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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泰虎不赞同这位作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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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4-9 01:43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5-4-8 15:35
我认为既然讨论犯规不犯规,就要举规则来说话。现在的情况是:
击球员把球放在开球区外击球了,裁判员立判 ...


    这是发生在本人身上的有趣真实事:
    在广东省一次赛事上,本人当教练打2号球,对方1号球占二门1号位好。本人就不过门,但为了试打一下力度,所有就把自球放在发球区外(场内)想练打一下力度,裁判员出于好心,提醒我球未放在发球区,我把球拿起换放一个地方,但还是未放入发球区内,这个裁判员有忍不住,就把我2号球拿走抛出界外,并说是犯规。我对他说:我还未击球,你不能说是犯规的,他没哼声。赛后我对这个裁判员说:我刚才2号球是不想过门,是练一下沉二线力度的,你虽是好心,但当裁判员最好心也不能这样提醒击球员的,因为裁判员没有这种提醒规定与责任,再则,击球员在未击球前,裁判员认为是犯规而拿走球也是错的,因为在未击球时,也就是说在未犯规前(击球员一可以改放,二可以说放弃,是有变数的)。也就是说人在未实施犯罪时,不能对人判有罪一样。

点评

中山明老师好!您这样举一反三的说明道理,真令人折服。赞一个! 真实的示例道出有些裁判员的执裁水平确实不敢恭维。 感情这样的裁判员,您事后善意与他交流,还可能不认可啊。固执己见的人不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9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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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07: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4-8 22:16
这是发生在本人身上的有趣真实事:
    在广东省一次赛事上,本人当教练打2号球,对方1号球占二门 ...

中山明老师好!您这样举一反三的说明道理,真令人折服。赞一个!
真实的示例道出有些裁判员的执裁水平确实不敢恭维。

感情这样的裁判员,您事后善意与他交流,还可能不认可啊。固执己见的人不好!

点评

这个裁判员我不认识他,不知道他认识我否不重要。赛后我把这情况和他说了时,他没有什么反应,我最后一句是,请你找找书本是否这样?为了论证事实,我把这种情况向大会反映了,(为了保护这位裁判,我只说亊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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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08: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4-9 07:46
中山明老师好!您这样举一反三的说明道理,真令人折服。赞一个!
真实的示例道出有些裁判员的执裁水平确 ...

     这个裁判员我不认识他,不知道他认识我否不重要。赛后我把这情况和他说了时,他没有什么反应,我最后一句是,请你找找书本是否这样?为了论证事实,我把这种情况向大会反映了,(为了保护这位裁判,我只说亊实过程,没有说那位裁判员)。好让大会裁判组在总结时分析对错,对今后执裁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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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9: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5-4-8 08:32
有经验的击球员,不会犯此错误。规则应该规定,裁判员在遇到此情况时,予以提醒:请 将球放界内,这样更好 ...

     支持《軍旗》老师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确实是:第一.不好取证(球已被击移动,很少甚至没有用录像来取证的先例),第二.宣判后一般都会出现争论,第三.给“黑哨”创造条件与机会(本来是在开球区内的,黑哨要搞名堂他偏判),第四.人性化一点有何不好。

点评

:第一.不好取证(球已被击移动,很少甚至没有用录像来取证的先例),第二.宣判后一般都会出现争论,第三.给“黑哨”创造条件与机会(本来是在开球区内的,黑哨要搞名堂他偏判),第四.人性化一点有何不好。 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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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4-8 15:35
我认为既然讨论犯规不犯规,就要举规则来说话。现在的情况是:
击球员把球放在开球区外击球了,裁判员立判 ...

赞成烨鹤老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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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5-4-9 21:26 编辑

      回《泰虎》老师点评:我认为这里不存在“不犯犯说”与“犯规说”,因为大家都知道:开球时,自球未放在开球区内,为击球犯规(错的、行为结果无效的),最终都认同形成的结果(局面)完全是一样的,只是对这种击球后什么时机宣判,怎样宣判或不宣判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看法而已。   

点评

回《泰虎》老师点评:我认为这里不存在“不犯犯说”与“犯规说”,  ●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0 13:09
谢谢泰虎老师点评!明天要外出去玩几天,恐迟复欠妥,回后细言,祝您开心!  发表于 2015-4-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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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2: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4-9 22:08 编辑
闪半利刀 发表于 2015-4-9 19:28
支持《軍旗》老师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确实是:第一.不好取证(球已被击移动,很少甚至没有用录像来 ...


第一.不好取证(球已被击移动,很少甚至没有用录像来取证的先例),第二.宣判后一般都会出现争论,第三.给“黑哨”创造条件与机会(本来是在开球区内的,黑哨要搞名堂他偏判),第四.人性化一点有何不好。
    一: 现在门球犯规判决都是没有录像的,既然赛会委任他当裁判员,就应信任他,不信任裁判员信任谁?
    二:是否黑哨可投诉。
    三:请说说那些是人性化的。
    四:击球、触球、连击等犯规都是在犯规后(移动后)才可判决的。
      


点评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撞击,是否过门,是否在比赛线 上闪击,是否超时,都是一宣判,现状就已经消失。 如果认为这里会有黑哨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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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09: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再佳老师的观点我不赞同!它不符合及时发现及时宣判的原则! 《门球之苑》刊登这样的观点文章,有误导之嫌,有所不妥!  

点评

《门球之苑》是以“探索交流》栏目发表的文章。误导只能是作者,交流是杂志的本意!这类文章只能是作者个人意见。如果是专家解读,那才能够说是杂志社的误导。一己之见。  发表于 2015-4-10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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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4-9 22:04
:第一.不好取证(球已被击移动,很少甚至没有用录像来取证的先例),第二.宣判后一般都会出现争论,第 ...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撞击,是否过门,是否在比赛线 上闪击,是否超时,都是一宣判,现状就已经消失。
   如果认为这里会有黑哨的机会,那只有多角度的录像才可以,难做到,也没有必要吧。
2,但是规则要尽量保留裁判员判决后,球员可以追究,裁判也可以自证宣判准确,有利于减少纠纷
    这就是规则已有的:
      球球是否接触,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和门线或中柱接触,等情况,可以事先确认。
3,但是规则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例如:
    A,既然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和门线或或中柱接触可以申请确认,为什么不把确认扩大到,包含:
        a,   闪击时他球是否在比赛线上,
         b,   开球时是否在开球区内?
   B,或 者更进一步规定,裁判员可以(不是必须)主动宣布确认?
   C , 沿比赛线滚动的球或在门线上滚动的球,以停下时的位置为准,就可以事后细判。

  这样有什么不好?


      



点评

请参看规则18—19页确认的五种情况。一句话:确认的事项是在运动中,而放球是在自己的行为中。再提醒一点是:例如闪击上柱,为防止有人在不足一个球位情况下,想裁判员不看见而闪送上柱,所以要先请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1 07:09
请参看规则18—19页确认的五种情况。一句话:确认的事项是在运动中,而放球是在自己的行为中。再提醒一点是:例如闪击上柱,为防止有人在不足一个球位情况下,想裁判员不看见而闪送上柱,所以要先请裁判员确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0 22:34
一:为什么球在门下时可叫裁判员确认,而开球时是否压线不可叫裁判员确认? 1:球门下没有线条,而球是运动而形成的,(与开球用手放大不同),所以要请裁判员确认。 2:开球区有明显的线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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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2: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泰虎的意见!开球时,自球未置于开球区,击球员一击球,裁判员即宣判: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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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13: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半利刀 发表于 2015-4-9 21:24
回《泰虎》老师点评:我认为这里不存在“不犯犯说”与“犯规说”,因为大家都知道:开球时,自球未放 ...

回《泰虎》老师点评:我认为这里不存在“不犯犯说”与“犯规说”,
 ●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我指的“不犯规说”和“犯规说”是网友提出的这两个问题进而分析认为楼主所引出的作者的观点正确时,我的跟帖针对对应问题进行阐述时所指的两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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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7: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4-10 11:01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 ...

   一:为什么球在门下时可叫裁判员确认,而开球时是否压线不可叫裁判员确认?
         1:球门下没有线条,而球是运动而形成的,(与开球用手放大不同),所以要请裁判员确认。
         2:开球区有明显的线条,人人可看得见,且规则中已明确球要放在开球区内,球员应懂得,并看得见,如有怀疑是否违规,自己可改放一点点即可,所以用不着要裁判员来确认。规则里也没有裁判员确认的责任。
     二:裁判是赛会赋予裁判员的裁决职权,遇规则问题不应再找裁判长来决定,因为在比赛中裁判员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裁判长没这个权利。也不应有这个权利,因为裁判员是现场看着执裁,裁判长是在各场地外,没亲眼看着,如只听反映矛盾就更多。争论时间也大大拖延,体育比赛大都以现场执裁为准。
     三:比赛场地很不平,特别是边界,很多球也很明显是从界外滚回来的,或碰到障碍物,如树枝、树叶、杂物等倒回界内,这会带来争议,若分开自然倒回有效,碰到障碍物无效,规条就多了,且如大一点的沙子,或小一点的石子,算场地自然物还是障碍物?是很多问题的,因此球从界外滚回场内,作已出界是有他道由的。所以比赛时强调裁判员要及时跟踪到位,可准确处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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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柱接触与否,难道不比有线更清楚?连投影都不用看,还可以申请确认呢!  发表于 2015-4-10 19:02
赞一个!  发表于 2015-4-1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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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9: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蜀天秤 于 2015-4-10 20:05 编辑

    一、支持泰虎老师的观点!
    二、什么是“击球”?按规则解释: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因此,只要击球员将自球放在开球区外,有“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裁判员就应立即宣判“犯规”。
    三、击球员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按照规则精神,这里的碰”应该是没有发生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所以,能以“碰”来强调没有“击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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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分析得很有道理,好!  发表于 2015-4-1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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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22: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4-10 11:01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 ...

      请参看规则18—19页确认的五种情况。一句话:确认的事项是在运动中,而放球是在自己的行为中。再提醒一点是:例如闪击上柱,为防止有人在不足一个球位情况下,想裁判员不看见而闪送上柱,所以要先请裁判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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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07: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4-10 11:01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 ...

     
烨鹤 发表于 2015-4-10 11:01
我以为:
1,对裁判员应当信任,要对裁判的判决,做到事后都要有据可查是不可能的,例如
    是否发生 ...

      请参看规则18—19页确认的五种情况。一句话:确认的事项是在运动中,而放球是在自己的行为中。再提醒一点是:例如闪击上柱,为防止有人在不足一个球位情况下,想裁判员不看见而闪送上柱,所以要先请裁判员确认。
    还补充一点是:在门前一个球位闪击时,由于门没有线,不知送过门是否得分,所以要裁判员确认。而开球区有明显的线,击球员看得见,且自球可以移前移后,但门前自球不可移动,为战术需要需确认。
   
      

点评

确认第3条:“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于门协或中柱接触。”和 “开球时所放自球是否和开球区的边线接触” 有什么本质不同?为什么后者就不能确认? 你的“有线,无线”论,(和中柱接触还算无线吗?) 或“运动中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1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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