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0页写到:“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如果说: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造成“已过三门、界外进场、与中柱接触的球”的间接移动属无效移动,且不得分。按此逻辑推理,那就无异于首先否定了“已过三门的球无论从场内任何地点(位置)向中柱方向的移动并最终撞击中柱”是一种“有效移动”!
所以,不要说“那个贴柱的界外进场已过三门的球不得分”,首先宣布不得分的应当是那个“已过三门撞击中柱的球”,只有这样做才对头、才合理、才合乎《规则》所叙述的逻辑!
《规则》所规定和限制的前提条件是“有效移动”,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硬性规定和要求。难道已过一、二、三门的球的合法击球或闪击所造成的移动,不都应属于“有效移动”吗?既然是“有效移动”,那么碰撞了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就理应定性为“有效移动”!
我仍坚持“过三门球撞击中柱,造成”已过三门、界外进场且与中柱接触的球“的间接移动属于”有效移动“,并应判两个球都”撞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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