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争议的古诗“推”与“敲”,想到现在门球规则的“得”与“不得”的争议,最关键一点,就是作者和制则者之责任,是他们交带不清所造成的矛盾争议。如果作诗人说是僧人回家的话,就应用“推”字为佳,因为是自己家门,就不用敲门了,也深知门池树上有 鸟,诗应是“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完全恰当无错。但如果是僧人访友的话,诗应是“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完全恰当无错。 回想到2015规则得分与不得分之争议问题,如果制则人写明:“已过三门球撞柱,贴柱球移动无效或不得分,这就不需争议了。总结一点,是制则人自己带来的矛盾,交代不清的矛盾,因此到处“救火”火不灭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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