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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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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个贴柱球,而且还是很难遇到的状况,扯了这么大的篇幅说个没完,图啥?如果有人这么问我,我的回答是:我愿意。我图乐呵。 呵呵呵,这可是真话。上网讨论研究问题,没人逼你,你一定是自个儿愿意的。图乐呵,是一定的。讨论问题闹的心情不愉快,吃不香睡不踏实,就是自找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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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束梅花,在陆游眼里,它是生不逢时、孤芳自赏,令人心凉。而在毛伟人眼里,它是自然鲜活、富有朝气,令人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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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3: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狂人老师好文章,学习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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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是“15规则”的一大特点,规则还规定“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但对这种“特殊球”规则制订了“特殊”的规定,一旦满足了规则规定的一种条件该球就能得分,这个条件是:“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规则的这一条款,内容清晰明确,与以前的同一条款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简化了裁判对该条款的执裁难度,也是切实可行的一种改变。——以上只是个人对“15规则”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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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4: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好过瘾!不紧不慢如闲庭信步,不慌不急如酌酒聊天,慢条斯理把问题说透。请专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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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4: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对规则理解的角度认为:3号、4号两球都应判定撞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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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饱了午饭,眯了会儿午觉,下午了,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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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恍惚看到了100名球友,在门球场一到四线围绕场地列队,要让每个人手上共100个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在中柱上。谁完成了呀?!梦未醒,似乎还没人能做到,不过没关系,晚上有的是时间,再接着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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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则条款,最好的解读就是吃透规则,我们不是常说,要坚决执行规则么。白纸黑字、明确无误的规则条款咋就延伸出对场内有效移动的自球非得要分出个子丑寅卯来呢?规则说的是场内有效移动的球,没说什么是过了一门的、二门的、三门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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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 于 2016-4-2 15:45 编辑

规则出台后,需要解读吗?
需要也不需要。
需要的是对文字表述有的会有差别,必要的解读有益于理解。
不需要是要相信门球人的智商,只要把规则条款用文字表述清楚,很多人会理解的。每次规则修改后,都要通过有关部门出售书籍,在这方面,门球人花了不少的钱吧。
花钱买书为什么呀,为了学习,如果书上的东西必须通过解读才能被人理解,我只能说,这书编的不咋地。
2015规则尽管有一些缺憾,但能够让人读得懂,编写规则的人尤其是最后动手的人是花费了一定的精力的。
这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即贴柱球,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文字表达的准确无误。
一些班上的解读使得一些人的思路发晕了。
实际上,从深圳、浙江、婺源以及随后的很多地方的培训班上,都在传递着一个事实:对2015规则的理解和解读,每次也不太一样。使得人们产生疑惑的是,解读和规则原文似乎有点游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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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 于 2016-4-2 16:02 编辑

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 ,是我立这个主帖的题目。
之所以把这个“球”引起来,是这个球踢到了我们的中国门球网论坛。
烨鹤、泰虎、汉玉灵芝、洛阳老关、赵玉书、硒都门球、萤火虫、利川晨曲等都接了这个球,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看法,可谓很热闹哦,突然一声:别吵了,已经尘埃落定了,某人说了,是这样这样的,云云。
真的感谢这个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也得益于这么多年以来中国门球网上很多孜孜不舍、刻苦钻研的门球网友们,他们对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
作为中国门球网的网友,我也把这个球接过来了,把玩以后,我还会把球踢出去,因为,这个贴柱球的问题,自己依据2015规则条款的文字表达,解决了。
连电,通俗易懂的一个词汇,会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实际上,这个贴柱球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

点评

讨论这种千载难逢的问题,意义在哪里,另说。有不同观点,正常。但千万别上肝火,更不能人身攻击。还是包容为好,理解万岁,愿天下门球人都是好朋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2 16:59
门球狂人老师:一句“连电"说得自然、通俗、易懂。极有理!大自然中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人们是不可以任意抹杀。  发表于 2016-4-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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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6: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上面网友的观点:两球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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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6: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 发表于 2016-4-2 15:59
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 ,是我立这个主帖的题目。
之所以把这个“球”引起来,是这个球踢到了我们的中国 ...

讨论这种千载难逢的问题,意义在哪里,另说。有不同观点,正常。但千万别上肝火,更不能人身攻击。还是包容为好,理解万岁,愿天下门球人都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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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7: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第29页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
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我自始至终认为:不论有效移动的球是否过三门,碰柱造成贴柱球间
接移动,贴柱球都得分。规则说的很清楚“
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
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难道过三门的球不是有效移动球吗?如果非要把
过三门的球从有效移动的球里排除在外,岂不是“画蛇添足、节外生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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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7: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楚有祠者,赐其舍人卮酒。舍人相谓曰:“数人饮之不足,一人饮之有余。请画地为蛇,先成者饮酒。” 一人蛇先成,引酒且饮之,乃左手持卮,右手画蛇曰:“我能为之足!”未成,一人之蛇成夺取卮曰:“蛇固无足,子安能为之足?”遂饮其酒。为蛇足者,终亡其酒。


【译文】古代楚国有个贵族,祭过祖宗以后,把一壶祭酒赏给前来帮忙的门客。门客们互相商量说:“这壶酒大家都来喝则不够,一个人喝则有余。让咱们各自在地上比赛画蛇,谁先画好,谁就喝这壶酒。” 有一个人最先把蛇画好了。他端起酒壶正要喝,却得意洋洋地左手拿着酒壳,右手继续画蛇,说:“我能够再给它添上几只脚呢!”可是没等他把脚画完,另一个人已把蛇画成了。那人把壶抢过去,说:“蛇本来是没有脚的,你怎么能给它添脚呢!”说罢,便把壶中的酒喝了下去。 那个给蛇添脚的人终于失掉了到嘴的那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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