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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讨论:规则这样改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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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1: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2-1-7 16:55 编辑

说明:1、指导思想是让规则‘瘦身’,易学、易懂、易操作,适应竞技型比赛。2、让裁判员在阳光下执裁,取消“临时移开、确认”,减轻裁判员负担,减少时间浪费,加快比赛节奏;3、取消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和更改成功撞击的定义,是“瘦身”的必须,因为现行规定衍生很多麻烦,是规则“臃肿”的重要原因。4、把球未全部停稳捡球、击球的犯规,限制在捡、击后,自、他球出现得分、撞击、出界的情况,否则不为犯规。5、把撞柱停在界内的球定位有续击权,一是符合规则的‘法理’:续击权是由成功闪击和得分而来,二是,让第二次进一门的权利“让技术决定”而不是靠等待、靠世袭:技术高的本击次就可进,差的也许下击次也进不了。“有能耐的吃肉,没能耐的连汤也喝不着”(《亮剑》李云龙语)6、增加‘撞击’第(二)条,是为了解决因球不停允许稳捡球、击球、呼号,出现的意外情况。
规则的‘比赛通则’的主要条款是否可这样改?
第六章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被呼号取得击球权的队员为击球员。
()击球员击打自球后,若无撞击、得分,球出界或犯规,则击球权结束,立即退场。
(三)击球员有权对裁判员的判罚提出询问,询问用时一般不为裁判用时
第十条  球体移动
击球员合法击打(或闪击)界内自球,自球的移动及造成的他球直接和间接移动,均为有效移动。有效移动的球,撞击他球、进门、撞柱得分、出界,均有效。
下列移动为无效移动。1、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2进一门而没有成功的球,造成的他球移动;3、被击球员身体(含手中球)直接、间接、球槌间接移动的球;4、无效移动的球造成的他球移动;5、因场地、气象原因造成的移动;6、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 7、界外球进场的移动。
无效移动的球,进门、撞柱、出界均无效。除第67项外,均需恢复原位后再击(闪)球。其中第6项自球在脚下移动幅度较大且有不当获利,令其在脚下恢复原位后再击球。恢复用时 ,不为裁判用时。
第十一条   击球
(一)正当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用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击球员可以放弃击球。
(二)续击权
1、自球成功通过球门或撞柱得分并停在界内,获得一次续击权;2、闪击完成后获得一次续击权;3、续击权只有一次,没有多次。
(三)击球犯规
F1、不正当击球;
F2、推球、连击;
F3、续击后,被闪击的球出现撞击、出界、得分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
第十二条    撞击
(一)成功撞击,是指正当击球,自球在移动中击中场内他球,使他球产生动态的,(自、他球均停在界内的)获得闪击权;自球只与他球接触,他球并未产生动态的,不为成功撞击,没有闪击权。
(二)撞击了有效或无效移动中的球,撞击无效,形成的局面有效,无闪击权,无效移动的球复位。
(三)撞柱得分的球,撞击了开球区内另一撞柱得分待进一门的球,撞击无效,形成的局面有效。
F4(四)撞击了闪击过的球,为重复撞击犯规,他球复位,自球放界外。撞击前自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第十三条    闪击
(一) 正当闪击程序:捡(他球)—踩(自球)—放(他球)—击(自球)—抬 ()五步。对每一个需闪击的球,此为唯一正确程序,不得增减,不得改变先后次序。(如改踩改放,先踩后放,自他球同踩等均不允许)。
(二) 他球移动超过7.5厘米,为闪击成功。一次击打自球,闪击不成功,不得再次击打;只有击球动作,球槌未触及到自球,可再次击打。
(三) 闪击犯规
F5、捡错、踩错球;
F6、捡球后,还在移动的自、他球出现撞击、得分、出界等需要裁判员宣判的情况;
F7、未按正当的闪击程序闪击;
F8、他球移动不超7.5厘米(含闪撞柱球,摆放前距柱不足7.5厘米, 撞柱后距自球不足7.5厘米的)
F9、自球脱离脚(含踩球、闪击、抬脚各时段);
F10、出于获利目的,(一般是为得分)用手阻挡被闪击的他球,使他球改变运行方向。除此,闪击时手不离开球,不犯规。
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自球放界外。他球的处理:发生在放球前的 ,放撞击后的位置;发生在放球后的,放踩球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的,他球移动有效。
第十四条   过门
(一)球过门应按逆时针方向,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
(二)成功过门。正当击球,球体从球门前,一次移动整体越过球门线并停在球门线后或出界,为过门成功。凡压球门线的球,不管来自何方,经再次击打,越过球门线的,过门无效。
(三)过一门的特殊规定。首次开球,自球必须放在开球区内,撞柱后再进一门的球,也比须先进入开球区内,再击打自球,球整体越过球门线并停在球门线后或出界,方为过门成功。成功过一门的球,撞击门前球,他球移动有效;撞击门后的球,获得该球的闪击权。通过一门后出界的,得分有效,自球放出界处界外。
没有成功过一门的球,造成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首次进一门的,放回开球区外,再次进一门的,放回开球区内原位。
第十五条   撞击中柱
(一)                      成功撞击中柱。已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为中柱得分。
(二)                      闪击他球撞柱,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接触,撞柱无效。
(三)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后与中柱接触,经再次被击打,该球撞柱有效;他球从相反方向撞击中柱,贴靠球撞柱无效,不得分。
(四)                      成功撞击中柱的球,如停在界内,仍有续击权,可撞击、接应他球 ,也可直接进开球区,若成功,还有续击权,只可再次进一门,不得撞击、接应他球。被闪击撞柱的球,停在界内的,和其他界内球一样。撞柱后出界的,和其他界外球一样,从界外直接进入开球区的,也无续击权,只能下一轮次再进一门。
第十六条    触球犯规
F11、(一)球槌或击球员身体触及有效移动的球,为触移动球犯规,自球放界外,他球复位;
F12、(二)除正当击球外,击球员的球槌触及界内、界外球,为触静止球犯规。
《裁判法》补充条款
1、         遇有妨碍击球、进一门的界内、界外球时,击球员只能设法避开该球,不得要求裁判员临时移开。
2、         撞击前、后的密贴球,不再“确认”,由击球员自行处理。但与自球接触的没有撞击的球,闪击时不得移开,击球员身体触及该球,不犯规。
3、         教练员以外的人员对战术的议论,即所谓“多头指挥”不为妨碍比赛行为。
4、         击球员的犯规行为共12项(F1——F12),规定之外的行为,均不是犯规行为。
5、         取消了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移动的球先复位,后击球,和复位用时计入10秒或击球员一方总用时,不能计入裁判用时,或下号用时”的规定。不让其因此获利,即用时间“成本”防止其故意触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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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朋友们重点说说此贴有些什么问题?是不是太激进了?
发表于 2012-1-7 17: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1-7 17:14 编辑

    拜读了军旗老师的大作,本人很是赞同,如果这样执行,确实可以瘦身,易学、易懂、易操作,适应竞技型比赛。军旗老师把整整一本书的规则简化到这样程度,真是很辛苦!如果在文字上再精雕细刻一番,就会更完美。我已经将此文下载保存,也希望能参与这项修改工作。
发表于 2012-1-7 17: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这样改也可以,最主要的是把比赛时间改为每方用时15分钟,才是向竞技门球迈进。
发表于 2012-1-7 18: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击球员有权对裁判员的判罚提出询问,询问用时【一般】不为裁判用时 。应该去掉;

无效移动的球,进门、撞柱、出界均无效。除第6、7项外,均需恢复原位后再击(闪)球。其中第6项自球在脚下移动幅度较大且有不当获利,令其在脚下恢复原位后再击球。【恢复用时 ,不为裁判用时。】[color=Red有点画蛇添足。继续学习后面的。]
发表于 2012-1-7 19: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
只是改动你提到的条文,还是你的条文要取代第六章?例如第九条“超时”部分,原第十条,是全不要,还是全保留。如果全保留,精简很有限!如果全不要,是不是取消超时?
意见:
最好一个一个问题提出,以便大家讨论,笼统的放在一起要别人把你的思路一一挑出来就太费心了,说实话,我就没有那样大的兴趣,但是如果你单独提出一个一个问题的来研究,我肯定奉陪

点评

支持,我也可以学习。  发表于 2012-1-7 19:51
发表于 2012-1-7 1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参与研讨。
发表于 2012-1-7 19: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要发展,不断修改很必须。
发表于 2012-1-7 19: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经验,问题很多时,七嘴八舌一讨论,主题是什么都会不知道。所以必须一事一议。
发表于 2012-1-7 22: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习、体会,对比后再说。
发表于 2012-1-7 23: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站赞成[quote][/quote]单独提出一个一个问题的来研究,我肯定奉陪。
发表于 2012-1-7 2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提出一个一个问题的来研究的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07: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7 19:15
问:
只是改动你提到的条文,还是你的条文要取代第六章?例如第九条“超时”部分,原第十条,是全不要,还 ...

规则的条文有很多是相互关联、制约的,有的单独提出改变可以,有的则不能。先讨论‘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不犯规’和‘撞击必须他球产生动态方为成功,仅贴靠不为有效撞击’这两条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怎么样。
发表于 2012-1-8 07: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几乎全部支持军旗老师的提法,只是认为应保留确认,因为要占10秒,不会影响节凑,是否确认由击球员决定,规则不应有强行规定,裁判应及时到位观察,并据实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07: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dzs 发表于 2012-1-8 07:36
我几乎全部支持军旗老师的提法,只是认为应保留确认,因为要占10秒,不会影响节凑,是否确认由击球员决定, ...

现在的‘确认’,主要是是否密贴,若成功撞击的定义改了,此条无存在必要。其他如撞击的几号球等,可以放在‘询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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