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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执行“规则”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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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0: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当地打门球,在过去有很多自己定的“规则”条款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以外,都不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犯规”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犯规”判定。请教各位老师这样执行规则正确吗?
发表于 2012-10-15 1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 ,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都应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犯规”的行为 , 都应按未犯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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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10-15 17:33
支持!  发表于 2012-10-1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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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1: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犯规”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犯规”判定。不按规则执行,那要规则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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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以外,都不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犯规”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犯规”判定。
我觉得反过来会好些(如下述):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以外,都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犯规”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不犯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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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的观点: 我觉得反过来会好些(如下述):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以外,都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犯规”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不犯规”判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15 18:37
不能同意泰虎老师的这种观点。例:闪击犯规只有九种,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现象未列入其中,那是否就表示闪击时就可违背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  发表于 2012-10-15 18:24
支持!  发表于 2012-10-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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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2: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玩门球 发表于 2012-10-15 11:42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 ,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都应允许,只要规 ...

赞同老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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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2-10-16 13:00 编辑

       这样做不尽完美。裁判法对于此类问题有明确表述一犯规判处的原则:
以<规则和裁判方法>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精神判处。
更主要的是应看是否有利比赛的公正、公平、合理、合情。是否有利运动员比赛时间的有效利用。是否有利比赛的竞争,有利比赛的观赏,有利运动的发展等。有利就可执行无利就可拒绝执行。例如:撞中柱后的球,应该谁拿出界外呢?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习惯做法是:自球击球员自己拿出界外,他球裁判员拿出界外,若击球员离撞柱球很近将球掷出开球区附近,显然不能判犯规。当然还有很多例证,现不一一列举。我的这种观点当否?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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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考是,没有明文规定“犯规”,就不要判“犯规”。所以我认为楼主单位的处理办法是不妥当的。  发表于 2012-10-16 13:52
我的思考是,没有明文规定“犯规”,就不要判“犯规”。所以我对楼主单位的处理办法是不妥当的。  发表于 2012-10-16 13:49
赞同【汉玉灵之】的见解  发表于 2012-10-1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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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5: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玩门球 发表于 2012-10-15 11:42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 ,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都应允许,只要规 ...

这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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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7: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各位老师的观点,谢谢各位老师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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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场上犯规裁处原则是“依《规则》和《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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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好好学规则,不能自己任意“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1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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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8: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2-10-15 18:04
场上犯规裁处原则是“依《规则》和《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裁 ...

应该好好学规则,不能自己任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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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8: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好好学规则,不能自己任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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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8: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10-15 12:15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以外,都不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

    泰虎老师的观点:   我觉得反过来会好些(如下述):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不允许”的以外,都允许,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犯规”
以外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按“不犯规”判定。
      不能同意泰虎老师的这种观点。例:闪击犯规只有九种,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现象未列入其中,那是否就表示闪击时就可违背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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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种换位而言,肯定不会完满。如果是楼主所言,那就更麻烦了。比如,击球员击打自球没有进门,他就自嘲的说:太臭了!规则没有说“这是不犯规啊”!那就判他犯规吧!我这个例子,肯定是歪理、谬论。但是,这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1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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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8: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0-15 18:37
泰虎老师的观点:   我觉得反过来会好些(如下述):
比赛中击球员和队员的行为,只要规则条款没有明 ...

我只是一种换位而言,肯定不会完满。如果是楼主所言,那就更麻烦了。比如,击球员击打自球没有进门,他就自嘲的说:太臭了!规则没有说“这是不犯规啊”!那就判他犯规吧!我这个例子,肯定是歪理、谬论。但是,这绝对是反驳主题帖子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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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泰虎老师继续请教;既然您认为我只是一种换位而言,肯定不会完满。------但是,这绝对是反驳主题帖子的一例。那么完满的观点应是什么呢?您对我在六楼发的帖子有何看法,敬请指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1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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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严格按规则办,不能自己任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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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2: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0-15 12:49
这样做不尽完美。裁判法对于此类问题有明确表述:一犯规判处的原则:
以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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