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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则第十五条一、撞击 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久前,我已发帖谈了规则上述规定的学习体会:学习新规体会之三----自他球接触时的"确认"是对是错?
因近几天网上讨论热烈,而且还涉及到裁判员是否违背“据实判定”的“永恒原则、大原则”问题,我在此再次补充几点,请网友们指正。
一、关于击球员申请自他球是否接触的确认:
1、任何时候,裁判员在球场执裁时,是不能有任何“提示”行为的,当然不能主动确认球与球是否接触,只能由击球员申请确认;
2、如果击球员未申请裁判员确认,两球是否接触,只能以裁判员的宣判为准,击球员必须服从;
3、如果击球员未申请裁判员确认两球是否接触,裁判员只能按规则“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的规定判罚:即—裁判员据实看准了两球已接触,他球有动感,则宣判“撞击”;他球无动感,则不能宣判“撞击”,击球员也必须服从。
二、我的实践观点:
1、自球与他球接触,裁判员应心中有数,但不能主动表态:接触。看击球员是否申请确认;
2、自球与他球未接触,裁判员也应心中有数,也不能主动表态:未接触。看击球员是否申请确认;
3、凡击球员申请确认,裁判员必须据实回答,不据实回答则属裁判员失职。
4、即便裁判员据实看准了两球已接触,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击球后他球无动感,裁判员也不能宣判为“撞击”。因为规则明确规定了“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所以裁判员不能宣判“撞击”。
裁判员对上述4的宣判,是正确的,执行的是规则的硬性规定。裁判员不能因所谓的“裁判要据实判定的永恒原则、大原则”而违犯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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