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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3-14 18:24 编辑
浅谈门球运动裁判员呼号规律与技巧
门球运动是十个人、间隔分成两组,轮流上场击球的一项运动。
门球运动击球员击球具有两个共同特点:
1、必须通过裁判员的呼号,一个击球员才能获得击球权。一个击球员击球权结束,再通过裁判员的及时呼号,下一个击球员的击球权便产生。
2、击球员无论是第一次击球,还是多次续击球,都必须等球场上所有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才能击球。裁判员虽已呼号,但是球移动尚未静止,说明: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尚未真正结束。此时击球,依据规则规定:会被判击球犯规。
为了运动正常有序进行,裁判员能够正确、准确掌握呼号时间至关重要。
在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减少裁判用时学习内容精神中,印象尤为深刻的当属: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三原则。
下面重点谈谈及时呼号:从学习、理解上感觉,就是在应该呼号的时候能够及时呼号。
应该呼号、及时呼号现在裁判员在比赛执行过程中实际掌握状况是什么样呢?
由于裁判员认定“及时呼号”尺度上的不同、由于裁判员呼号速率掌握上的差异、由于裁判员个人习惯性呼号特性上的区别等等,产生了裁判员与裁判员之间在呼号时间掌握上较大的弹性时间差。造成在比赛过程中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门球人经常会对裁判员及时呼号提出许多质疑。
下面我从门球运动裁判员呼号规律上去分析,随后再去查找一些原因。
一、门球运动规律显示: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就应该是另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的开始。
二、门球运动规律显示: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存在两种不同形式。
(一)击球权强制结束。
强制结束指:击球员击打出去的球因某些原因:即刻被判成死球时,击球权立刻终止、结束。
比如:球出界;自球撞柱得分;犯规。
(二)击球权自然结束。
自然结束指: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此时击球权只是认知上的结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束。只有等球场上所有移动的球全部移动静止时,才是击球权自然结束,真正意义上的结束。
如果球尚在移动之中,裁判员虽然呼号、击球员上场击球,应该判击球犯规。
三、既然击球权结束有着两种本质不同的途径,共同使用及时呼号的方法是有利?还是有弊呢?
及时呼号的宗旨:原意应该是科学、合理地使用裁判用时、尽可能达到减少裁判用时,增加有效比赛时间的目的。结果呢?
1、击球权强制结束案例:
裁判员依据“三及时”原则,“及时宣判”都做得不错;他(她)们对于一些较简单的问题,依据“三及时”先后顺序,一般都会采取“及时处理”后,再去进行及时呼号。
须知强制结束的击球权,在及时宣判的同时,就应该立即呼号。这样做岂不是最节约、减少裁判用时的一种呼号方法吗?
有人因此会提出一些当心的理由。
认为呼号后:既要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如果裁判员处理现场情况,影响击球员10秒用时,该怎么算?
我的措施是:
第一:对于球出界、球撞柱得分两类死球,只要裁判员加强工作责任心、跑动到位,一般不会影响击球员击球时间。
第二:对于犯规之类、又必须处理完现场才能正常击球的死球:只要在规则中补充修改或稍加说明即可。
比如:必须处理完现场,才能击球。说明:此时呼号、只是获得击球权,不作为10秒计时的开始。10秒计时是从:裁判员处理完现场,具备击球条件时开始。
个人建议:现在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即: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是否改成如下: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三原则,会好一些。
此点可以附加一个说明:强制性结束的击球权应该在宣判的同时、立即呼号。
现在对于强制性结束的击球权,呼号具有如下一些不合理现象。
(1)、在及时宣判后,并不立即呼号。需要寻找下一号目标、并小步跑到目标正前方数米处,再立正、举手呼号。
此举、因人而异。它与能够立即呼号所延误的时间,全场加起来实为一个可观的数目。
( 2)、在及时宣判后,并没有一个立即呼号的习惯。
宣判后离比赛还有几秒钟,如果能够立即呼号:就能为下两位球员赢得宝贵的击球时间,或许会公平的改变比赛的最终结局。
由于裁判员一个迟疑、一个停顿、一个换气、或是裁判员看似正规、公正无邪的一路小跑,在尚未跑到击球员面前,浪费了宝贵的数秒钟、甚至是只浪费了短短的1、2秒钟,比赛结束的锣声就可以无情的敲响。
这类同样的案例,如果是一位迅捷、老练的裁判员执裁,可以是一个公正、欢乐的结局。如果是遇见一位不急不忙、慢条斯理的裁判员制裁,即使有翻盘的大好时机,也会丧失殆尽。
结论:这种不合理的差异,必须从法规上统一做法、杜绝差异,避免人间不应有悲剧的发生。
2、击球权自然结束的案例。
(1)根据击球权自然结束的特性,就说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有些人就采取倒推的方法认为:界外球进场不可能有任何正当、合法的权利,他们却忘记了还有两项不好的权利:即出界和犯规的权利。就错误、草率的认为:界外球一经击打后,击球权即告结束。
一些裁判员对于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的现象,不仅不进行及时宣判;而且会在击打后数秒钟内,就进行偏向性的呼号。这种现象、屡屡会发生:最终改变本不应该 改变胜负结局的悲惨闹剧。
(2)根据击球权自然结束的特性,为了减少裁判用时,现在已被大家和专家们认可的一种做法是:在击球权即告结束的条件下,可以不等球移动完全静止时,就可以“及时呼号”。
实践证明:这也是减少裁判用时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一些无经验的裁判员,由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经常这样操作会犯错。
如:
A、由于球未停稳、过早的呼号,使得击球员上场击球时:球未停稳、就击球犯规的现象发生。而且会闹出一些纠纷来。
对方队长或教练员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击球员在未停稳时、就击球,应该判犯规?
击球员则诡辩认为:我击球没有错啊!我是得到裁判员呼号、批准的啊!应该是合法击球啊!
裁判员该怎么说?怎么判?
结论:不管怎么说,球未停稳、击球肯定犯规。
B、类似这种现象,有些击球员见得多了,吃一堑长一智、变得聪明起来。由于裁判员呼号时间太早,球场上的球还未完全停稳。此时击球员上场后会:耐心观看、等待球停稳以后再击球。
C、有裁判员未等球停稳后就呼号,结果球出界了。不是进行及时宣判,而是进行事后补宣判判。
D、有裁判员未等球停稳后就呼号,结果球发生了密贴、撞击。裁判员不得不及时承认错误,宣判撞击,让击球员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赛。
还有一些例子,不再列举。何苦呢!
四、下面根据自己的一些体会,粗浅的谈一谈“呼号技巧”,在众多经验老道、级别高超的裁判员们面前,真是有点班门弄斧。
好在是一种交流,也顾及不了那许多。
我认为:击球权强制结束的呼号,坚持在:及时宣判的同时,就应该立即呼号。对于立即呼号,并无任何技巧可言。
下面所谈只针对击球权自然结束,即只适用于击球权即告结束现象。
1、必须深切的了解到:有三种情况必须等球停稳了,判断无异常后,才能呼号。
(1)球有无密贴、撞击现象发生?
(2)球在球门线附近,有无过球门线得分现象出现?
(3)球微妙的在边界附近移动,是否有出界现象发生?必须观察仔细、最好等球停稳了,再下结论。
2、球未停稳之前、可以及时呼号。(相对于停稳时呼号、及时应该可以理解为:提前)但是应该把握好:及时即提前的度。
裁判员及时呼号后,击球员走到自己的球边、一般只需要3——5秒钟时间。
裁判员呼号及时度的掌握:应该准确预测在球移动停止前的3——5秒钟内,再根据击球员离自球距离的远近,适当进行修正,进行及时呼号。
结论:及时呼号时机基本上能够满足,球移动到停止的时间,大约与击球员走进场、击球的时间同步。
减少裁判用时需要主裁与副裁的密切配合。需要甲裁与乙裁有认真负责,跑动到位,观察及时,观察仔细,处理果断的敬业精神。
判断失当与失误、处理问题不果断、缺乏裁判员应有的权威,是导致裁判员用时增加的主要原因。
以上一些观点不一定成熟,仅供喜爱学习、研究门球竞赛规则的人们作为一种参考罢了。
欢迎有不同看法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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