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21-8-13 15:42 编辑
第一百九十二篇 大家动手参与修规(二) 老李:怎么样啊老张,咱们接着上次的继续往下聊吧?你先说说你的那个《建议》发出去以后,《裁判天地》版块的版主是怎么回复的? 老张:两位版主都很支持,泰虎版主还特意“置顶”了我的帖子,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具体是这样写的,你看: 裁判天地版块支持张某某老师的建议,且给予“生成文章”,专栏(门球裁判)。以备查询。 如果我们不仅指出规则的不足之处,还能够拿出一个修改方案,再经过大家讨论、推敲,定能够汇聚万千网友的心血、才华和智慧,搞出一个没有瑕疵的规则条文。对今后的修规工作会有好处。 希望网友积极参与该项活动! (此为该版主语---2016-03-09) 老李:你看,人家一是把你的帖子给予“生成文章”,以便于查询;二是号召各位网友积极参与这项活动,态度还是很积极很明确的吗。好啦,有版主的推荐和支持,下面就看网友们的行动了。 老张:网友们都很积极,表态的表态,跟帖的跟帖,更有不少网友写出了自己的那部分《规则》内容,总的看大家的热情比较高。我可以给你做个简单介绍。 老李:不忙不忙,还是先让我看看你写的那个“闪击”的规则吧。 老张:可以,这部分文字比较多。这样吧,咱们按照我的思路,一部分一部分地给你介绍。这个材料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谈个人对闪击的认识,以及当前《规则》条款的繁琐冗长、不合理不恰当之处。第二部分,是按照我的思路所写的有关“闪击”的条款。第三部分,是对原《规则》中我认为多余的条款进行删除的理由和依据。咱们先看第一部分的具体内容: 《说 说“闪击”》 从门球比赛的角度讲,“闪击”是一种突发性强、无从防范、威力巨大,具有极强破坏、压制、震撼力的战术攻击手段,经常成为赛场上一球决胜负、一杆定乾坤的典型战例。 对于击球员来说,“闪击”也是比赛过程中各项技术操作最为复杂、最为繁琐、最为细腻、最为揪心的一项具有较高难度和风险的技巧活儿。他们既要依据指挥员的战术意图琢磨构思应当怎样具体实施,又要依据“闪击”的有关规定循规韬矩地谨慎操作。既要分秒必争、控好力度、提高准度、尽力扩大战果。又要谨小慎微、处处防范、努力杜绝一切犯规行为。既要恰当熟练地掌控拖、抢时间,又要目不转睛地观察场上各球的静止与移动。鉴于此,《规则》中有关“闪击”的相关条文规定本应尽量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利于执行。这样才能给击球员、裁判员减轻负担,创造一种宽松自如的竞赛环境。遗憾的是,多年来在各种版本的《门球竞赛规则》中,有关闪击的条文规定最多、文字篇幅最长、叙述最为繁琐、要求最为苛刻、判罚最为严厉、最为让人费解、最易出现分歧、执行难度最大、犯规概率最高。 《2015 门球竞赛规则》中,有关“闪击”的定义性相关规定内容共有五大项: 第一、闪击: 30页: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第二、闪击过程: 30页: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第三、闪击完成: 30页: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第四、闪击成功: 33页:三、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第五、闪击犯规 34页:四、闪击犯规 1、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4)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5)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予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6)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7)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为闪击犯规。 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被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2、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4)如果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则他球位置不变。 (5)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除了这五大项定义性的规定外,与之配套的相关条文还有近40条之多。真可谓连篇累牍,无所不包,繁琐冗长,令人费解。 关键是《规则》把“完成闪击”、“闪击过程”、“闪击完成”和“闪击成功”这四者搅在了一起。这种犬牙交错、复杂多变、似是而非、难以区分、既说不清又道不明的关系,让裁判员和击球员都感到头痛。 我个人认为:《规则》中关于“闪击”的条款有三条就足够了。那就是“闪击”、“闪击过程”和“闪击犯规”。 ★ 所谓“闪击”,就是每次发生撞击后,要对被撞他球做出技术处理。即:每一个被撞他球都有一个独立的“踩、放、击”三位一体的组合技术动作和10秒钟的操作时限。 ★所谓“闪击过程”就是把所有被撞他球数个独立“闪击”技术操作的过程有机衔接,视为整体,到最终获得续击权为止划定为一个完整的时间段。 ★所谓“闪击犯规”,就是规定在“闪击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明显的技术操作失误。 本来很简单很直白的东西,非要用一些弯弯儿绕的叙述方式把它描述得非常错综复杂、特别神乎其神:既有附款、又有说明、动辄附上3、4条乃至7、8条的附加条款,唯恐别人不知道、不理解、不清楚、不明白!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比如: “闪击过程的程序”根本用不着去说。这一点在前边“闪击”的定义里不是说得很清楚吗?而且你“闪击过程”也规定了严格的时间概念: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他球闪击完毕且场上球完全静止。 再如“闪击犯规”,本应抓住重点和要害,越简单明确越好。其他的各种犯规都不需要先入为主、煞费苦心、事先设定。等到他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犯规行为和动作,你再判也为时不晚。比如:闪出去的球被弹回后与自球接触,从闪击的角度讲人家并没有犯规,可你硬要“先入为主、抢先一步”给他定性为闪击犯规,似乎就有点不讲理了。这时候就应当看他接下来如何继续下面的操作。因为两球接触,理论上就已经是撞击了,他只要击打(无论以何种形式、方法)自球就是“重复撞击”,这样判罚才能以理服人。有人会说:“他要是放弃击球呢?”,我说:那是《规则》赋予人家的权利!所谓放弃,不外乎“有利放弃”和“无奈放弃”。 作为裁判员,在涉及到闪击项目的执裁中,重点在于观察击球员对场上各球动、静状态反应的灵敏度和对闪击10秒时限的准确把握。 依据“闪击”的定义,可以归纳如下:所谓闪击,就是踩球、放球、击球的三个动作。只要击球员做了这三个动作,就是完成了闪击;没做就是没有完成闪击。因为在“闪击”的定义中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硬性规定与要求。而且10秒钟的计时也是卡在那最后一“击”上。 “闪击完成”这四个字纯属节外生枝,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从技术的角度讲,击球员进行闪击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续击权。既然按照“闪击过程”的规定全部做完了、续击权已经到手了,不就行了嘛!你非要说他是什么“闪击完成”又有什么意义呢? “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这个定义更是完全没有必要。尽管把原来的撞柱、出界去掉了,但是还是一种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庸人自扰。因为闪击的定义就是: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事实是:只要击打了自球(在前面两个动作(踩、放)无误的前提下),他球肯定会产生移动。移动多少就很难说清楚了,因为震动、晃动、摇摆、摇晃、颠簸、颤动、轻微移动等等……都可称为移动,只是其移动的特殊形式和距离尺度不同而已。对于那些肉眼不易观察到的移动,裁判员总不能随身携带一部现代高度精密的仪器上场执裁吧!从这一点说,本来被闪他球已经移动了,却又额外要求他移动不能少于10厘米,就显得既没必要、又非常不合理了。 说实在的:那个所谓的10厘米本来就是一个摸棱两可的“大概其”,门球运动所涉及到的量化标准(除得分外)大都是宏观性的,非要按照微观标准去要求 —— 可丁可卯、分毫不差,那就别打球了! 应当把“闪击成功”的定义去掉。因为闪击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击打自球使(人为强制)被闪他球产生移动,从而达到闪带双飞、闪送过门、闪击制位、闪击撞柱、闪顶换位、拖时抢时……等等的战术结果(目标)。闪击是否成功,是依据闪击的预定战术任务和最终结果来衡量和确定的,他与《规则》和裁判员毫无关系。只要击球员在10秒钟内做了踩、放、击的三个动作,最终他球移动与否、移动多少,以致撞柱与否、出界与否……,《规则》和裁判员根本不用去操那个心,接下来只注意看他在后续操作中是否犯规就行了。 正如原“闪击成功”定义中所规定的:10厘米、撞柱、出界。若被闪他球没有撞柱、没有出界,只要击球员不出现犯规动作,接下来不是照样能够获得续击权、可以继续操作吗?这样看来,规定被闪他球撞柱、出界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因为撞柱、出界那是参赛者的要求和欲望,与你《规则》和裁判员毫不相干!所以,这样看来:那个要求他球移动必须超过10厘米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站在《规则》和裁判员的角度,管他闪出了几厘米呢,成不成功我才不去管他哪!只要你接下来能够正常操作,不出现犯规行为就行了。 做为裁判员,比赛一旦进入“闪击”操作,你的全部精力,你的工作重点应当是: 第一、卡住、卡严、卡准击球员在规定的10秒钟内所必须做完“闪击”(踩、放、击)的三个动作; 第二、看住、看清、看准“闪击过程”中有关各球的移动、静止状态及后果是否成立; 第三、预料、观察、判断可能出现的各种犯规行为,并及时作出处置。 再把过多的东西强加给裁判员要去熟记、观察、分析、推断、定性、判罚……,并让击球员牢记于心、谨小慎微、蹑手蹑脚、如履薄冰……,只能是作茧自缚、自寻烦恼!多年来,各种版本的《规则》中之所以总有那么多无关紧要的零碎儿,只不过是为了体现所谓严格、正规、细腻、规范、权威、正统等传统观念和人为强加上去的虚无飘渺的指标。 老李:好家伙,上来就是长篇大论的,你可真能写。我看你在这部分里边儿主要表达了这么几层意思: 一是你对“闪击”的总体认识。正如你在开始所说的 —— “闪击”是一种突发性强、无从防范、威力巨大,具有极强破坏、压制、震撼力的战术攻击手段。紧接着你就说到:对击球员来说,“闪击”也是比赛过程中各项技术操作最为复杂、最为繁琐、最为细腻、最为揪心的一项具有较高难度和风险的技巧活儿。《规则》中有关“闪击”的相关条文规定本应尽量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利于执行。但是多年来的《门球竞赛规则》中,有关闪击的条文规定最多、文字篇幅最长、叙述最为繁琐、要求最为苛刻、判罚最为严厉、最为让人费解、最易出现分歧、执行难度最大、犯规概率最高。 二是你对《规则》中的“闪击”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比如:你认为“闪击过程的程序”根本用不着去说;“闪击犯规”,应当抓住重点和要害,越简单明确越好。其他的各种犯规都不需要先入为主、煞费苦心、事先设定;“闪击完成”这四个字纯属节外生枝,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应当把“闪击成功”的定义去掉,因为闪击是否成功,是依据闪击的预定战术任务和最终结果来衡量和确定的,他与《规则》和裁判员毫无关系。 三是你认为裁判员在涉及到“闪击”的执裁中,他们的全部精力、工作重点应当是: 第一、卡住、卡严、卡准击球员在规定的10秒钟内所必须做完“闪击”(踩、放、击)的三个动作; 第二、看住、看清、看准“闪击过程”中有关各球的移动、静止状态及后果是否成立; 第三、预料、观察、判断可能出现的各种犯规行为,并及时作出处置。 我觉得文章的层次比较清晰,叙述的也比较全面细致,道理也讲的比较透彻。当然了,这部分只是一个开头儿,相当于乐曲的过门儿、引子。关键人家要看的是你究竟怎样写有关“闪击”的具体条款内容。怎么样?就把你写的最主要、最关键的部分给我详细介绍介绍吧? 老张:这样吧,我先把我写的有关“闪击”的条款给你,你拿回去好好看看,下回见面儿听听你的具体意见。你看,这就是有关“闪击”的全部内容: ★关于“闪击”,《规则》条文究竟应当怎么写?我看只要抓住三个要害:“阐明闪击定义”、“规范闪击过程”、“明确闪击犯规”就足够了。 下面就是我写的有关“闪击”的全部条款,共计176 个字: 一、闪击:踩住自球,将被撞他球贴置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的震动使其移动。 二、闪击过程: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完最后一个他球且场上各球静止,从而获得续击权为止的技术操作时间段。 闪击过程中允许自球在脚下合法移动。但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对后续操作有利,应将球恢复原位,所用时间不为裁判用时。 三、闪击犯规: 1、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含脚踩的自球)。 2、闪击击球造成的脚下自、他球(脱脚)双飞。 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仅仅176个字,能把有关闪击的内容说清楚嘛?我认为完全可以了。闪击、闪击,规定的就是闪击;要看的也是闪击;操作的必是闪击;评判的还是闪击。只要击球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把该闪击的球都闪击了,不就行了嘛!何必给他设那么多的清规戒律—— 这样不行、那样不可、这个不能动、那个不许碰……,不仅中老年人打康乐球不适合;就是年轻人打竞技也不在乎这些区区小事、细微末节呀!因为他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划那么多的条条,订那么多的框框,这不是故意刁难人吗! 老李:好家伙,才176个字,那也太简单了吧! 老张:简单不简单,行还是不行,等你仔细看过之后再说,你总得好好琢磨琢磨呀,是不是? 老李:好,那就这么着,我先拿回去好好学习,仔细看看,下回咱们再细谈。 老张:行了,今天咱们就聊到这儿,下回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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