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长是门球队的“形象大使” (门球随笔之二十三) 朱家托 “代表本队。” ——这是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对门球队长职责的第一条界定。这也是2011年版本与之前的三种版本中对“队长职责”有别的简明扼要的表述!它从总体上揭示了门球队长的特质。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吧。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从1999年到2011年,12年中经历了4次修改。每次修改后,长则执行了5年,短则仅执行了2年。其中对队长的职责的修改情况是—— 1999年版本将“队长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为8条; 2004年版本将“队长的职责”界定为7条; 2009年版本将“队长的职责”界定为6条; 2011年版本将“队长的职责”界定为6条。 四种版本对队长的职责中“选攻和选替换席、提交击球顺序名单、比赛结束后在记录表上签字、当教练员不在时代行其职”等的表述基本一致,而这些是队长的具体工作内容。 到底门球队长的总体职责是什么呢? 1999年版本说:“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方队员,对其一切言行负责,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 2004年版本说:“队长代表全体队员,也应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2009年版本说:“协助教练员行使队伍管理工作。” 2011年版本说:“代表本队。” 当我们比较这四种表述后,不难发现,1999年版本把队长的总体职责界定在“管理”上,2009年版本把队长的总体职责界定在“协助”教练员“管理”上,显然这比1999年版本后退了一步,弱化了队长的职责,2004年版本与2011年版本都把队长的总体职责界定在“代表”上。我们知道,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它的外延就越小;反过来,概念的内涵越少,它的外延就越大。如果不该限制的概念却又加以限制,就会使概念的表述不明确。有鉴如此,2004年版本的表述中,第一分句不够简洁,第二分句显得画蛇添足。而2011年的“代表本队”的表述,就言简意赅干净利落多了。2011年版本比2009年版本,加重了队长的自身的表率责任,对队长的人品、素养、学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队长的体育道德、体育精神寄托了更高的期待。 门球队长“代表本队”,也就是说“代表”门球精神,“代表”门球魅力,对门球运动起着“推广”与“宣传”作用。所以,我说队长是门球队的“形象大使”。具体来说,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明礼貌的形象大使。 野蛮不是体育,非礼不是体育。作为一队之长,要成为文明礼貌的带头人,要把门球队带领成为文明礼貌的团队。门球场上的博弈,争强夺胜,摘金获银,全力为之,这是完全应该的,也是体育的魅力之一。门球场上是竞争对手,更是亲密朋友!文明礼貌是对门球运动员的基本素质要求。门球运动也只有在文明礼貌的氛围中开展,才能绽放出美丽的花朵,而队长就是高举“花朵”的代表。 淡定谦逊的形象大使。 作为一队之长,遭遇强队高手时,临危不惧,淡定从容;夺冠摘金时,不骄傲,不霸气,低调谦逊,友善待人……这种儒雅风采,这种可人形象,极大提升了球队的品位,给观众、球友的心灵震撼,远远胜过诸如一个远距离过门之类的漂亮球。 善待失败的形象大使。 打仗没有常胜将军,比赛没有常胜球队,这可谓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作为一队之长,面对失败球,面对淘汰出局,自己的承受能力与应对能力如何呢?此刻队长的表现,对于全队来说,会引起连锁反应。打门球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健身健心。接受现实,冷静面对,“输球”不输人品,“输球”不输精神!仔细分析失败原因,找出教训所在,提出应对措施,振奋士气,东山再起,就是“形象大使”的上佳表现。 赛风赛纪的形象大使。 公开、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就是表现为良好的赛风赛纪。统观每年举行的大大小小的赛事活动,统观平时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门球训练活动,负面的赛风赛纪,时有发生。这对做大做强门球运动起着腐蚀破坏的作用。纪律是门球运动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赛风赛纪是对门球队精神面貌检验的一块试金石。作为一队之长,不仅自己要率先垂范,还要带领门球队成为遵守赛事纪律的模范,要以良好的赛风活跃在门球场上。 有道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队长成为名副其实的“形象大使”之日,就是门球队伍兴旺发达之时。这样说来,选好队长,门球人应该谨慎思考而后举手;当好队长,门球人应该勇挑重担不辱使命。何况,当队长的过程,也是对自己素质、学养、人品、组织协调能力等等的修炼提高过程,有百利而无一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