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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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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3-5-25 20:26 编辑
取消的条款都同意,1条也应该取消。
我的看法,闪击部分的修改,应该首先必须脱离日本规则的编排体例。不要在现在的基础上修改、增减。
1、凡是没有不当获利的行为,均不列入犯规条款;2、明确闪击程序,此程序可重复,不可颠倒,否则为犯规;3,、闪击成功的要求是他球离开脚(取代10厘米)4、犯规一律停杆,不放界外,以最大限度减少界外球。其中“没离开脚”的犯规,自球放就近压线,以免故意制造密贴球,而获取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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