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2-11-29 23: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1-29 21:31 
“汉玉灵芝的三篇关于闪击的论文读后发现和我的分歧就是:他认为闪击过程中放球之后如果再拿起他球,改踩 ...
是的!烨鹤老师,我注意到了您前面发帖讨论的情况。我不承认您不了解我的观点也不承认我不了解您的观点,而是各自观点不同却又不接受对方的各自对问题膳述所采用的理由。我用了三篇文章来表达自己的主张,第一篇《改踩球与改放球》是写的判罚依据,第二篇《分析重新改放他球》表述的是为什么这样解释规则的相关条款,第三篇《谈谈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是分析制规者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的理由。实际上我还有一篇文章没写完,看现在的情况我也认为没必要再写了,那就是这样做的处。我虽然固执但并非不能采纳正确意见,时至今日我还没有见到能从文字语言内涵,逻辑结构推理,规则历史演变等方面说服我的理由。前文从逻辑上仅就您的4,进行了分析所以我们要重新理解 “3、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这里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专指放他球的时候,不是整个改放过程,不包括拿起他球,他球在手的阶段,如果把“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放他球时,而不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正个过程,那么规则还需要再强调,重新改放他球的瞬时还需踩住自球吗?若按这样的逻辑推理,重新放球需要踩住自球,那么最初放球就不需踩住自球啦?由此分析,规则里所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整个过程而并非仅指拿球或放球的瞬时。球友都知道闪击时,脚必须踩住自球才能将他球放在脚下,第一次放他球也不允许不踩自球。可见这里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专指放他球的时候,不是整个改放过程,不包括拿起他球,他球在手的阶段,是不正确的。请老师再思之。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