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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应体现竞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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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06: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6-4-10 07:16 编辑

    比赛是技术战术的较量,应减少非竞技性罚则。例如:规则34页,1、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我认为,球脱手是意外现象,没有任何技术含量。试想:一个强队在关键时刻因球脱手犯规,致使奖杯易主,这奖杯说明了什么?说明他是名副其实的冠军吗?我以前曾偶尔看到美国NBA篮球赛,队员在后场两次运球裁判却视而不见的现象,解说人还当场做了解释,说:规则是不允许的,但在后场没有争夺的情况下裁判是可判可不判的。假设这种现象发生在中国的门球场上,将是什么状况呢?所以我认为“球脱手触及到场内球”这类规则,没有存在的必要。





发表于 2016-4-10 07: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观点。规则应该为竞技型比赛服务,适应竞技型需要。
无不当获利也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判犯规为好。规则中这样的犯规条款太多,主题帖列举的只是其中之一,或说九牛一毛。犯规条款多不仅使规则复杂,还滋生许多其他问题,如黑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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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4-1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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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09: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川晨曲老师说的极是,门球要发展成为一项受各种人群喜爱的体育活动、首先要有一个好的、能给人激情的、能体现竞技水平的比赛章程,那些吹毛求疵、无关紧要的条条完全可以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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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4-1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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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09: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三位网友的观点有新意!值得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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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6-4-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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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09: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利川晨曲老师说的观点,以上三位网友说的都很好,为他们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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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4-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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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一观点,凸显技术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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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4-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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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0: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观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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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6-4-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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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竞技门球是方向,规则应该助推竞技门球发展,不应被康乐门球所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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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观点正确,赞!  发表于 2016-4-11 08:12
谢谢!  发表于 2016-4-1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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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3: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利川老师的观点我持保留意见。因为规则中类似例子太多,难道我们都要把这样的犯规视而不见,为竞技让路吗?(例如开球时自球未完全压住外沿,又如在两个他球很近时,击球员捡拾其中一球时触动了另外一个未撞击的他球,还有诸如用球槌将撞击后的他球勾回准备闪击,等等。类似很多并未有很多技术含量,却根据规则是犯规)所以我认为,既然规则制定了某项行为或者动作导致的结果是犯规的,我们就要避免产生类似犯规的结果,这样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球员应该具备的技术含量的要求之一,你如果犯规了,就可以认为你缺乏应该具备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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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4:3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规则应由家长制订。但这个家长必须非常优秀,只有一点点优秀是不行的,制订出来的规则肯定会被家人甚至外人都要说三道四的,这就有点难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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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5: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利川老师关于门球应向竞技方向发展的覌点。一项缺失竞技的运动是没有生命力的。但是必要的罚则是不可或缺的。真正的高手往往体现在对小球的处理上不失误或很少失误,一个不拘小节的人是成不了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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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参与!  发表于 2016-4-1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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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6: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减少非竞技性罚则。
这个原则我同意,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我举一例:
开球时球要在开球区内,否则犯规,这也是没有技术含量的犯规,也没有太多不当得利(离一门近了不超过2厘米)如果规定不算犯规,那么发展下去就可以越来越近一门,也是不行的。所以本着“减少非竞技性犯规”的精神, 参考闪击时他球是不是压门线可以请求确认的规定的精神,来一个可以请求确认,或裁判员可以主动“确认”不在开球区里。这样就可以使赛场减少非竞技性判罚,赛场也更和谐。
对于脱落他球,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的判罚我以为还有必要保留,因为,脱落他球,很少有,碰及其他球更少出现,如果规定不犯规,要防止故意使其他球变位的行为,而裁判虽然可以对故意的行为以妨碍比赛判罚,但是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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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故意使其他球变位的行为, 规定移动了的球复位后再闪击,时间计入10秒,有那么傻的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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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6: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4-10 16:15
应减少非竞技性罚则。
这个原则我同意,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我举一例:

要防止故意使其他球变位的行为,
规定移动了的球复位后再闪击,时间计入10秒,有那么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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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6: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减少非技术性犯规的判罚的建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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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个运动项目的规则,必须从严、从细。是首选的原则!  发表于 2016-4-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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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8: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4-10 16:15
应减少非竞技性罚则。
这个原则我同意,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我举一例:

     谢谢参与!我认为规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应赋予裁判更大的权力,对那些故意改变现状的行为,可以警告和停杆处理;对有些非竞技类错误允许事先提醒。如:开球时球未压到线上,闪击边线球时,他球未放在界内等,放宽申请项(非竞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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