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9-1 20: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终于明白了,原来您是用“专家解读”来解释这问题,那么我只能这样理解:规则条文是一个意思,专家解读又是一个意思,当两者出现分歧时,你们是用所谓专家解读来抹杀了规则的本义。
所以,我认为你们歪曲了规则的本义,不然就没有必要将“闪击成功”的定义单独列出来,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定义,我们才能判断是闪击成功之前的犯规还是闪击成功之后的犯规,它关系到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
因此,至少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我们不能按照所谓专家的解释来自圆其说,因为你专家制订的规则本义就是这样,遇到实际问题你又用不能自圆其说的解释来掩盖你制订规则的疏漏(也可以说是不严谨),难道我们要为专家们制订规则条文语言文字的不严谨承担“误判”(其实是正确的理解)的后果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