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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议规则6. “击球犯规”处理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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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0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规则6.   “击球犯规”处理之议
《规则》第十二条四项(一)目中规定“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目中规定: “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
2.属于本款(一)中的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本人认为:对4.6.8.9.子目的处理——对自球的处罚无异议;对他球处置不当:——不符合追责原则和逻辑(自相矛盾),且自找麻烦。
本人理解:“处理”——就是对自球(击球员)的处罚+对他球的纠正。
一.无论是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都要求违法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处罚。
在4.6.中,撞击或闪击的瞬间他球已开始有效移动,已不受击球员控制,击球员后面的犯规和他球移动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溯及他球的合法移动亊实。硬要拉进来判,明显有“株连九族”的嫌疑!
二.. 击球员有效的撞击或闪击是因,启动他球滚动是果,且这是有效移动,巳为规则所承认。他球尚未静止,正在有效移动,此时犯规,要将他球放回原位。从时间段分析:犯规前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而犯规后却要放回原位,就是否定“有效移动”的“有效”性!规则先是肯定了他球是有效移动,现在又要“纠正”有效移动,这种出尔反尔的作法,是自相矛盾的。                  
三.他球有效移动可能出现过门得分、撞柱得分、出界的结果,而且已下判,此时因犯规全部作废,矛盾就大了。不作废同样矛盾。将陷入两难境地。
四.他球有效移动可达十几米,乙裁追这球真是辛苦!而且“原位”还是原位吗?平白增加乙裁的负荷有意思吗?
同样道理8.9.子目也处理不当。
建议:这几种情况应实事求是处理——
4.6.9.中他球继续有效移动,直至静止。(到哪算哪)。
8.中他球停在犯规处。
发表于 2012-6-3 12: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6-3 12:22 编辑

规则确实在许多地方的文字表述中不严谨,比如所举出的这条,他想偷懒省力,用几个字管九项内容,他没想到会出纰漏.  其实楼主所提的这几项内容中的移动的球,规则的原意是指自球,不是指他球.可为什么又不写出"自球"二字呢,原因是这句:
2.属于本款(一)中的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还管着条文上面的2.3.项,表述人想偷懒省力.
另外,再想同发主帖网友交换一个观点,谈谈定规则时能不能完全按因果和逻辑来制定?我认为是:不能. 这是因为球类竞赛规则毕竞不同于法律法规,竞赛规则适应范围相对较小,它的逻辑性必然不如自然科学,它的因果关糸必然不如法律那么讲究.  举个例吧:界外球进场,在场内未仃稳前的移动,你说它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泥?如果是有效移动,那进门撞柱撞球又不算.如果为无效移动,那按规则应将拿回原位(界外).这显然是无逻辑和无因果关糸的,他就这么定了,大家只能执行.供你参考.

发表于 2012-6-3 13: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判击球犯规,将移动球放回原位.
明显以上这条规则就是典型的表述不清之例,因为那个移动的球的原位在哪里?(注乙:这里不是触球犯球)


发表于 2012-6-3 14: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在4.6.中,撞击或闪击的瞬间他球已开始有效移动,已不受击球员控制,击球员后面的犯规和他球移动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溯及他球的合法移动亊实。硬要拉进来判,明显有“株连九族”的嫌疑!】
  规则中“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所说的“移动球”,是指因为犯规动作而造成移动的球(即无效移动球),而不是指有效移动的球。
发表于 2012-6-3 16: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有效的撞击或闪击是因,启动他球滚动是果,且这是有效移动,巳为规则所承认。他球尚未静止,正在有效移动,此时犯规,要将他球放回原位。从时间段分析:犯规前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而犯规后却要放回原位,就是否定“有效移动”的“有效”性!规则先是肯定了他球是有效移动,现在又要“纠正”有效移动,这种出尔反尔的作法,是自相矛盾的。
您所列举的他球的移动,都是犯规行为造成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复位是正确的,规则规定没有不当。倒是这些规定列入触球犯规更贴切,没有及击球权,哪来的击球犯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7: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所列举的他球的移动,都是犯规行为造成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复位是正确的,规则规定没有不当。倒是这些规定列入触球犯规更贴切,没有及击球权,哪来的击球犯规呢。”

    “犯规行为造成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复位是正确的”是指犯规在先,移动在后的情况。对此本人並无异议     
      但本人列举的这几种情况,《规则》已明确是有效移动。该条文是:6.“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正因为这种情况特殊——球在有效移动过程中击球员犯规,——球有效移动在先,犯规在后。——所以值得探讨!
不知版主以为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8: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中“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所说的“移动球”,是指因为犯规动作而造成移动的球(即无效移动球),而不是指有效移动的球”。
      你所说 是指犯规在先,移动在后的情况。对此本人並无异议。
      本人所探讨的是“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的几种情况。正因为这种情况特殊——球在有效移动过程中击球员犯规,——球有效移动在先,犯规在后。——所以值得探讨!
    《规则 》也确认是有效移动,请查阅文本!?
发表于 2012-6-3 18: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6-3 18:32 编辑

同意舰载f20在本主题里到评论。楼主所提出的问题只要文字里表明是对自球,就都解决了。我想事实上一个正常的裁判也不会处理无辜的他球。

当然文字还有很多可商榷的地方。如 “撞击后他球未停稳而击打自球”,撞击后要捡拾他球,进行闪击,才能获得续击权,我想任何一个有一周以上的打球经历的球员,不会这样犯规,定此条无意义。如果说规则要防止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还要添上,“续击未过一门的球”,“ 续击未有效过2,3,门的球”,续击未发生撞击的自球” 等等,枚举不完。


发表于 2012-6-3 21: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6-3 22:04 编辑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2-6-3 18:01
“规则中“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所说的“移动球”,是指因为犯规动作而造成移动的球(即无效移动球),而不 ...

【但本人列举的这几种情况,《规则》已明确是有效移动。该条文是:6.“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正因为这种情况特殊——球在有效移动过程中击球员犯规,——球有效移动在先,犯规在后。——所以值得探讨!】
    规则的原文是:“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这种情况判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这里所指的移动的球”,是指击球犯规动作造成移动的球(被击打的自球或其他球),并非被闪击的那个球。
    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是闪击完成之后,当被闪击的球没有静止时,此时尚未获得续击权,这时如果击打自球(续击)或者击打其他球,就击球犯规了,按规定取消续击权,将这个球(被击打的球)恢复原位,而并非将被闪击过的球恢复原位。这里并不存在特殊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09: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舰载f20在本主题里到评论。楼主所提出的问题只要文字里表明是对自球,就都解决了。我想事实上一个正常的裁判也不会处理无辜的他球。
4.6.中自他球都在移动,确如你所言“文字里表明是对自球,就都解决了”但关键是没有这一说。
当然文字还有很多可商榷的地方。如 “撞击后他球未停稳而击打自球”,撞击后要捡拾他球,进行闪击,才能获得续击权,我想任何一个有一周以上的打球经历的球员,不会这样犯规,定此条无意义。如果说规则要防止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还要添上,“续击未过一门的球”,“ 续击未有效过2,3,门的球”,续击未发生撞击的自球” 等等,枚举不完。
同意。确实“文字还有很多可商榷的地方”,后面本人还会议。议的目的是希望规则以后修改的更完善、严谨。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0: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再想同发主帖网友交换一个观点,谈谈定规则时能不能完全按因果和逻辑来制定?我认为是:不能. 这是因为球类竞赛规则毕竞不同于法律法规,竞赛规则适应范围相对较小,它的逻辑性必然不如自然科学,它的因果关糸必然不如法律那么讲究.  举个例吧:界外球进场,在场内未仃稳前的移动,你说它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泥?如果是有效移动,那进门撞柱撞球又不算.如果为无效移动,那按规则应将拿回原位(界外).这显然是无逻辑和无因果关糸的,他就这么定了,大家只能执行.供你参考.
     《规则》可以说是层次很低的法律法规,应当严谨。这严谨就是逻辑问题。因果关系其实也是逻辑问题。规则如果不讲究逻辑,到处自相矛盾,队员头疼,裁判员更头疼,今天的议规则7.又讲到这个逻辑问题,不知你有否同感?
       你所举例本人认为:界外球进场是有效移动,但界外球和待进一门球一样,还没有取得撞击、得分的资格,进场只是为了取得这个资格。没有资格是因——撞击、得分无效是果——判犯规是处罚,是进一层的果;即常说的一因两果。你能同意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判击球犯规,将移动球放回原位.
明显以上这条规则就是典型的表述不清之例,因为那个移动的球的原位在哪里?(注乙:这里不是触球犯球)
同意。另外“自球或他球”.是两种情况、两种处理,应当分开,不能一锅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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