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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经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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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07: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极火鸟 发表于 2016-3-30 22:44
不是现在才有周正老师的论据:“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起的贴柱球为无效移动不得分”,而是早就有关于“过三门的 ...

不能说早就有这样的规定,那是2011规则,所有间接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当然不得分)。而2015规则出台后,才有有关间接移动的修改。如果规则对已过三门的球碰柱间接引发他球移动是否为有效移动作一个说明,也就不会出现这么多不同意见了。
既然周正老师已经有定论了,那就没有必要再争论了,即使还有想不通,不理解的,执行就是了。(从我内心来讲也不理解,因为撞柱的瞬间间接引发贴柱球的移动,不存在先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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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08: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规则书里首页,中国门球协会的《出版说明》 最后一句话:
   “ 其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某某人的讲话,经过中国门球协会 授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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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就上定要公开,不是向谁汇报的问题  发表于 2016-4-1 14:26
如果授权发表还要秘密吗?当然要公开啦,否者就是无效的,懂吗?  发表于 2016-3-31 14:54
你怎么知道他没被授权?难道他要向你汇报吗?  发表于 2016-3-3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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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3-31 13:53 编辑
健康快乐门球 发表于 2016-3-30 20:37
我们还是学习一下“老赤马”的“四不”要求吧!

          楼主好!
      你看看前面某某人的帖,我“马扎”帖没说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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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4: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健康快乐门球网友的报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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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5: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我的帖子完整地转发到这里,我希望网友了解我的全部看法和想法:
       最新消息:今天周正老师在廊坊做辅导讲课,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界外进场与中柱贴靠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理由是: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只有未过三门的有效移动球碰撞了中柱,造成界外进场已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才能得分。
       我的观点:若按《规则》条文推敲,我不同意周老师的解释。之所以出现分歧,我认为是《规则》条文的叙述有问题。应当在“其他有效移动球”的“其他”后面加上“未过三门的”几个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对于这个问题,我意不必再继续争论,大家的热情和认真劲头儿可圈可点。但是要想彻底解决,中国门协必须有所表态,《规则》条文必须有所修改或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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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难当啊!按照规则行文执行?还是按照制定规则的专家的口头解释执行?真的把大家搞晕了。都是老年人,晕不起啊!  发表于 2016-4-2 10:44
支持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6-4-1 21:27
支持赵老师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1 18:39
支持!专家观点有悖2015规则。若坚持此观点,中国门协编著的2015规则应勘误说明:过三门球撞柱致使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无效。  发表于 2016-4-1 10:52
支持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6-3-3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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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2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我们就好理解了,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中柱,在以后的有效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得分(已过三门的球的有效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恢复原位)不知道这样理解是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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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2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明文规定:“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而周正老师讲“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这的确叫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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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真够乱的了!  发表于 2016-4-2 10:30
专家观点有悖2015规则。若坚持此观点,中国门协编著的2015规则应勘误说明:过三门球撞柱致使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无效。  发表于 2016-4-1 10:54
既然周正老师解释了,难以理解也得执行,这个是规则制定的疏漏和瑕疵。  发表于 2016-3-31 22:42
我们还是以规则和门协解读为准!  发表于 2016-3-3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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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5: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球场轻风 于 2016-4-1 15:12 编辑

    我同意赵玉老老师的观点。理由:1,周正老师现在的观点与规则出版前婺源培训班的观点并不同,从学习班传出的信息都是取消所有间接球无效的规定。2,规则在球体移动说明中规定:“有效移动球的触及球门和门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哪里有其他附加说法?专家们,现在对规则在理解上够乱了,请你们慎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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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8: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31 15:33
现将我的帖子完整地转发到这里,我希望网友了解我的全部看法和想法:       最新消息:今天周正老师 ...

      支持赵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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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9: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20页写到:“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如果说: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造成“已过三门、界外进场、与中柱接触的球”的间接移动属无效移动,且不得分。按此逻辑推理,那就无异于首先否定了“已过三门的球无论从场内任何地点(位置)向中柱方向的移动并最终撞击中柱”是一种“效移动”!
         所以,不要说“那个贴柱的界外进场已过三门的球不得分”,首先宣布不得分的应当是那个“已过三门撞击中柱的球”,只有这样做才对头、才合理、才合乎《规则》所叙述的逻辑!
      《规则》所规定和限制的前提条件是“有效移动”,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硬性规定和要求。难道已过一、二、三门的球的合法击球或闪击所造成的移动,不都应属于“有效移动”吗?既然是“有效移动”,那么碰撞了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就理应定性为“有效移动”!
        所以,我仍坚持“过三门球撞击中柱,造成”已过三门、界外进场且与中柱接触的球“的间接移动属于”有效移动“,并应判两个球都”撞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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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赵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6-4-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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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1: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4-2 11:57 编辑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4-2 09:50
《规则》20页写到:“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 ...

完全赞成赵玉书老师的观点!                                                                 无论怎么解释,总应该以理服人才对。谁的道理说得对,我们应该听道理对的一方才正确。
      我的理论依据是:
      只要是符合规则中规定的:“有效移动”的球撞击门柱,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都应该判定为“有效移动”。
      这是判定贴靠在门柱边的球间接移动是否有效的一个大前提。然后才能正确分析、认识后面撞柱得分是否有效的问题。
      据此观点的认识,任何人为、片面、抽象的解释,都否定不了以下一些事实。
      一、都否定不了已过三门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的事实。
      二、2015新规重新界定了间接移动球。
      其中有一条内容是:有效移动球撞击门柱,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属于有效移动。
      即:已过三门的球撞击门柱的移动,应该属于是“有效移动”。他使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也否定不了是“有效移动”的事实。
      三、既然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应该判定为间接“有效移动”。否认间接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的球撞柱不得分,是完全没有任何理论依据的。
      四、所以说:界内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得分有效;同时使已过三门且贴靠在中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也有效。故此已过三门、产生间接移动的球撞柱得分应该有效。
      总结:此种现象任何判定得分无效的观点都应该属于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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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分析。如果否定贴柱球得分有效,那么也就是否定“如果有贴柱球,进三门后撞柱的移动是有效移动”,即“如果有贴住球,进三门后撞柱无效”。 周正老师的观点看似正确,我认为经不起规则的推敲,况且是新规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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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2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对了,周正老师讲的是对的,“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可能这中间只有万分之一秒的时差,但是他还是有先后的,大家好好想想吧,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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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门的球撞柱是有效移动的球,有效移动的球造成贴柱球离开,按规则,贴柱球得分。  发表于 2016-4-5 12:59
亲,他是先撞击了中柱,中柱产生了震动,才使得贴柱球移动的,这个时差很小,肉眼可能无法分辨,但是客观上是存在的。  发表于 2016-4-4 13:24
既然是贴柱球,就是同时撞柱,不可能万分之一的时差。  发表于 2016-4-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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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11: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6-4-2 11:01
完全赞成赵玉书老师的观点!                                                                 无论怎 ...

同意你的分析。如果否定贴柱球得分有效,那么也就是否定“如果有贴柱球,进三门后撞柱的移动是有效移动”,即“如果有贴住球,进三门后撞柱无效”。
周正老师的观点看似正确,我认为经不起规则的推敲,况且是新规则重新定义了间接移动球:由有效移动导致贴柱球的移动也是有效的(进三门的贴柱球当然就应该得分),而由无效移动导致贴柱的间接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当然贴柱球的移动无效,不得分)。
我们要把“由于有效移动球导致贴柱球的移动也是有效的”作为一个大前提,这样才能不作出违背规则的判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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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6-4-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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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3: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子 发表于 2016-4-2 22:12
这就对了,周正老师讲的是对的,“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 ...

亲,他是先撞击了中柱,中柱产生了震动,才使得贴柱球移动的,这个时差很小,肉眼可能无法分辨,但是客观上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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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2: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观点有悖2015规则。若坚持此观点,2015规则应勘误说明:过三门球撞柱致使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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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6-4-1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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