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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建议开展“我来写《规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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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09: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6-3-28 12: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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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天地版块支持赵玉书老师的建议,且给予“生成文章”,专栏(门球裁判)。以备查询。
       如果我们不仅指出规则的不足之处,还能够拿出一个修改方案,再经过大家讨论、推敲,定能够汇聚万千网友的心血、才华和智慧,搞出一个没有瑕疵的规则条文。对今后的修规工作会有好处。
       希望网友积极参与该项活动!               (此为该版主语---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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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开展“我来写《规则》”活动
          自《2015 门球竞赛规则》颁布以来,网上立即掀起了学新规的热潮。有的网友逐章逐条细抠,畅谈自己理解;有的网友联系实际琢磨,提出疑虑之处;有的网友新旧规则对比,发表个人见解;有的网友抓住要害问题,图文并茂解读……,所有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说明了:门球人想《规则》、盼《规则》、爱《规则》、敬《规则》,更希望能有一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利于理解、便于执行的好《规则》!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规则》只是人们协商达成的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共同遵守的契约,甚至可以理解为一份合同。《规则》是由人制订的,人不是万能的,《规则》也就不可能无懈可击。
         为了门球的发展,为了发展的门球,我建议在网上开展一个《我来写规则》的活动。把每个人对《规则》的认识、看法、思考、理解、建议……等等归纳起来,最后落实到拿起笔来亲自写出自己心中最为理想、最为精炼、最好理解、最易执行的《规则》 。
         你写、我写、大家写,多少不限,繁简无关,不一定长篇大论,不要求面面俱到,可以是某一章、某一条、某一款。如果您觉得光写“干巴巴的条文”不好理解,那就把您的最初想法 —— 应该怎样写,为什么要这样写……等等的理由充分阐述一下。
         下面我就抛砖引玉,把我个人写的有关“闪击”的部分发到这里,请大家评头品足,发表见解。我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关键是想请您说说这样写究竟行不行?行的道理是什么?不行的理由在哪里?能说清“行”与“不行”的理由,就说明您已经有了深刻系统的考虑与构思,那就接着把您认为最为理想、最为精炼、最好理解、最易执行的那部分写出来!让我们把“各村的高招儿”都拿出来,相互借鉴、切磋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受益!
         我想,这个《我来写规则》的活动,能够汇聚万千网友的心血、才华和智慧,对今后的修规工作会有好处。

                赵玉书”我来写规则”跟帖汇总(军旗)
(1)、林静风闲凑个热闹:
   击球:
   1.击球是击球员在获得击球权后,手握球槌柄用槌头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击球员可以申明放弃击球。
.击球员可以申明放弃击球。
(2)
)、晒都门球我写: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6--10人组成,其中领队、教练、队长各1名,领队、教练员可兼任队员。
.击球员可以申明放弃击球。
(3)、赵玉书:下面就是我写的有关闪击的全部条款,共计176 个字:
            一、闪击:踩住自球,将被撞他球贴置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的震动使其移动。
           二、闪击过程: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完最后一个他球且场上各球静止,从而获得续击权为止的技术操作时间段。
                  闪击过程中允许自球在脚下合法移动。但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对后续操作有利,应将球恢复原位,所用时间不为裁判用时。
            三、闪击犯规:
                 1、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含脚踩的自球)。
               2、闪击击球造成的脚下自、他球(脱脚)双飞。
                      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4)、泰虎
第十二条 击球
一 击球
1.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
(5)、灿烂:我根据泰虎老师的修改规则修改一下:允许放弃击球(只限于裁判员呼号时,例如,开球,界外球进场,场内待号球。没有裁判员的呼号一律不准放弃。)中山明把撞击球后的闪击改为棒再击”(略谈)。理由和好处在网上及<<门球之苑>>上刊登过,也十分感谢洛阳老关老师对我这意见的支持!看看现在赵玉书老师的举措又如何,试目以待。
以下是我写的一部分:

6)、老生常谈一、门球部分概念:
1.击球员:裁判员呼号后被呼号上场队员成为击球员。
2.击球权:击球员进场击球的权利称为击球权。
3.击球:击球是指击球员获得击球权后,手握槌柄用槌头击球面击打自球的动作。
4.撞击:击球员击打自球使自球与他球发生碰撞称为撞击。
5.闪击权:撞击他球后对他球的处分权利称为闪击权。
6.闪击: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使他球向任意方向移动,然后抬脚的行为和过程。
7.续击权:击球员进场初次击球后连续击球的权利称为续击权。
二、续击权的获得
1.击打自球成功通过球门得分且停稳后,获得续击权。
2.完成闪击且他球停稳或撞柱、出界后,获得续击权。
3.撞击数个球并完成闪击,获得一次续击权。
4.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他球,完成闪击后获得两次续击权(每队仅允许使用一次,获得两次续击权后因犯规未使用视为使用)。
烨鹤:新规关于场地部分的描述引起热烈的讨论。我建议修改如下。
此处我改规则没有对原规则做实质性改动。只是希望表达更加清晰,科学和无歧义。
7)、一、场地
1 . 比赛地为长方形,分为比赛区(通称场内)和限制区,地面要求平整(图1)。
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5厘米),构成长方形四周的线称比赛线(通称边线)
2)限制区为比赛区外侧0.51米范围的区域,外围也是长方形,构成长方形四周的线称限制线。
2,比赛区的四条边线按如下规则命名:从一条短边线开始,逆时针方向依次为第一线、第二线、第三线、第四线。
3 . 边线构成4个角,第四线和第一线的夹角为第一角,按逆时针方向依次称为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
4 . 在限制区内设为长方形开球区,其两条长边与第四线、限制线重合。两条短边(端线)垂直于第四线,垂点分别距离第一线1米和3米。
5 . 如果区域(比赛区、限制区、开球区)的颜色不同,比赛线、限制线、开球区界线就是区域的交界线。如果区域的颜色难以不同地设置,则可用15厘米的色带显示。色带一律以区域的外沿为有效线。
这样以后的行文就不必提到内沿带宽字样。例如第一线外沿,应简化为第一线
8)、泰虎一、球槌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图4)。
1.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2.槌柄长度不以下是我写的一部分:

(9)从零开始一、门球部分概念:

6.闪击: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使他球向任意方向移动,然后抬脚的行为和过程。
    把5个红字删除更简单。
2.完成闪击且他球停稳或撞柱、出界后,获得续击权。
    修改力度加大,把红字删除也行。不知行吗?少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的中间。
  
  
  
10)、泰虎:一、门球部分概念:
1.击球员:裁判员呼号后被呼号上场队员成为击球员。            裁判员呼号上场的队员成为击球员。
2.击球权:击球员进场击球的权利称为击球权。
3.击球:击球是指击球员获得击球权后,手握槌柄用槌头击球面击打自球的动作。
           击球是指击球员获得击球权后,手握槌头的槌柄用击球面击打自球的动作。
4.撞击:击球员击打自球使自球与他球发生碰撞称为撞击。
          击打自球与他球产生碰撞称为撞击。(击打本身就是击球员的操作)
5.闪击权:撞击他球后对他球的处分权利称为闪击权。
           撞击他球后对他球处理的权利称为闪击权。
6.闪击: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使他球向任意方向移动,然后抬脚的行为和过程。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使他球向任意方向移动离开自球,然后抬脚的处理过程。
7.续击权:击球员进场初次击球后连续击球的权利称为续击权。
             击球员进场首次击球后再连续击球的权利称为续击权。
二、续击权的获得
1.击打自球成功通过球门得分且停稳后,获得续击权。
2.完成闪击且他球停稳或撞柱、出界后,获得续击权。
2.闪击成后,获得续击权。
3.撞击数个球并完成闪击,获得一次续击权。
3.撞击数个他球并闪击完成,获得一次续击权。
4.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他球,完成闪击后获得两次续击权(每队仅允许使用一次,获得两次续击权后因犯规未使用视为使用)。
4.成功通过二门、三门时,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两次续击权(每队仅允许使用一次,获得两次续击权后因犯规未使用视为使用)。


以上蓝字是泰虎的拙见。红字是泰虎解释。
11)、光学:学生也来说两句:
  一,教练员。
      如果改成指导员指挥员为好。门球与其他项目不同,不需要每天手把手的教,动作是固定的,瞄准是不变的,发力是凭自己的感悟,门球好入门,打好在功夫!功夫不负有心人,天天练才能悟出高技能,再说,比赛时才设专门的,其实就是指挥。
  二,甲裁,乙裁。
       甲裁:负责击球员的击球动作。
       乙裁:负责击球后的结果。
  三,进门得分的宣判。
       由乙裁担任,包括进一门得分(特别是中国的规则更要改)。
(12)、烨鹤:我的闪击部分规则修改方案
第一部分:闪击及相关条款的修改
X、超时:
i,十秒计时起止于:
(j) 获得闪击权时起到闪击击球止,如果同时获得多次闪击权,则下一次闪击起于上一次闪击成功后场内球静止时,到闪击击球止。
Y,闪击权
(同原规则,没有原则改变,摘录: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2.撞击数个他球后,可获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3.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Z,续击权
  i , 最后一个闪击成功后,场内球静止时获得一次续击权。
  ii, 自球成功过二门或三门获得一次续击权。
  iii,iii 两种续击权可以累加,但是每场比赛只限一次,再有同时获得情况,只有一次续击权。
第二部分:闪击有关条款
一、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他球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二、      
  二、闪击过程:
   1,  一次闪击过程包含下列动作和过程:
(1)捡拾被撞他球, (这是闪击的开始)
(2)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于自球贴靠,(称为接合)
说明:动作123可以不按此顺序和重复做。
(4)击打自球。
(5)他球行程超过10厘米,或出界或中柱得分。(称闪击成功)
(6)脚离开自球。(闪击过程结束)
    2,   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脚下移动不犯规。但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对后续比赛有利,应将球恢复原位。
   3,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和一个以上他球后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以后需要闪击的球,放在不会被碰撞处。
   4,撞击数个他球后,闪击中引起未捡拾的待闪击球和已闪出的被闪击球移动,为有效移动。待闪击球出界不再闪击。
三、闪击犯规:
  1,以下情况为闪击犯规
        (1)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含脚踩的自球)。
(2)闪击过程里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闪击后抬脚时引起自球移动为无效移动,不犯规,须复位。
(3)捡拾一个他球后又对另一他球进行闪击。(除外临时移开球)
(4)临时移开的他球被碰撞。
(5)闪击没有成功。
3,闪击犯规的处理
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击球员退场,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时他球在手中,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时他球在地上或运动中,则不再改变他球位置
第三部分修改说明:
1,规则宜简单,但是首先要严密。对规则的疑问通常不是因为其长而是因为不严密,经不起推敲。打门球的人不看规则的是绝大多数,也说明文字的长短关系不大。
2,规则要简化首先要简化规定,例如如果取消闪击,改为撞击后,击球员击打被撞球,这规则必将大大简化。又如,一门不特殊化,也可以是规则简化,但是目前来说这些改革或不合理或很难得到大家认可。
3,闪击过程从撞击后球停稳时开始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A,没有进行任何闪击动作,强制进入闪击阶段。犯规时受到严厉处罚,不合理。
   B,撞击了多个他球,被强制进入“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的过程。规则自己制造矛盾,同时引起整体闪击过程的不必要的争议。也给闪击过程的规定文字带来困难。
  C,规定闪击过程起于拾球,至于闪击成功后抬脚,则未拾球,超时,自球不拿界外,有利于规定允许放弃闪击。而可以放弃击球,为什么要不允许放弃闪击?
4,闪击过程只有踩自球而没有脚离开自球的动作是不完整的、没有道理的。
  也是没有必要的区别于老规则和国际规则。
5,球停止是下一比赛过程计时的开始,而闪击过程的结束则止于抬脚。这样处理既可防止不抬脚控时,也可是闪击过程完整。
(13)、手留余香:重新编辑,增加以下修改理由之说明
1.  新规则中《2.比赛线(通称边线)宽1-5厘米。》的文字表述引发争议。这句话的逻辑思维和措辞构成不妥,不科学。混淆了线的概念。
2.  边线、比赛线、限制线、界线、重合线、“外沿,都是线。在平面区域中,当一旦把线设定为有宽度时,那就不是线了,而是或称区域了。
3.  一个区域四周的边,称“边线最为贴切;两个区域交接处的线,称为界线最为贴切;因为是比赛场地,而把界线称为比赛线、限制线也无可非议。因此在门球规则中可以把边线、界线、比赛线、限制线作为门球场上线的规范名称,这些已经足够了。
4.  “重合线”外沿这两个名称,用于文字表述的解释也是可以的,但也没有必要列入线的规范名称之中。至于端线这个名称,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5. 关于在我的所谓的“规则修改中为什么增加了说明?理由是:正视门球场建设不断发展的现实,为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14)、军旗:建议设立违例条款,来代替某些犯规行为,如开球时没压线、间接移动球犯规、击球员身体移动球等。其中只触及没运动不需复位的,不判违例,也不犯规。击球员听到违例,立即停止活动,待裁判员将球复位或击球员重新摆放球后,继续比赛。所有时间,计入10秒。
这样改有很多好处,减少纠纷,降低黑哨作用,简化规则,解决一些长期争论不休的难判的问题。原则是,无不当得利,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判犯规,不能故意找击球员的错。
15)、老卯金刀:1、在结尾应加上本规则自XXXXXX日起执行。

2
、之前与本规则条款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以显示新规则的严肃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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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08: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全盘遵守世界门规,省大力了。因为任何规则面前双方都是平等的,更何况中国是世界门联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如果中国不遵守联合国章程,那样的后果可想而知。而世界门联没有那样的权威,如果世界门联真有像联合国那样的权威,中国不遵守世界门联的规则那该是怎样呢?无论什么借口,都是借口,这才是事实。规则不是任何人都能制定的,这也是事实。
  如果真想改成很符合现在中国门球一部分或者说是很少数门球人的意愿,那是不可能的事,永远意见统一不了,因为每个人都不同,每个人的体会与经历都不同。规则也是不断进步的,任何规则都一样,国际门球规则也是一样。到底为什么非要自己另搞一套呢,私欲永远达不到统一。中国绝大多数门球人可能从来都不看规则,他们都是玩玩而已。发展多数人的门球运动,就是为了健体养身,为何不为绝大多数人愿意参与门球运动的考虑呢?群体运动如果非要搞成少数人的“竞技”,门球人还会大幅度减少,群体运动将名存实亡。中国的门球场还会萎缩的更快。
  修规是好事,越简单越好,如果你告诉他们,门球就是这么简单,而且是真的,很快一看就懂,而不是需要几年才能知道点皮毛,或才懂得点门球的真正知识,那就坏了说明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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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9: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6-3-28 11:10 编辑

第一个凑个热闹:
   击球:
   
1.击球是击球员在获得击球权后,手握球槌柄用槌头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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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09: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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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09: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老师带的这个头太好了。坚决支持!如果我们不仅仅是批评规则,而拿出一个修改方案,这是门球人应有的积极主动的精神,经过大家讨论,推敲,搞出一个没有瑕疵的规则,无论对中国门协,对组织比赛,对自己的学习都有好处。

我也在这里占一块地,以后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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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1:41
那好啊,我也表态了,有新地方这里也就让他荒废吧。  发表于 2016-3-9 10:39
您就不用圈地了,以后说不定开专版,您这里地盘不就荒废了?!  发表于 2016-3-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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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09: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此条甚妙,其文甚微。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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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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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9 09:04
说 说“闪击”          从门球比赛的角度讲,“闪击 ...

  赵老师试对规则“闪击”条款的表述言简意赅,给予大大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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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3-9 11:44 编辑

我来写规则的想法太妙了。1.指出现今规则某些条款的足之外;2.(提)出修改理由;3.写明修改条款。我想,人人动手,献策献技,力量是无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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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方案中,多处还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比如,他球在脚下震动,也算完成闪击,不当获利会很多、很普遍,这样好吗。不比手不离开球,不当获利的机会使极少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9 11:48
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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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9 09:04
说 说“闪击”          从门球比赛的角度讲,“闪击 ...

好建议,谢谢老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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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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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老师试对规则“闪击”条款的表述言简意赅,给予大大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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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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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赵在规则改革上,下了大工夫,出了大力气。中国门球网网友,能担当此重任,老赵带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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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6-3-9 11:17
我来写规则的想法太妙了。1.指出现今规则某些条款的足之外;2.堤出修改理由;3.写明修改条款。我想,人人动 ...

闪击方案中,多处还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比如,他球在脚下震动,也算完成闪击,不当获利会很多、很普遍,这样好吗。不比手不离开球,不当获利的机会使极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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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1: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赵老师对闪击的修改描述,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确实是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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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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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力支持,确实是好建议,,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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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希望看到光是“学习了”、“赞成”、“支持”、“同意”或“逞什么能?”、“太出格”、“不行”、“不能用”、“行不通”、……之类的表态性跟帖。  发表于 2016-3-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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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9 09:04
说 说“闪击”          从门球比赛的角度讲,“闪击 ...

10、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球、他球(视为已放他球)。就是已经放好了不是还可以改踩、改放吗?多余的废话!


楼主这段话,我认为这和犯规压在球门线上的条文有关系。请您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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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15规则: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和5--8名队员组成(其中含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一名队长)。若领队、教练员兼任队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我写: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6--10人组成,其中领队、教练、队长各1名,领队、教练员可兼任队员。
        说明:1,每支球队不少于6人但不超过10人;
              2,原条文的(其中含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一名队长)纯属多余的话,谁是上场队员、谁是替补队员,是球队内部自己安排的事,规则无须多管。
              3,原条文有81个字,我改的条文只有47个字,减少文字近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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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关于球队的组成的规定,早就不适合中国国情了,单双打、三人团体,国外是没有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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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9 09:04
说 说“闪击”          从门球比赛的角度讲,“闪击 ...

13、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这一点只有击球员最清楚,裁判员就是蹲下去弯着腰看也没用。如果他球未移动,只要不超时,再击就是了,不必操那份心!

楼主这段话,我认为不妥,难道闪击可以击打好几下吗?

我认为楼主应该如下加注:

13、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此条不必写,不犯规,就看接下来的操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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