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haoyushu 于 2011-11-29 20:19 编辑
谈谈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闪击过程,是针对每一个单球而言,并非指所有被撞击的他球。比如一次击球撞击了两个、三个以至多个他球,从所有球停稳开始,就进入闪击过程。但是,球要一个一个地闪,饭要一口一口地吃。因为“闪击过程”的时限要求是10秒钟——对每一个单球而言。如果理解成从球停稳开始,到闪击完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这个过程统称为“闪击过程”,那就要在10秒钟内完成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这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
第二、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有一个独立的“闪击过程”。第1个球被闪击出去了,击球员一抬脚,就意味着对这个球的闪击过程已告结束(不管这个球停没停稳)。但在这第1个球没停稳之前,击球员不能去拣拾第2个被撞击的他球。原因是第1个球没停稳,就没有“进入”对第2个球的“闪击过程”,这个等待的时间是必须的。所以说:在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内击球员的犯规行为,不能叫做“闪击过程”中“犯规”。
现在,《规则、裁判法》中没有“闪击阶段”一说,通篇也找不到“闪击阶段”这四个字。
“闪击过程”是就每一个(被撞击的)单球而言,因为时限只有10秒!因此,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有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闪击过程”。在他们之间是有时间间隔的。在上一个球闪击完成但尚未停稳之前,裁判员能接着(开始)计下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的时间吗?!如果裁判员从撞击后所有球停稳就开始计时,默记到8秒就开始提示:“8秒、9秒、10秒,犯规!”,击球员能答应吗?——只能一个一个球的计时!——这就是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必须、应该有一个合法的、“独立的”闪击过程。
在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之间的时间内发生的犯规,能说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把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定义)弄清楚:
1、什么叫“闪击”;
2、什么叫“闪击过程”;
3、闪击过程的“时限要求”(规定)是多少;
这几个基本概念(定义)弄清楚了,就可以看出:
不能笼统地说:2011新《规则》规定:凡是“闪击过程”中犯规(无论什么犯规),自球一律拿出界外。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犯规行为究竟发生在哪一个时间段?否则,就是把撞击(无论几个球)之后、球停稳——就进入了”闪击过程“理解为是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的全过程——不要忘了:10秒!能完成吗? 再请看《规则》第18页: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第29页: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以上这两个“完成”是不是一码事?时限要求是否应当是10秒?
严格地说,我们平时的比赛,并没有按《规则》的条文办事——一般只要求在10秒内“闪击”——听到击打声了、他球移动了(当然要够10厘米),就算你完成“闪击”了。若按《规则》要求,抬起踩自球的脚也应当在10秒以内。不然怎么能叫闪击“完成”呢?
请大家把以上几个“完成”仔细推敲一下,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与10秒又是什么关系?
“闪击过程”是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个球”而言的,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有属于他自己的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闪击过程”。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不能混为一谈,时间(10秒要求)也不能连续计算。硬说两个“闪击过程”中间的间隔时间也是“闪击过程”,道理上能讲通吗? 闪击出去的第1个球没有停稳,不能说对他的“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这里的关键是要看击球员的踩球脚抬没抬离自球。只要他一抬脚,就是对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的结束。
只有闪击出去的第1个球停稳了、不动了,才能正式进入第2个球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第1个球尚在移动,但踩球脚确已抬起(意味着对第1个球的“闪击过程”结束),就等着第1个球停稳,好拣拾第2个被撞击的他球的这段时间叫做“闪击过程”呢?——请问:它是谁的“闪击过程”?是哪个被撞击的他球的“法定”的“闪击过程”?说是第1个球的“闪击过程”吧——明明早已结束了(因为抬了脚)!说是第2个球的“闪击过程”吧——确又还没有“进入”,还没有正式开始!如果裁判员在第1个球还没停稳时就开始给你计时:“0、1、2、3......直至判你超时犯规”,你干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