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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有加快比赛进程的任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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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2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5-2 20:24 编辑

          裁判员有加快比赛进程的任务吗?
网上多次讨论裁判员呼号的时间问题,有几种种不同的意见,但是始终没有统一。有必要对这个有时影响胜负大局的问题统一认识,使裁判判员有所适从,同时减少球场争论。

一、规则规定了什么和裁判法有哪些指导意见
首先要看一看规则规定了什么和裁判法有哪些指导意见。
《规则》:
(21条)(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第九条)(二)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裁判法》: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  待乙裁处理完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18页)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19页)

二、 常见的关于裁判呼号时间的看法
对于裁判呼号时间网友中常见以下几种看法:
1,裁判员要加速比赛过程,这是裁判员水平的考核。
2,裁判员要在击球员击球后,做出判断:如果不会产生“撞击、过门”时,表示击球权已经结束,即使球未停,就应当呼叫下一号,。
3,据上一条,击界外球后无论界外球如何移动,击球权都已结束,因立即呼叫下一号。
4,好的裁判员应保证下一号球员进场击球时场内球已停稳。
三、对上述观点的讨论
我全部反对上述观点, 理由如下:
1,所有上述观点都没有规则条文的支持,只以自己对规则的“理解”做出。特别是,规则没有任何允许求停下来之前可以呼叫下一号的条文。
2,按上述12.的观点裁判员的判定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裁判员的“判断”为根据,这是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则)为准绳”的常理的。
3,如果裁判员需要加快比赛节奏,那么裁判员就应当允许,或者指示击球员:
    A,在撞击后只要他球停稳,自未停稳时也可捡拾他球。(无论自球是否过门,再撞击他球度不影响续击即使自球出界也只要把他球放回停处即可。)
   B,在闪击成功后,被闪球未停稳时可以续击自球,因为被闪球如何移动,是否出界都和续击关系不大。
以上两点还减少了犯规条例。
不知主张加速的网友是否赞同上述两点?
4. 按“判断”做宣判,是有风险的,你判断球出界如果结果出界了,你还需要更正判定,要道歉,要已经呼号的下一号退场等多啰嗦啊。
不是给比赛添麻烦吗?
5,裁判员的加速行为,总是一方高兴一方不高兴,所以即使前后一致的加速,因为每人立场不同,也会引起相反的埋怨,有认为你快了偏向对方,同时有认为你慢了偏向对方。对赛场和谐毫无好处。
在一方开始时间战术时,裁判员宣判快了,没有等球停稳或则先呼叫下一号再处理界外球,这是你帮助启动时间战术方,
如果你等球停稳,再放好界外球,再呼叫,这是帮助已有优势的一方破时间战术。
最后阶段即使你做得完全无瑕可击, 但是你在全比赛过程里处理快慢前后不一致,照样可以认为你有倾向性!
6,裁判员在停球前呼号,会剥夺击球员的思考时间,因为击球员也要根据停球后的态势来决定击球方案。球在滚动中,你呼下一号,就是剥夺了击球员的一秒左右的思考时间。
7.裁判员的任务是首先是准确无误地判处,这是第一位的,球未停稳,判处没有根据。加速比赛进程不是规则给予裁判员的任务。如果为了多打球,规则规定比赛时间延长三分钟就可以了,无需裁判来承担风险。
8,以往讨论中成为焦点的常常是在结束阶段,例如时间还有13秒,白方击球员击界外球,在用了“时间战术”后,裁判员如果等白球停稳,再呼下一号,则时间到,白胜。如果击球后立即呼下一号,则红方有球撞柱,红胜,在这关键时刻,裁判员应当如何呼号?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以为:
      A,裁判工作时只对现状宣判,根本不考虑宣判有利于哪一方。
    B,裁判员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判断目前离结束时间还有几秒。
所以裁判必须按规则要求,一如既往(指从开始到临近结束的所有时间),等球停(或出界)及时宣判,仍要包括必要的“稍等”。 如果这样做有利于某一方,那是规则的规定,裁判不必对此负责。
9 认为两个裁判之一在处理界外球时,另一个裁判可以指挥比赛继续的做法也是不符合规则的,裁判法说: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  待乙裁处理完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
须知所以要设两个裁判就是要保证裁判的准确无误,两个裁判共同观察球场的实况,有一方感到看不清时或两人判断不同时应当商量一下。如果一人沦为工作人员,等于离开裁判岗位,也可以的话,要两位裁判的规定就没有必要了。所以如果一位裁判在处理界外球,无暇顾及击球员时,另一位裁判必须发布“稍等”的口令。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权力。

四、题外话
讨论到此,我们自然想到,为什么门球规则要允许裁判员用时,影响到比赛结果?定时结束的运动项目很多,例如篮球,足球 等,他们的比赛规则里裁判员用时都不会影响到胜负结果,门球不能学习他们改一下吗?其实很容易,“打轮次”就解决了。
门球如果有一天和其他项目竞争列入某运动会,那么,裁判用时会影响比赛结果,必然会被看成这是门球的不成熟,还在初级阶段的表现,而使竞争失败。
所以“打轮次”才是所谓“竞技”门球所必须的。
当然这是题外话,我们现在是按现有规则来讨论问题。



点评

烨鹤老师说的好!支持!祝老师开心快乐!  发表于 2014-5-15 08:00
完全同意烨鹤老师的分析  发表于 2014-5-3 21:04
什么没有?  发表于 2014-5-3 20:27
没有!正常主持即可。  发表于 2014-5-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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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21: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说的好!支持!祝老师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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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2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得好,我认为裁判的加快呼号不太妥当,因为有时看那个球的运行落点对教练的战术决定有很大的关系,呼号还是慢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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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22: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比赛30分钟限时制就是不符合竞技规律的,康乐门球可以这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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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22: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判罚标准化才是根本!A才判加快估计即可,B才判停稳才呼号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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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说的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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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21: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讲的合情合理,完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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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22: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谈两点意见:
      一、 《规则》      
        (第九条)(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这条规定的文字表述本身就不完整,容易产生岐意。人们完全可以这样理解:既然规则规定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才告结束,那么,当击球员击球后,在自球撞击、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之前,击球权还没有结束。既然击球权还未结束,击球员完全可以视情况再击自球,此时裁判员如果判犯规,无依据。
   二、《裁判法》: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  待乙裁处理完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18页)
    这条规定,人们也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比赛仍可以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不必等待乙裁处理出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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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拟出无歧义的条文。 2,同意,“可以”既表示 “稍等”是允许的,合乎规则的,裁判员可以这样做的。也表示不“稍等”也是可以的。 即不能认为:“当一个裁判在处理界外球时,比赛必须不中断的进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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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07: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5-4 07:34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5-3 22:02
只谈两点意见:
      一、 《规则》      
        (第九条)(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 ...

1,请拟出无歧义的条文。
2,同意,“可以”既表示 “稍等”是允许的,合乎规则的,裁判员可以这样做的。也表示不“稍等”也是可以的。
    即不能认为:“当一个裁判在处理界外球时,比赛必须不中断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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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有修改意见: http://www.menqiu.com/thread-102735-1-1.htm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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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07: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讲的合情合理,完全赞同。 073826ckkjdm79to5km7u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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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08: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5-4 07:16
1,请拟出无歧义的条文。
2,同意,“可以”既表示 “稍等”是允许的,合乎规则的,裁判员可以这样做的 ...

      我已有修改意见: http://www.menqiu.com/thread-10273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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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的修正方案是: 第九条 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的队员称为击球员,获得一次击球权。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成功通过球门或闪击完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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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15: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5-4 08:38
我已有修改意见: http://www.menqiu.com/thread-102735-1-1.html

硒都的修正方案是:
                                     第九条       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的队员称为击球员,获得一次击球权。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成功通过球门或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球),待场内球静止时,均获得一次击球权。
        三、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两次击球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打成双杆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获得一次击球权。
        五、 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我以为没有解决我们讨论的问题:
   我们讨论的焦点在于击球员击界外球之后,裁判员是否应当立即呼下一号。而硒都的表达仍然是
       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和原规则的表达: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没有区别。同样没有说
“击球员击界外球之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
  另外,同样的没有说明一次击球后到该退场之间的时间里是不是“击球员”。(因为已经没有击球权,或未获得新的击球权)
            
没有说明,裁判应在什么时间点上呼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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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级球员在十秒内击球没有犯规,裁判员凭什么要特殊处理? 是,击级球员在到达十秒时击球合法,裁判员并没有判犯规,击球后凭什么裁判员不能立即呼号?有依据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21:08
同样没有说 “击球员击界外球之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 我多次的前提,是在击球员延时用足10秒的这一特定情况下,击界外球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你怎么不提延时10秒的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20:37
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和原规则的表达: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击球权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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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2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5-4 15:04
硒都的修正方案是:
                                     第九条       击球员及击球权        
     ...

             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和原规则的表达:
         
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没有区别。

      你说没有区别,就“算”没有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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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20: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5-4 15:04
硒都的修正方案是:
                                     第九条       击球员及击球权        
     ...

           同样没有说 “击球员击界外球之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

       我多次的前提,是在击球员延时用足10秒的这一特定情况下,击界外球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你怎么不提延时10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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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据上一条,击界外球后无论界外球如何移动,击球权都已结束,因立即呼叫下一号。 是的,击界外球后无论界外球如何移动,击球权的确已经结束,不管规则怎么说,这是不争的事实。是否应立即呼叫下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4 20:59
击级球员在十秒内击球没有犯规,裁判员凭什么要特殊处理?  发表于 2014-5-4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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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2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5-4 20:37
同样没有说 “击球员击界外球之后,裁判员应当立即呼下一号。”

       我多次的前提,是 ...

      3,据上一条,击界外球后无论界外球如何移动,击球权都已结束,因立即呼叫下一号。

     是的,击界外球后无论界外球如何移动,击球权的确已经结束,不管规则怎么说,这是不争的事实。是否应立即呼叫下一号,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击球员延时将达10秒,击球后就应立即呼下一号;反之,可不立即呼号。
    因为规则并没有规定呼号的具体时机,规则更没有限制裁判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呼号、什么情况下不能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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