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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中的又一自相矛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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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7: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2-1-17 07:47 编辑

第十一条:“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注意,这里没有‘自球’,也不能有。也没有‘直接’。可是20页无效移动(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那么,接触球门、中柱的球,被有效移动的球间接移动,其移动到底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呢?按有效移动的定义,应属有效移动,按无效移动的定义,则属无效移动。
发表于 2012-1-18 2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1-18 21:02 编辑

有理!
除了楼主所指20页(四)之外还有:

(三)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五)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六)球撞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

都是合法击球所造成的移动。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

规则无需定义有效移动,只要指出无效的是那些即可。


发表于 2012-1-18 23: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未发现《规则》十条球体移动的条文中的不当之处。外力振柱所造成的移动就是无效移动;通过一门时门前球被撞而移动的球就是无效移动。规则的很明确。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8: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cuigenwu 发表于 2012-1-18 23:19
我未发现《规则》十条球体移动的条文中的不当之处。外力振柱所造成的移动就是无效移动;通过一门时门前球被 ...

请仔细推敲,按规则的条文 ,有效移动的球间接移动他球,他球的移动,既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也符合无效移动的定义,这不是问题?
发表于 2012-2-11 06: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提此题快一个月啦才参与有点晚,我还想讨论。
一、“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这个‘间接’,我认为是一个有效移动的球撞击门或柱后使贴门或贴住的球‘间接’地产生了移动。并不是指一个有效移动的球撞击了贴门或贴柱的球后使贴柱球产生的‘直接性的间接移动’其性质不同与前者。对后者的‘移动有效性’“有效过门”“有效撞柱”条款均有规定。
二、关于(三):这就是规定。就像法规的律条‘就这样定了’,执行就是了还需‘依推理论来论去吗,不可能的。
三、关于(五)、(六):界外球是由裁判员定位的球,只有这一个有效位置。被移动了,是无效的,是无效移动;间接地连动的他球的移动也是无效的,均须恢复原位。再说,已撞了中柱的球按规则规定在本轮的比赛已经结束(视同为出界球—死球),被结束比赛球撞击的他球被动的移动,该他球的移动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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