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4-16 09: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馨晓舞 于 2014-4-16 09:07 编辑
谢谢泰虎老师的正确解释,有理有据,我们喜爱门球的门球人,都应该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去看、去分析,共同研究、讨论,不能以个人的经验而不管规则的存在,再次谢谢泰虎老师。
《2011门球竞赛规则》第六章“比赛通则”中第九条“击球员”一节有关于“击球员和击球权的详尽描述: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二)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在二十一条中明确提出:从击球权结束到呼叫下一号,而第九条则有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因此,在此案例中,裁判在2号球有明显出界的情况下,击球权还未告结束先呼后判是有问题的,错误的。如果2号球明显不出界,就不需要等球静止后再呼号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