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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这样的争论谁对?又谁之过?应该怎么处理合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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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1: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晓舞对我83#帖的点评: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2: 可以,但是犯规了,3: 不可能获得续击权;4:不是击球权结束,因为这个球在场内是有效移动,可能会出界,如出界,则击球权结束,这是规则明确表述的。不知道说得有没有道理

        我的回答(蓝、红色字)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   就是说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没有击球权了
        2: 可以,但是犯规了,   你认为可以,但规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犯规,因为你没有击球权(唯一判犯规的理由),所以判犯规,还是没有击球权了
        3: 不可能获得续击权;   不可能获得续击权,即不存在获得续击权,就是没有击球权了
        4:不是击球权结束,因为这个球在场内是有效移动,可能会出界,如出界,则击球权结束,这是规则明确表述的。1以后出现了三个没有击球权了 ,即击球权早已结束,哪来的“如出界,则击球权结束”?

         我的根据来自规则第九条“一、击球员及击球权”和第十二条“三、续击权”的规定。


点评

在规则里有哪一条明确说过击球权结束的表述?好好找一找,你的几个“没有击球权”,只是球员在此时不能再击球了,如果再击球就犯规了,但击球权并没有结束,第九条“二”怎么理解?前面有很多网友都做了详尽的解释..  发表于 2014-4-1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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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5: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馨晓舞 于 2014-4-19 16:22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4-19 11:38
温馨晓舞对我83#帖的点评: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2: 可以,但是犯规了,3: 不可能 ...

  我的回答(蓝、红色字)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   就是说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没有击球权了
        2: 可以,但是犯规了,   你认为可以,但规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犯规,因为你没有击球权(唯一判犯规的理由),所以判犯规,还是没有击球权了
        3: 不可能获得续击权;   不可能获得续击权,即不存在获得续击权,就是没有击球权了
        4:不是击球权结束,因为这个球在场内是有效移动,可能会出界,如出界,则击球权结束,这是规则明确表述的。1以后出现了三个没有击球权了 ,即击球权早已结束,哪来的“如出界,则击球权结束”?

上面是你贴的内容
在规则里还有哪一条明确说过击球权结束的表述?好好找一找;你的几个“没有击球权”,确实是球员在此时不能再击球了,如果再击球就犯到规则的其他条例而犯规了,但击球权并没有结束;
规则里第九条的一、击球员及击球权中,(一)、(二)、(三)写得清清楚楚,很连贯吗,前面有很多网友都做了详尽的解释,你的“1以后出现了三个没有击球权了”只是你自己认为的“没有击球权”概念;
击打界外球进场是不是合法击球?球在场内的移动是不是有效移动?如果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了,规则对此还有详细的表述,第十七条的三,其中,(二)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说明界外球进场,经过有效移动后“出界”,就又回到第九条中(二)关于“击球权结束”的规则了。(真累啊)





点评

我们的争论也好、我钻牛角尖也好,楼主说“谁之过?”我认为是规则的文字表述问题! 规则的有关条文要修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4-19 16:38
你的几个“没有击球权”,确实是球员在此时不能再击球了,(你还是承认没有击球权了。因为有击球权就可以击球,没有击球权才不能击球。) 如果再击球就犯到规则的其他条例而犯规了,(你能指出再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4-19 16:16
(真累啊) 你认为“有击球权”,你就一直“击”下去吧! 反正我击球后,必须等获得击球权以后才能击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4-1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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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6: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晓舞 发表于 2014-4-19 15:46
我的回答(蓝、红色字)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   就是说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 ...

           (真累啊)

      你认为“有击球权”,你就一直“击”下去吧!
      反正我击球后,必须等获得击球权以后才能击球。

点评

楼主的题目是假没,没必要太认真,搞得大家太累了!  发表于 2014-4-20 21:44
现在讨论的是击球权结束的问题,而并没有说击球权结束前还可以继续击球,不怕犯规吗?再想击球也要等获得续击权之后吧,我可没那本事,还是你来吧!  发表于 2014-4-1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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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6: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晓舞 发表于 2014-4-19 15:46
我的回答(蓝、红色字)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   就是说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 ...

         你的几个“没有击球权”,确实是球员在此时不能再击球了,(你还是承认没有击球权了。因为有击球权就可以击球,没有击球权才不能击球。)
      如果再击球就犯到规则的其他条例而犯规了,(你能指出再击球属于规则哪条的犯规?)

点评

我早已研究!所以才发“钻牛角尖”的主题帖(你已发表过意见)。  发表于 2014-4-19 16:42
在这个时间点,是不能再击球了,并不是“承认没有击球权了”,也并不等于说击球权结束了,至于“属于规则的哪条犯规”你好好研究吧!你别绕开主贴的话题,主贴要讨论的话题是“谁之过”,引深到击球权结束的规则表述  发表于 2014-4-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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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6: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裁判有错。错就错在没有做到先裁判后呼号。哪怕是提前呼号也要先裁判而后呼号。既然裁判已做了判决,还是要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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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6: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晓舞 发表于 2014-4-19 15:46
我的回答(蓝、红色字)
        1: 1次,以后的再击球是获得续击权;   就是说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 ...

          我们的争论也好、我钻牛角尖也好,楼主说“谁之过?”我认为是规则的文字表述问题!
           规则的有关条文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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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6: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4-19 16:38
我们的争论也好、我钻牛角尖也好,楼主说“谁之过?”我认为是规则的文字表述问题!
        ...


“谁之过?”我认为是规则的文字表述问题!
           规则的有关条文要修改。


规则的有关条文要修改没有错,只要更合理、合法、更有利于比赛就好。但比赛要执行的是现有的规则,我相信,如果楼主主贴的比赛是一场正规的比赛,则比赛的“通知”或者竞赛组委会一定会指出此次的赛事“执行XXXX规则”,那么裁判就应该公正、公平地参与比赛,按照现有规则的规定进行执法。


点评

硒都门球老师,既然你坚持你的“我完全有理由理解为“击界外球后不可能产生击球权”,即击球权已结束,所以立即呼3号。”我说服不了你,我也不再说什么了,就此案例,必有公论,共同讨论研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吧  发表于 2014-4-19 20:56
是的,我就是按照现有规则的规定进行执法的,因为按现规则的规定,我完全有理由理解为“击界外球后不可能产生击球权”,即击球权已结束,所以立即呼3号。  发表于 2014-4-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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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12: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上一号球击出后如果没有撞击 .过门 .撞柱 .出界等情况就不一定等球停稳再呼下一号 ,本例如果栽判能估计2球不会出界是可以呼叫3号 ,如果估计2球可能出界就必需等2球出界宣判后再叫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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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1: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做得對,不過呼完3號後,暫停3號球員擊球,處理好2號出界球,再給3號球員擊球,因為這段時間是裁判用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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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呼后判对??  发表于 2014-4-2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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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2: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XXXX规则”,裁判应该公正、公平地参与比赛,按照现有规则的规定进行执法。正确判断球出界后呼号,或不出界来呼号,等,以裁判为准。即裁判公正、公平地参与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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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2: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4-14 17:24
我认为此案例主裁是正确的,白方教练属于无理取闹。理由:当主裁呼叫2号时离比赛结束还有13-14秒,无论2号怎 ...

我支持歌声嘹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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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4-4-21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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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2: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根武 发表于 2014-4-14 21:07
裁判员在‘宣判’和‘呼叫’的节奏上出问题了。应宣判后呼叫,我认为裁判员有点偏向于红方。

老师说的对,裁判不公,偏向红方,少有点裁判知识的人都能看出。庅受到道德良心的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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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4-21 15:37 编辑

       这个帖子好热闹。
    仔细看了一下,三种观点。第一,裁判员偏袒;第二裁判员公正;第三规则有问题。
    大部分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裁判员有问题,而且不是业务问题,是有意偏袒。
    我也认为这个问题是裁判员的问题。就呼号问题,一个好的裁判员应当做到“不疾不徐”、“前后一致”。这里我不说按规则行事,那太教条,而且等于没说。
    说到规则,首先一条要明确,规则就是个框架,不能包罗万象,什么情况都能在规则里找到现成答案,那不现实,也做不到。裁判员为什么要学习、要考试?就是吃透规则精神,及时、快捷、准确地按照规则精神处理场上情况。做不到这一点,裁判员就是不合格。可悲的是,现在很多裁判员做不到这一点,对门球的理解不如经常打球的球员,所以面对场上的很多“非典型”战术措手不及,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是本案例显然不是裁判员不理解规则,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本案例属于明显的偏袒。为什么说是偏袒,因为裁判员没有做到“先宣判,后呼号”。偏袒不属于规则约束的的范畴,严格说来应该是纪律和道德的问题,这样的争论谁之过?应该怎样处理?显然不是讨论规则能解决的了的,对于存在道德问题的裁判员应该怎样处理,还是问问门协吧?
    泰虎老师讨论这样的问题,显然用心良苦。从数年来门协对这类问题不闻不问的态度来看,我不看好这样的问题的解决前景。

点评

老生畅谈老师归纳得详尽具体。谢谢!  发表于 2014-4-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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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肯定会出界的情况下呼3号也没错什么,错在2号经验不足,力度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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