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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解读裁判员“稍等”手势运用
在门球竞赛规则:裁判用时一节中(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在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书中(2)球出界的处理 第四黑点项: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用时。
以上两处都不同程度的给予裁判员运用“稍等”手势的权利。并明确:“稍等”用时完全属于裁判用时,不属于击球员用时。
但是裁判员如何正确使用“稍等”手势?这其中应该是大有讲究、并不是可以任由裁判员随意去解读、去执行的。
1、击球员击球权通过呼号的方式、进行正常交换,绝对不可以再行使“稍等”的手势。
因为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通过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程序,使得整个比赛过程完全处于正常、有序的比赛节奏之中。
裁判员只要呼了号:击球员10秒计时时间计算就必须开始。这是门球竞赛规则一项最基本、铁的规定。容不得任何人、任何理由去侵犯。
需要处理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了以后,才能进行呼号。为了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一些不影响击球员呼号、击球的简单处理,有经验的裁判员自然可以采取便呼号、便处理的方式。此时的处理、绝不适用“稍等”手势的运用。
2、“稍等”手势的运用,一般特指:是在续击过程中使用。
续击过程“稍等”手势运用:主要是针对击球员不当得利行为,而设立的一项裁判员专项阻止、调节行为。
“稍等”手势、裁判用时,许多是因为击球员有意不当得利行为而为之,如果从震慑、努力减少人为不当得利行为发生,规则规定此时的裁判用时,应该计入击球员用时也不为过。目前规则进行人性化处理、纳入裁判用时,也是可以的。
3、“稍等”手势的运用,绝不能变成是裁判员以毒攻毒错误的工具。
裁判员不能因为对方击打界外球进场时、由于采用了合理用时战术,击打界外球进场、又出界,裁判员绝不能怀有:不使你不当得利的思想,等你一击球、我就采取及时呼号,让后再对击球员做出“稍等”的手势后,再去补充宣判、处理。
这样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呼号,即进入击球员10秒击球计算时间最基本、铁的规定。
尊法、执法,只有精准解读、明白法理,才是可行之道。
结论: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发生,裁判员不经过及时宣判、就采取及时呼号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包括不合理、不恰当的“稍等”手势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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