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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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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7: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规则出台后,网上学习讨论的氛围是挺好的。

      讨论中,出现了一个“球”的问题,很多人发表了意见看法。

      这个“球”真的让人头疼,有的网友在对此的研究和讨论中已经动了肝火,惹得很多人心中很郁闷哦。

      理不辩不明,本人立主帖,对这个“球”推敲推敲。

点评

狂人,您怎么老抱着这个头疼的球不放呢?!还是让规则说话算了。  发表于 2016-4-4 20:28
 楼主| 发表于 2016-4-4 07: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让人头疼的球准备踢出去了,坚持贴柱球不得分的接球吧,如果依据台湾版本和国际规则版本,这个球是不得分的。可我们研究讨论的是国内的2015规则,字面的表达明白无误。谁会头疼呢?我说完了,有时间我去球场演示一下,看能否打出这个千杆难逢的、令这么多人感兴趣的、会让一些人头疼的、可以使人快乐与烦恼的-----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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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第29页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对于此条款的理解,网上有什么意见呢?


点评

规则条文很清楚:其他有效移动球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这个其他有效移动球,当然包括过三门的球。  发表于 2016-4-2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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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以为:理解这一条款需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密贴(很少见啊,既然是研究,姑且认定之);二是场内有效移动球碰中柱;三是原贴柱球间接移动;四是判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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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这个问题不要再讨论了,因为已经有定论了。我觉得,定论早就有了,因为2015规则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至于还有什么理解和解读,那可能就是游离于规则文本以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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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部规则的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规则中文字的描述应该力求准确清楚。很可惜,我们的一些人喜欢在文字以外进行解读和延伸,这无益于正确理解和把握规则。这方面,我们的教训太多了。

点评

这段话说的太准确了。很可惜规则并未做到、比如全场只许使用一次双杆那条……  发表于 2016-4-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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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获取知识和开拓视野有了前所未有的改进。这方面,网上很多人的看法和意见是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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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寒江垂钓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在没有参加新规培训之前我也认同此例中的3号球得分。在培训中老师的确讲过此种情况下的3号不得分原因是4号球碰柱在“前”碰柱“后”4号球为死球。造成贴柱球(3号)的移动视为无效移动故不得分。若4号球没过三门碰柱使3号球间接移动则3号球得分。讲课老师的观点应该是从官方来的。所以回来在执行新规中也就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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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3-28 19:24 编辑


     3号球已过三门,界外进场,并贴柱。4号过三门后撞柱的时候 间接使3号离开中柱,
问3号得分吗?请引规则回答。       应判4号、3号球都得分。是根据规则29页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现4号)造成该球(现3号)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注:若4号球是未过三门的话,则3号球得分,若4号球是过了三门的,则同时得分,这条虽有不明争议,但不必争议,按规则内容双双得分无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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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门球人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根据规则“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的规定3号球中柱得分。刚开始觉的规则的这一条款简单明了,没想到该条款这么难读懂,觉的撞柱得分球的移动,碰柱后离开中柱之前的整个移动过程应该都是有效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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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一下,本主帖是研究讨论帖,只汇集观点,发表观点,不需要什么点赞和无聊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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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6-3-28 20:31 编辑


       按2015新规的有关条文规定,肯定是两个球都得分。
        但从硒都门球老师的贴子中又得知:他们那里的学习班又说“界外进场贴柱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
        我个人理解:2011规则中规定:有效移动的球碰撞门柱或中柱,使与柱接触的球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应恢复原位。既然是无效移动,那就是不承认他的移动是合法的,当然也就不承认他是“撞柱得分”。而2015新规中规定:如上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我想:之所以确认“界外进场贴柱的已过三门球”得分,就是因为其移动是“有效的”、是合法的、是应该予以承认的。(可以理解为这种间接移动是“他撞击了中柱被反弹回来了”)。
        无论怎么理解、怎么解释,按2015新规的规定,两个球都得分是无可争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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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赞同中山明老师、赵老师等裁友的观点。按照2015规则的规定,这种情况贴柱球得分毫无疑问,无可辩驳,因为规则在20页和29页把这种贴柱球得分的情况说的已经非常清楚了。可惜,还有部分同志无视规则规定,非要做出别样的解释,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我认为这是对规则的误解。
规则既然已经发表了,不管任何人,都应尊重规则,执行规则,不要变更规则,更不要曲解规则。若要坚持某种观点或理念,需有规则的支持,没有规则支持的观点和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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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规则已经说的很明白了,肯定应该都得分。
既然规则定性了,执行就行了,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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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烨鹤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28 20:29
按2015新规的有关条文规定,肯定是两个球都得分。
        但从硒都门球老师的贴子中又得知:他们 ...


我很奇怪,规则对此情况两处做了如此清楚的规定(29页,20页),还有门球界有一定地位的人(据硒都门球介绍,不知是谁)在胡乱解释。
即使有人认为因为撞柱后是无效移动,所以,,,,, 那么,被间接移动的球,难道是因为它的离开而移动吗?难道不是有效移动才有间接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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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07: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lkd2009 发表于 2016-3-29 00:15
非常赞同赵老师、中山明等老师的观点。请教赵老师,按照2015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效移动的球碰撞 ...


           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是否可以用“若两个球呈接触状态,理论上就已经是撞击了”去理解?正如规则关于密贴球的处理方式:裁判员确认了,击打自球时他球不动也为撞击。
         既然界外进场的已过三门球已经与中柱接触了,我们就不妨把中柱看作是一个球,这时场内的有效移动球撞柱,不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击球动作吗?不要说这一撞使接触中柱的球间接移动了,就是没有移动不也得承认是撞击吗?
         所以规则规定两个球都得分是完全正确的,是与规则中所有条文规定都相符合、都不会发生矛盾的!如果再说那个“贴柱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那就只有再对规则做出修改了!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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