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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利川晨曲

规则应体现竞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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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9: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观点,减少不必要的罚则,特别是没有技术含量的罚则。

点评

谢谢参与!  发表于 2016-4-1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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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9: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6-4-10 13:53
对利川老师的观点我持保留意见。因为规则中类似例子太多,难道我们都要把这样的犯规视而不见,为竞技让路吗 ...

    谢谢参与!我认为规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应赋予裁判更大的权力,对故意改变现状的行为,可以警告或停杆,对非竞技性的不合规行为允许裁判事先提醒(如:开球时自球未压到线上,闪击边线球时他球未放到线内),放宽申请项(非竞技项),极大的减少不含技术含量的犯规项,如:捡球时触及了他球,他球可以复位。如有故意行为,裁判有权处置。
    规则是一个控制系统,相互之间有联系,有制约,有补充。总的思想是简化规则,减少非竞技性罚则,充分体现竞技水平,减少幸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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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齐布龙.东博 发表于 2016-4-10 14:36
一般来说,规则应由家长制订。但这个家长必须非常优秀,只有一点点优秀是不行的,制订出来的规则肯定 ...

    谢谢参与!我认为规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应赋予裁判更多的权力,足球赛、篮球赛、没那么多细则,很多都是裁判自主决断。门球规则也应大大的简化,非竞技性的违规现象应允许裁判事先提醒,避免违规,放宽非竞技性项目的申请项。有权处理故意改变现状的行为。(如:捡球时触及了他球,可以复位,对故意者也可以停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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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您的观点。请百忙中关注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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