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6-25 09:08 编辑
关于撞击的规定的讨论。
本来想按规则回答《合法与合理》楼主的问题,但是在研读规则后觉得规则的行文是有问题。
11规则关于撞击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以此行文,来考虑自球运动中三个接触状态,算不算撞击:一、开始时,二、球滚动中,三、结束时。当然都算有效撞击。也就是规则以触及或接触为撞击,不以他球动态为撞击的依据。
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裁判员如何在自球滚动过程中判别触及他球?他球无需有动态,而且一瞬即过。这样的触及裁判员能发现吗? 这不是成了争论的根源吗?我以为裁判不可能判别这种触及。所以规则要改!
我的修改意见是: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或移动后和他球接触。
(此处愿为“和”,按泰虎意见改为“或”。谢谢他,也谢谢从零开始。)
这样裁判才好判。也减少争议。
作为副产品,对于原来已经接触的自他球,也要他球发生动态才算撞击。免去确认,免去合法和合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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