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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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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6-3-29 09:19 编辑


        个人看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歧和争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规则》的明文规定与专家学者的理解和解释之间出现了不统一、不合拍。
        解决问题的最好、唯一办法就是由中国门协指定某某人,以中国门协“发言人”的身份,作出最终解释、规定,必要时对《规则》有关条文作出修改或补充说明。
        因为任何专家学者的辅导、讲课、解释、说明等等,都只能代表个人,只是个人的看法、理解和意见。人们究竟怎样看待和理解《规则》的条文规定,毕竟是要看“白纸黑字”的东西是怎么写的、怎么叙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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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29 09:17
个人看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歧和争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规则》的明文规定与专家学者的理 ...


       十多年来的门球活动,我一致从物理知识角度理解两球属同时撞中柱(不存在先后),包括在原中国门协官方网站我就发帖阐述过我的此观点:两球都应得分。但权威的解释(11规则及以前)是贴柱球不得分,现省15规则培训班又是这样讲的,我们作为基层门球组织人员,应该这样执行,不能另搞一套。
      再者,这样的案例(界外球进场刚好贴中柱而且还是已进三门的球)极为罕见,我裁判生涯13年未遇。万一碰到此情况,按省培训班讲的执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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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金秋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规则既然已经发表了,不管任何人,都应尊重规则,执行规则,不要变更规则,更不要曲解规则,坚决执行2015新规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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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门球人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6-3-28 21:48
赞同中山明老师、赵老师等裁友的观点。按照2015规则的规定,这种情况贴柱球得分毫无疑问,无可辩驳,因为规 ...


已经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写进规则里的条款,为什么执行起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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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永乐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按2015新规的有关条文规定,肯定是两个球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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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顺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根据15规则第十一条  有效移动的说明第二项“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这里强调的是有效移动的球造成的天造成的他球间接移动。 没有成功通过三门的球触及中柱不能称为撞击中柱,只能叫触及或碰柱。故此他的移动是有效的,后果也是有效的。  另无效移动的第6款“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这里的撞柱球是特制的成功通过三门的球触及中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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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8: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 发表于 2016-4-2 07:46
寒江垂钓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狂总对我根贴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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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行人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周正老师在15规则学习班上所讲:已过三门的球贴柱,另一个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先前贴柱球不得分。理由是规则中规定:撞柱后的移动是无效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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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崖梦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红崖梦 于 2016-3-29 14:30 编辑


我原以为答案应该是得分,但就在本周六我得到了颠覆性的答案:已过三门的球撞柱使帖柱球间接移动该贴柱球不得分!本周六,大连市门球协会的领导来到我们庄河进行新规培训,期间本人专门询问了大连市有关领导(参加了婺源培训),答复是:婺源培训中,专家的解释是:已过三门的球撞柱使帖柱球(已过三门)间接移动则该球不得分!我在想另外一个问题:既如此,何不在规则中加以注解“其他有效移动球(不含已过三门的球)......”,也免得很多人的误解,同时也省的专家们费了那么多的口舌到处去讲解.....即便是原稿有遗漏,那也可在勘误表中加以改进啊。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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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规则已经以中国门球协会名义正式发布,并声明解释权在中国门球协会。所以,规则发表前的专家讲话,无论在浙江,深圳,婺源,通通只能帮助理解,遇有和规则不一致的地方,就统统作废。规则一出,那些东西就完成了历史任务。
这么简单的关系有竟有很多门球人不懂,可悲啊!想一想吧,为什么哪些讲话不让扩散,纷纷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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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根据2015规则20页的间接移动新概念和29页的专门定义,均应该判定贴柱球得分有效。
以下的几种说法不能成立:
1、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即死,死后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无效,所以不得分。
辩论:撞柱球与贴柱球的移动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前后之分,因为中柱不是软物体,更不是弹簧体。若判贴柱球不得分,除非撞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否则,2015规则关于有效移动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导致贴柱球移动为有效移动新概念就是一段废话。
2、21页无效移动6规定:“球撞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所以,判贴柱球不得分。
辩论:此处的文字和图示,都是指的撞柱球,它有两层意思,即:球撞柱后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在无效移动中触及其它静止球所造成移动也是无效移动;它与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两个概念,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规则另有明确的规定,即: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移动,为有效移动;由人体、球槌、界外球进场、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拿无效移动6来说事,文不对题,两者不是一回事。
3、过去规则都是这样规定的,也这样执行的,现在也这样执行。
辩论:不错。正因为过去规则有这样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大家都按照规则规定执行,所以,都没有异议。而现在不同了,现在是执行新规则时期,新规则删除了过去贴柱球不得分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这种贴柱球的情况不得分的叙述,增加了间接移动的新概念,而且非常明确、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规定: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我不解的是,规则已经表述的如此明白清楚了,为什么还要做出与其相反的解释?
我觉得,既然规则变化了,不管任何人都应该与时俱进,思维跟上新变化,不能停留在2009规则时代;拿旧规则说事也不行,因为旧规则作废了。正如赵玉书老师所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另做解读,除非改书。我还认为,无论何人,对规则、对裁判法,都应该有几分敬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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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门球人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根据“15规则”本案例中的贴柱球应该得分,不应该成为这么大的“疑难问题”,规则没有错,不需要改,因为“规则”是相关权威部门修订的,而且出版说明已经明确指出“本书自出版之日起在全国门球比赛中施行,....”,如果某些条款不是原想想中的内容,规则已经出了,所谓“有争议”的条款也已经写进规则,要改等到下次修改规则的时候改,现在执行”15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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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寒江垂钓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这种贴柱球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我在我们这里的几块人造草坪球场里试过用手拿着球贴柱可手一放开球就离开了中柱。所以在比赛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没有必要去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问题争个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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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崖梦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规则原文并没有对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进行定性,也就是说其中应该包含已过三门的球的有效移动。因此,很容易被理解为“只要是有效移动的球碰柱使已过三门的贴柱球间接移动该球就得分”。如果按照专家的解释来执行,那还是应该把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进行定性为好。即:其他有效移动球不包含已过三门的球。这样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多的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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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8: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最新消息:今天周正老师在廊坊做辅导讲课,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界外进场与中柱贴靠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理由是: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只有未过三门的有效移动球碰撞了中柱,造成界外进场已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才能得分。
       我的观点:若按《规则》条文推敲,我不同意周老师的解释。之所以出现分歧,我认为是《规则》条文的叙述有问题。应当在“其他有效移动球”的“其他”后面加上“未过三门的”几个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对于这个问题,我意不必再继续争论,大家的热情和认真劲头儿可圈可点。但是要想彻底解决,中国门协必须有所表态,《规则》条文必须有所修改或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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