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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1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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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1-10-22 15:19 编辑
可是规则明明说闪击完成后计时,条文就令人质疑了;另外,撞击2个他球,闪击一个停稳后,不抬脚就捡拾另一个他球闪击,这也有逻辑上的问题
您说的逻辑问题:
第一,2009规则,10秒的判定:续击权发生时。续击权的判定: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应该是很清晰!
第二,撞击两个球问题,两个球的闪击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对每一个球的闪击是一个整体过程中的分过程。既有整体性,又有单独性。——同样没有听到过有人质疑逻辑问题。
所以我认为,2015规则前这一块很清晰,不存在逻辑问题。
反倒是2015规则把抬脚从闪击完成中剔除,造成了在闪击完成和续击之间有时(闪击完成后抬脚)就增加了一个叫做抬脚的技术动作,这个动作顺利完成,续击顺利发生,而这个动作完不成(抬脚失败、犯规),会直接导致续击权的丧失。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闪击完成并不能保证续击权百分百发生,而是抬脚的成功才会顺利的导致续击权的发生。
但现在2015规则仍然说闪击完成获得续击权。
这样的逻辑是什么逻辑?
所以我前边反复举例:好比比赛,开始比赛有可能获胜,但缺少了中间的比赛过程,谁就敢说比赛一定获胜?好比击球,击球的下一步是闪击,但击球了没有撞击,就不会出现闪击了。
过去闪击完成等于抬脚成功,说闪击完成获得续击权一点毛病没有。但没有了抬脚的闪击完成后谁也不能保证抬脚不犯规,怎么就可以说获得续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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