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图片就是编辑部特邀关键对“贴柱球”的解读。
关键说,未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触及中柱,因为该球仍处于有效移动状态,造成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也为有效移动; 我认为,触及中柱的同时,就已经使得柱触及了贴柱球了,其后的有效移动与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已经没有丝毫关系了,所以说拿仍处于有效移动状态作为依据是没有意义的; 关键说,已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触及中柱,但该球撞柱时刻即成为“死球”。 我认为,触及中柱的同时,就是中柱触及了贴柱球,两者是接触的、连电式的连体球,是一触即发的同时成为“死球”的结果!关键解读为有先有后,后者无效,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关键说,“碰柱”与“撞柱”之别。 我认为,无论是碰柱还是撞柱,其实都是“触及”了中柱,前面已经说明了,触及的同时,就已经是事件同时发生了。如果用“碰柱”,“撞柱”区分未过三门与已过三门,或把有效移动的球细分为碰柱有效移动球和撞柱有效移动球,那就大可不必了。还不如直接写出“未过三门的有效移动球碰柱”。这样不是更直白地表达了解读的意思吗。09规则不但有直接条文,而且还有示例说明,15规则为什么要如此“故弄玄虚”啊。 关键是,规则规定“球撞中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 我认为,这条规定明明是指球撞中柱后球的移动情况,为什么非要把球撞中柱同时发生的事件扯到离开中柱的结果相联系在一起啊。这样解读确实十分牵强!
关键解释是否需要“确认”的问题时,表明他只是依据规则的一个条文解读的,那就是贴柱球是否产生有效移动来判定。我也认为,这样不管贴柱球是否与中柱接触,只要移动,当然认定是柱碰球的结果,确实不需要确认;但是,贴柱球是与中柱接触的,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贴柱球虽然没有产生移动,可是已经属于撞击中柱了。这是依据规则另一个条文,即,“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过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据此,可以这样判定。因此,此种情况就应该类比球球接触是否申请确认的情况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申请确认,就必须产生移动(动感)才能够判定撞击中柱!另外,贴柱球被有效移动球背向中柱撞击后离开中柱,也应该类比球球接触的情况进行处理,申请确认,就判定撞击中柱,否则就不能够判定撞击中柱。像这样问题,裁判员判定结果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如果不以是否确认来作依据,仍然会产生纠纷?当然,如果关键明确解读上述情况不需要确认,一切由裁判员据实判定的话,那我只能是认为15规则对此类问题的修改,是头痛治头足痛治足,只是对球球接触进行无奈修改,而对其他类似的问题就是有奈而无须修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