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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1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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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4-29 11:27 
不能把话说“绝对”了!请看《规则》(31页)的规定:上述9条闪击犯规现象,哪一条对得上号!楼主的题例不犯 ...
不能把话说“绝对”了!请看《规则》(31页)的规定:上述9条闪击犯规现象,哪一条对得上号!楼主的题例不犯规,更不能判“闪击犯规”。
同意这一意见。
《门球规则》没有类推的规定,而要求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所以应理解为:《规则》明确规定为犯规的,则判为犯规;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规的,则应当判为不犯规,而不能自由推定成犯规!
这和“法律原则”相同: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的,你作为了,则认定为违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的,则公民可以作为,不得认定为违法!
本人认为:门球裁判员应根据这一原则执裁,不得自由推定。以减少争议!这也符合宽松、和谐、简化规则的宗旨。至于出现的新问题,可以反映,在《门球规则》修改时考虑。
一,闪击时犯规并不仅闪击犯规,还有别的,如超时、触球。
二,同意按法律原则执裁,不能自由推定。
三,本案例的事实是脚下自球在闪击时触及无关的他球,对触球规则有规定,焦点是是不是规则允许的行为,当然也不能自由推定,要按规则公正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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