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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7-3-27 09: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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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加解释:
1、击球权:即有击球的权利。
击球后,没有获得新的击球权,才是该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
击球后,如果获得新的击球权,证明该击球员的击球权并没有结束。可以继续击球。
如果一定要简单地认为:击球后,击球权便结束。那么击球员击球目的到底要干什么:难道不是为了使自己的击球权进行有效延伸吗?
击球权的有效延伸,既是击球权没有结束。
2、楼主所说的门球比赛5次击球权。
(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46页:仅是附则中的论述。
并非是规则中的正式条文,仅供有选择的、参考、试行。
(2)试行的内容是采取5轮制。
说明:比赛规则试行5轮制,仅仅表明在比赛整个过程中,每一位击球员只允许上场击球5次。(即:呼号上场)
这并非表明每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只有5次。
由于技术水平高低、击球技巧的深浅,完全可以获得限量不等的续击权。
续击权是击球权,续击权是击球权得以延续的击球权。
击球权的结束,应该理解为击球后无续击权的结束才比较合理、妥当。
击球权的结束,如果仅仅理解为击球后、不看任何结果的结束,那还有什么意义呢?
(3)不管门球运动的规律也好、还是什么形式也罢,只要击球员可以获得一次、一次、又一次的连续击球,就充分说明:击球员的击球权,根本没有结束。
直至击球员击球后再没有获得续击权的机会,那么才能说:该击球员的击球权才终告结束。
以上仅是互相探讨而已。
谢谢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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