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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经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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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赵玉书老師消息最新消息:今天周正老师在廊坊做辅导讲课,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界外进场与中柱贴靠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理由是: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只有未过三门的有效移动球碰撞了中柱,造成界外进场已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才能得分。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2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停板 发表于 2016-4-7 08:29
在人造草坪上,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贴靠的概率非常小,你打十次也很难成功一次,因此,这个问题实际 ...

    我用手将球靠在柱上都靠不住,何况在界外用槌击?希望一个千万分之一的机遇再不要成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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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3-31 13:53 编辑
健康快乐门球 发表于 2016-3-30 20:37
我们还是学习一下“老赤马”的“四不”要求吧!

          楼主好!
      你看看前面某某人的帖,我“马扎”帖没说错吧!

点评

没错。  发表于 2016-4-5 20:44
和为贵!说我顽固不化,我就当做没听见了!  发表于 2016-3-31 22:24
有点顽固不化!  发表于 2016-3-3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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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此帖对绝大多数人有作用,对有的人不起作用。因为有的人不相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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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3-30 20:34
楼主此帖对绝大多数人有作用,对有的人不起作用。因为有的人不相信专家!

我相信专家,但不迷信专家。我更相信规则的具体条文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6-4-13 18:06
同意你的观点。我说的“有的人”指的是本网的“技术专家”(现此封号已被废除)!  发表于 2016-4-1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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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8: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16-4-5 13:56
一个修规的专家,其解释与规则相悖,难道也要服从吗?规则说发布后要坚决执行,还算不算数。正式出版的规 ...

尊敬的泰虎老师、球场清风老师:你们好!首先我对你们这种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表示钦佩!我是一个新手,关键老师、周正老师我都不认识。对门球和门球规则也不太熟悉.我判定“不得分”的理由就是“过三门的球一旦和中柱接触立即成死球”这一点,如果这一理由不成立,我立马放弃我的观点;如果大家同意这一理由,我还是觉得应该“不得分”。过三门的自球撞上中柱,发生相互作用,后中柱又和贴柱球发生相互作用,自球的能量传到贴柱球,尽管时间很短很短,但也应有一点时间。故我认为贴柱球的移动是自球成死球后中柱对贴柱球的作用产生的无效移动,故不应得分。话说回来,这一判法确实和规则是有冲突的(规则应要作少许修改)。故我也认为你们也没错,因为你们是坚持规则!!在这里,我也为周老师那种坚持真理,不计个人得失的精神深深折服!最后我再次提醒领导:今后写规则一定要严谨、科学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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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07: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极火鸟 发表于 2016-3-30 22:44
不是现在才有周正老师的论据:“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起的贴柱球为无效移动不得分”,而是早就有关于“过三门的 ...

不能说早就有这样的规定,那是2011规则,所有间接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当然不得分)。而2015规则出台后,才有有关间接移动的修改。如果规则对已过三门的球碰柱间接引发他球移动是否为有效移动作一个说明,也就不会出现这么多不同意见了。
既然周正老师已经有定论了,那就没有必要再争论了,即使还有想不通,不理解的,执行就是了。(从我内心来讲也不理解,因为撞柱的瞬间间接引发贴柱球的移动,不存在先后问题)。

点评

专家观点有悖2015规则。若坚持此观点,2015规则应勘误说明:过三门球撞柱致使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无效。  发表于 2016-4-1 10:28
你通情达理,顾全大局!  发表于 2016-3-3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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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1: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热烈祝贺市四十七中中学队和小学队双双荣获一等奖!

    又出现了周正老师的论据了:“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起的贴柱球为无效移动不得分”,周正是15新规主要修订和编辑人,说话有重量的,是我们信赖的人。如过这个消息可靠的话,就得马上见到29页的勘误除了过三门的球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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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住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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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0: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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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3-30 20:34
楼主此帖对绝大多数人有作用,对有的人不起作用。因为有的人不相信专家!

我们还是学习一下“老赤马”的“四不”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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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健康快乐门球网友的报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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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6-3-30 20:41
谢谢健康快乐门球网友的报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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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了,记着了,谢谢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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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0: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兰 发表于 2016-3-30 20:55
明了,记着了,谢谢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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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2: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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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2: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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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2: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你得我不得,我得你不得的意思吧!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请老师们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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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现在才有周正老师的论据:“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起的贴柱球为无效移动不得分”,而是早就有关于“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起的贴柱球为无效移动不得分”,的条项,但个个门球网友都有那么一股“牛”劲精神,硬要一股劲地骑到中间两头拉,不拉断绳索不回头。向网友老师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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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2: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3-30 20:34
楼主此帖对绝大多数人有作用,对有的人不起作用。因为有的人不相信专家!

老师你说得太太太太,太对了!赞同老师的说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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