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5-6-24 16:41 编辑
试答题: “如果在闪击时因①球在脚下移动而碰撞了⑤球,使该球移动,则为无效移动(因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只须将⑤球恢复原位即可,也不犯规” 我不同意以上专家的解释! 第一、《规则》中没有把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的这种移动定性为“无效移动”。 第二、场上的静止球,除按《规则》规定的条件外,是不能随意触动的。 先看《规则》中有关“无效移动”的定义(见20页) ——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在列举的8项具体内容中没有“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这一项。按照《规则》的规定,它只是一种在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所造成的自球移动,并没有明确的定性 —— 即“有效”或“无效”。 比赛场上的任何一个静止球,都是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触动的,否则就会乱了套,定会给巧妙实施各种战术找到合情合理的借口和无可驳辩的理由! 若按专家“无效移动”、“不犯规”的解释,是否可以作出如下的推理: 一、如果“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属于“无效移动”,那就应当哪怕是移动了1厘米,无论对其后续操作是否有利,都应当、也必须由裁判员立即将其恢复原位 —— 这样一来,就不要什么“闪击”了,光看着击球员、裁判员两个人在那里“来回、反复移动球”就行了! 二、击球员手中的球槌,只有在瞄准、击打自球时属于“有效移动”,其余时间拿在手中的随意摆动都属于“无效移动”。如果无意中碰到了场上的静止或移动球都不应判“犯规”。同理:本应前行的击球员,无意中后撤了一下脚触及了身后的球,也不能判“犯规”!因为这些“无效移动”的球槌和脚所造成的后果既不影响技术的发挥,也不关乎比赛的胜负,由裁判员把被触动的球复位就是了! 三、不要说本例中静止的①、⑤两个球距离很近,就是相距5厘米、10厘米,只要有“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属于“无效移动”这一“尚方宝剑”高悬,要想在闪击2球的同时任意触动⑤球、使其大幅移位(当然是出于某种战术需要),难道是一件不易做到甚至根本办不到的事情吗!? 目前,有许多在现实中发现的比较难以解释清楚的问题,多属于《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有规定确比较模糊不定、含混不清;再就是专家的解释有随意之嫌。我的观点还是 —— 《规则》不能模糊,解释不可随意! 个人看法,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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