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规则6. “击球犯规”处理之议 《规则》第十二条四项(一)目中规定“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目中规定: “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 2.属于本款(一)中的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本人认为:对4.6.8.9.子目的处理——对自球的处罚无异议;对他球处置不当:——不符合追责原则和逻辑(自相矛盾),且自找麻烦。 本人理解:“处理”——就是对自球(击球员)的处罚+对他球的纠正。 一.无论是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都要求违法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处罚。 在4.6.中,撞击或闪击的瞬间他球已开始有效移动,已不受击球员控制,击球员后面的犯规和他球移动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溯及他球的合法移动亊实。硬要拉进来判,明显有“株连九族”的嫌疑! 二.. 击球员有效的撞击或闪击是因,启动他球滚动是果,且这是有效移动,巳为规则所承认。他球尚未静止,正在有效移动,此时犯规,要将他球放回原位。从时间段分析:犯规前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而犯规后却要放回原位,就是否定“有效移动”的“有效”性!规则先是肯定了他球是有效移动,现在又要“纠正”有效移动,这种出尔反尔的作法,是自相矛盾的。 三.他球有效移动可能出现过门得分、撞柱得分、出界的结果,而且已下判,此时因犯规全部作废,矛盾就大了。不作废同样矛盾。将陷入两难境地。 四.他球有效移动可达十几米,乙裁追这球真是辛苦!而且“原位”还是原位吗?平白增加乙裁的负荷有意思吗? 同样道理8.9.子目也处理不当。 建议:这几种情况应实事求是处理—— 4.6.9.中他球继续有效移动,直至静止。(到哪算哪)。 8.中他球停在犯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