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闪击部分规则修改方案
第一部分:闪击及相关条款的修改 X、超时: i,十秒计时起止于: (j) 获得闪击权时起到闪击击球止,如果同时获得多次闪击权,则下一次闪击起于上一次闪击成功后场内球静止时,到闪击击球止。 Y,闪击权 (同原规则,没有原则改变,摘录: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2.撞击数个他球后,可获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3.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 Z,续击权 i , 最后一个闪击成功后,场内球静止时获得一次续击权。 ii, 自球成功过二门或三门获得一次续击权。 iii, i和ii 两种续击权可以累加,但是每场比赛只限一次,再有同时获得情况,只有一次续击权。 第二部分:闪击有关条款 一、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他球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二、闪击过程: 1, 一次闪击过程包含下列动作和过程: (1)捡拾被撞他球, (这是闪击的开始) (2)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于自球贴靠,(称为接合) 说明:动作1,2,3 可以不按此顺序和重复做。 (4)击打自球。 (5)他球行程超过10厘米,或出界或中柱得分。(称闪击成功) (6)脚离开自球。(闪击过程结束) 2, 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脚下移动不犯规。但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对后续比赛有利,应将球恢复原位。 3,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和一个以上他球后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以后需要闪击的球,放在不会被碰撞处 。 4,撞击数个他球后,闪击中引起未捡拾的待闪击球和已闪出的被闪击球移动,为有效移动。待闪击球出界不再闪击。 三、闪击犯规: 1,以下情况为闪击犯规 (1)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含脚踩的自球)。 (2)闪击过程里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闪击后抬脚时引起自球移动为无效移动,不犯规,须复位。 (3)捡拾一个他球后又对另一他球进行闪击。(除外临时移开球) (4)临时移开的他球被碰撞。 (5)闪击没有成功。 3,闪击犯规的处理 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击球员退场,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时他球在手中,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时他球在地上或运动中,则不再改变他球位置。 第三部分修改说明: 1,规则宜简单,但是首先要严密。对规则的疑问通常不是因为其长而是因为不严密,经不起推敲。 打门球的人不看规则的是绝大多数,也说明文字的长短关系不大。 2,规则要简化首先要简化规定,例如如果取消闪击,改为撞击后,击球员击打被撞球,这规则必将大大简化。又如,一门不特殊化,也可以是规则简化,但是目前来说这些改革或不合理或很难得到大家认可。 3,闪击过程从撞击后球停稳时开始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A,没有进行任何闪击动作,强制进入闪击阶段。犯规时受到严厉处罚,不合理。 B,撞击了多个他球,被强制进入“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的过程。规则自己制造矛盾,同时引起“整体闪击过程”的不必要的争议。也给闪击过程的规定文字带来困难。 C,规定闪击过程起于拾球,至于闪击成功后抬脚,则未拾球,超时,自球不拿界外,有利于规定允许放弃闪击。而可以放弃击球,为什么要不允许放弃闪击? 4,闪击过程只有踩自球而没有脚离开自球的动作是不完整的、没有道理的。 也是没有必要的区别于老规则和国际规则。 5,球停止是下一比赛过程计时的开始,而闪击过程的结束则止于抬脚。这样处理既可防止不抬脚控时,也可是闪击过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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