在制定“11”规则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在闪击犯规中加上了这一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否则“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应判闪击犯规。 转发(倔老头的帖子) 5球在二门前撞击6球,击球员准备就近闪出,教练让他向三门前闪出,击球员从脚下拿出他球,脚踩着自球转身时他球从手中脱落,轧在踩球脚上滾出两米远,击球员抬起踩球脚捡起6球后闪击,请问老师这种情况是否犯规? 转发(泰虎的帖子) 击球员在实施闪击时,他的动作是: 第一种:撞击他球后,自、他球停稳,捡拾他球,脚踩自球,放置他球,在调整闪击方向时,他又拿起他球,此时,他习惯性的以脚跟为支点迅速的抬起脚尖离开自球后马上又踩住自球,重新放置他球。 第二种:撞击他球后,自、他球停稳,捡拾他球,脚踩自球,由于脚没有踩好自球而反复几次以脚跟为支点抬起脚尖离开自球后再踩,然后放置他球闪击。 第三种:撞击他球后,自球与他球相距特别近,击球员脚同时踩住自、他球后,拾起他球拿在手中,然后抬起踩球脚,选择好闪击方向,再脚踩住自球,放置他球。 以上三种闪击动作,我们在比赛时会经常看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