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楼主: 董振山

请教闪击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24 20: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子 发表于 2013-4-24 20:07
呵呵你闪击犯规了闪击阶段的一切犯规自球拿界外


          空口无凭,请你根据《规则》的规定,说出判“闪击犯规”的依据!
发表于 2013-4-24 20: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哈哈一笑、老有所乐“点评”支持我的判罚!
       我想,楼主不是不知道此问题的答案,只是想让我们复习一下《规则》而已!
发表于 2013-4-24 2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岀界外.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4-25 06:28
发表于 2013-4-24 2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4-24 20:11
空口无凭,请你根据《规则》的规定,说出判“闪击犯规”的依据!

硒都门球老师好:
2011门球竞赛规则p32
(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闪击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4、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他球位置不变。
5、被闪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发表于 2013-4-24 2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子 发表于 2013-4-24 21:17
硒都门球老师好:
2011门球竞赛规则p32
(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 ...


         银子网友好!你回复的是“闪击犯规”的处理依据。
       我的问题是你判“闪击犯规”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3-4-24 2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门球人 于 2013-4-24 21:59 编辑

这个问题在规则中找不到明确答案,我认为:应按闪击过程中“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的条款处理,不知是否正确。

点评

欢迎指导。  发表于 2013-4-25 16:59
并非击球员触球。  发表于 2013-4-25 06:31
发表于 2013-4-24 22: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银子 于 2013-4-24 22:04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4-24 21:34
银子网友好!你回复的是“闪击犯规”的处理依据。
       我的问题是你判“闪击犯规”的依据 ...


硒都门球老师好:
2011门球竞赛规则p35
一、除竞赛规则容许的行为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因他又是在闪击阶段触及他球
犯规
发表于 2013-4-24 22: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子 发表于 2013-4-24 22:02
硒都门球老师好:
2011门球竞赛规则p35
一、除竞赛规则容许的行为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和界外球为触球 ...


            楼主的问题是"自球"触动B球,哪有击球员触动B球,请你再看看题目吧。
发表于 2013-4-24 22: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撞击A球后停止时距B球不到5毫米,闪A球时自球碰到了B球,该怎样判处?
1.是闪A球的同时自球碰到了B球,还是已闪出A球后(抬脚时)再碰到了B球。2.如是前者,那么就是闪击无效将A球放到放球位置,自球拿出界外。B球放回原位。3.如是后者,A球闪击有效,自球拿出界外。B球放回原位。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4-25 17:01
发表于 2013-4-24 2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3-4-24 22:50 编辑

  这是华奥星空《门球论坛》两年前认真讨论过的一个问题。当时在短短的几天内,有一千多人次浏览过该帖,80多人次参与了讨论。现在该网站的《门球论坛》已经关闭,无法给出链接。我把当时对那次讨论的整理的文章贴在下面,供各位网友参考。
判4号击球员闪击犯规的依据何在?
哈哈一笑:
赛场一幕:4号击球员击球撞击到②球,停止时④球靠近⑦球,与⑦球相离不足0.3厘米(④球与②球相距超过10厘米),击球员在闪击②球过二门对自球的一击时,自球在脚下些许移动(仍在脚掌控制下)而使自球触动了⑦球。裁判判4号击球员犯规。请教各位老师:判4号击球员闪击犯规的依据何在?

军旗:
此时,④球在脚下的移动属无效移动,因此,⑦球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恢复原位。4号击球员不犯规。其实击球员踩球时,让自球向⑦球相反方向移动2、3厘米,就没有这麻烦了。

硒都门球:
判4号击球员闪击犯规的依据何在?没有依据。不犯规,裁判员应将④、⑦两球还原。4号击球员还有续击权。

林静风闲: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
击球员在闪击时由于自球在脚下移动进而触动了不是闪击对象的他球(⑦球),应判触球犯规。依据是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第一款:“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⑦球是场内未被撞击的他球,击球员在闪击时触动了该球,显然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类似的情况在捡拾被撞击的他球时会时有发生:⑤球撞击⑥球,⑥球静止后离⑦球很近,5号击球员在捡拾⑥球时,因动作过大,⑥球触动了⑦球,判5号击球员犯规(触球犯规),对这种判罚并未听说过有异议,因为击球员的这种行为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
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应属于有效移动,不需要恢复原位。但规则同时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种情况并不会改变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为有效移动的性质,只是规则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的特殊规定。相对而言,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是较小的。
上述案例中4号击球员犯规发生在闪击阶段(击打脚下自球时发生犯规),自球应放到界外,②球应放在放球位置,⑦球恢复原位。
另外,军旗老师出的点子(其实击球员踩球时,让自球向⑦球相反方向移动2、3厘米,就没有这麻烦了。)我也不赞同,裁判员可能也不会允许,会将自球恢复原位,让击球员重新踩球、放球。避免犯规的方法只能是临深履薄,小心谨慎,不要触及其他球。

新乡快乐人:
怎么解释都不合适,依据是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第一款:“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这个击球员指的是什么?我理解指的是击球员的身体部分,而不是自球和他球,如果4号队员的脚触击了7号球那显然就是犯规,现在是④球触击了⑦球,④球不代表击球员的身体部分,这就与规定不太相符。所踏的球没有离开脚不能判犯规呀。
但规则同时规定,“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里又没有说到闪击过程中所踏球在脚下移动犯规不犯,只谈到是在对撞柱、过门、撞击时对击球员有利的移动,那在闪击过程中球在脚下的移动是不能采用上述规定的。

DZS39: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
击球员在闪击时由于自球在脚下移动进而触动了不是闪击对象的他球,应判触球犯规。依据是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第一款:“除竞赛规则允许的……”
完全同意林老师看法。闪击中触及了不能触及的他球就犯规,脚踩的自球触及了他球也一样。

军旗:
球在脚下移动,属无效移动。
按现在规则条文,借踩球之机,自球在脚下移动10厘米或再多也不犯规。规则规定,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只要不出脚,还允许改踩呢。裁判员需重放自球的情况,其中没有“有利于闪击时”。

林静风闲:
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脚下移动并不犯规,这种情况下自球的移动应视为有效移动(若为无效移动,自球应恢复原位),只有当裁判员认为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对击球员有利时,裁判员应当将自球恢复原位,但击球员并不犯规。在闪击过程中,自球因为受到踩踏或猛力击打,在脚下移动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规则规定这种情况下自球的移动是允许的。
那么什么情况是对击球员有利呢?,规则中列举了几种情况,“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里的确没有“对闪击有利”的文字,但是它反映了不让击球员利用自球的这种移动获利的精神。例如撞击后,自球与球门柱接触,对闪击不利,为便于闪击,击球员用脚后跟踩住自球,然后拖动自球到脚尖,使自球远离门柱一段距离,更甚者再次改踩自球,故伎重演,又将自球拖动一段距离,这种情况虽然不犯规,但是却会不当得利,裁判员当然不会听之任之,而会果断地将自球恢复到贴柱状态,击球员也没有理由反对裁判员的这种做法,因为闪击时自球本来就应该在撞击后的位置(贴柱状态)。
认定本案例中的击球员犯规,并不是因为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而是因为他因非规则允许的行为触动了界内球。
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这里的“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是不是专指击球员的身体触球呢?我认为不是,而应该是指击球员的行为,这从规则中触球犯规示例可以看出。

门球门柱:
我认为裁判员判犯规是正确的,也完全同意林静风闲老师的意见。
在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脚下移动是允许的,自球只要不脱离脚的控制也不犯规,并且自球在脚下的移动也是无效的。一般不涉及有利于过门或击球时是不需要恢复原位的。
不能认为自球在脚下是无效移动的球,就可以去触及场内的球。场内的球除去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是不能以任何行为方式去触及的,否则就是犯规。
大家知道,闪击时捡拾在手中的他球不慎从手中掉下,不论该球滚到什么地方都是无效移动的,在10秒内可以捡回来继续闪击。但是他球掉下后触及了场内的球,就犯规了,从来没听说过有人认为掉下的他球因是无效移动触及了场内球不犯规的争议。这同上题判4号球员犯规的道理是相同的。

军旗:
脚下的球移动属无效移动,这是肯定的,踩球时自球移动1、2厘米时裁判员是没有理由干预重放的,规则没列入“有利于闪击”,原意就是不在重放之内,否则,规则的制定者为何如此“吝啬”这两个字呢。
裁判员判罚绝对错误,本例绝不适用于“非规则允许……”条款,因为击球员根本就没有“触及”球,与允不允许触及无关。⑦球的移动是自球移动造成的,属间接移动球。间接移动球不犯规。

DZS39:
捡拾他球不慎落地触及他球是犯规。踩球时造成自球些许移动是允许的,如裁判认为对其有利可恢复原位,但自球移动触及他球就犯规,並不管该球移动是否有效。可见只要是因击球员的行为造成不该触及的球被触及便犯规(规则规定允许的如击球员的衣物除外)。

军旗:
请不要总说“触及”,击球员没触及球。无效移动的球触及他球,算犯规?根据是什么?

硒都门球:
本案最后问题是:请教各位老师:判4号击球员闪击犯规的依据何在?
判“4号击球员闪击犯规的依据何在?”问的是“闪击犯规”的依据在哪里?规则中没有,所以我认为不犯规。

玉兔虎:
我认为林静风闲老师解答是正确的。
因为你的闪击动作触及了静止球,当然判犯规!比如,您捡拾他球掉在地上移动中碰到场上他球,那也是无效移动而产生的结果,您说是否犯规?不能拿无效移动来作为判定是否犯规的依据。

一缕阳光:
赞同林静风闲老师的解答。

军旗:
多数朋友认为是犯规,恐怕与“习惯”有关,绝大多数地方,一直以来,大概都是这样执行的,突然说这种情况“不犯规”,当然接受不了,于是,就想方设法找犯规的依据,连捡拾的球掉下在地上的滚动,也称其为“无效移动的球”。可查遍规则中8种无效移动的球,就没有此种。

硒都门球:
是的,判“闪击犯规”是找不到依据的!捡在手中的球掉到地上,只能视同击球员身上的携带物掉在地上,怎么会成为“无效移动”的球?

门球门柱:
裁判员的判罚是对的。
触球犯规不一定必须是击球员的身体造成的才犯规,只要是击球员的行为造成的(包括身体和其他方式的)触球都是犯规。
请看大家都清楚的几个犯规:
1、规则规定:“身上的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为犯规虽然击球员没有触及球,但由于是击球员的行为造成的,所以规则规定为犯规。
2、自球停止时压在了掉下的树叶上,击球员将树叶拿掉,由于树叶的移动造成自球移动,犯规吗?犯规!《门球之苑》曾刊登过专家的解释。虽然击球员没有触及球,但由于是击球员的行为造成的,所以是犯规。
3、自球停止时靠近自球的下面有一个较大一点的沙粒,影响球的运行,用手去捡手指又放不进去怕触及球,就捡一个细小的树枝将沙粒除去,不小心树枝碰到了自球,犯规吗?犯规!虽然击球员没有触及球,但由于是击球员的行为造成的,所以犯规。
搞清楚了上面的情况是犯规,就不难理解裁判员的判罚是对的。
另外“⑦球的移动是自球移动造成的,属间接移动球”的观点也是不符合间接移动球定义的。

林静风闲:
认为闪击时击打自球造成自球在脚下移动,并进而触动场内他球属于“间接移动球”是不恰当的。间接移动球的显著特征是:人、槌、球通过其他物体(地面、球门、中柱等)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案例中,闪击时脚下的自球触动场内他球,并未通过其他物体(地面、球门、中柱等),所以不属于间接移动球。
间接移动球有的属于犯规行为,有的则不是。关于什么情况下的间接移动球属于犯规行为,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可参看“击球犯规”条款)。
闪击过程中,裁判员宣判击球员“犯规”,该犯规既可以是属于专指的所谓的“闪击犯规”,也可以是属于闪击过程中的其他犯规(例如触球犯规、超时犯规等),并不一定需要非在“闪击犯规”条款里面找答案不可。

军旗:
此例是发生在闪击阶段。闪击阶段的犯规条款,规则列的很详细,可找不到此种情况。要对此作出合理的判罚,只有依据规则“无效移动”“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的规定。无效移动怎能判犯规呢?

QQ1191211567:
应该判4号击球员犯规,因为是闪击击打④球,又因④球震动并触及⑦球,属触球犯规。军旗老师说“闪击过程中造成的自球或他球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这个说法可能不确切。凡是正当击球行为,所移动的球都应该是有效移动。闪击击球应该是正当比赛行为,也是正当击球,它所产生的结果,都应该是有效的。

洛阳市老关: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我认为击球员犯规与否,主要看造成⑦球移动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击球员踩球时脚触及他球造成的,应该判触球犯规;如果是由于闪击时被闪击的球造成的,则闪击成功后②球、⑦球形成的局面有效,不犯规;如果是由于闪击的作用力自球在脚下移动造成的,因为这种移动是无效的,不判犯规,恢复原位。因此,我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错误的。大家非常清楚的知道: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脚下移动,不是规则不允许,是规则所允许的,不能用规则所不允许来解释。大家又知道:这种移动的性质是无效的移动,需要恢复原位时,应由裁判员来恢复原位。既然是无效的移动,那么,由于无效移动导致他球产生的移动,这些被移动的球都应该恢复到原来的位置。该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
各位老师:我们的讨论都是学习,其实该问题专家是有解释的。请大家看2010年《门球之苑》杂志第6期《有问有答》栏目专家对类似题目的解释。

泰虎:
本案例是闪击时,自球碰动了球。是闪击阶段因触球而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球复位。我认为林静风闲老师理解的是正确的。

门球门柱:
我们不能片面认为在闪击过程中允许在脚下移动自球,就可以任意去触及场内与闪击无关的他球。触球犯规条款是对整个规则条款和击球员在场上的全部行为而言的,他适用击球员撞击时、闪击时等各个环节。
我们也不能认为是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和闪击犯规中没有规定的犯规,其他的犯规条文就不能适用在闪击阶段上。例如,在闪击犯规中,就没有规定闪击超时犯规这一条,但当击球员超时后,还是得用到规则前面规定的超时犯规条款来执行。
该题很明显的是踩在击球员脚下的自球,触及了与闪击无关的他球,这怎么能不判触球犯规呢?如果裁判员不判犯规,那对方找裁判员理论,裁判员怎能讲通道理呢,那对方更是不服气,说裁判员有偏袒另一方的嫌疑。因此,该裁判员判其犯规是正确的。
规则的应用,要能正确的贯通其全部内容和实质精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能只取其一点来作为判罚的依据。
愿与各位老师探讨和学习。

军旗:
感谢洛阳市老关找到了根据。经查找,《门球之苑》2010年第六期27页第9个问题,正是此题,专家的答复是不犯规,只需将被移动的5球复位(该题是1、2、5球)。可能哈哈一笑也是拿此题考大家吧!

门球门柱:
哈哈一笑可能是拿此题考大家,也可能是另有他意。
《门球之苑》2010年第六期专家对这个问题确实是答复不犯规。这我们以前也看过,对不犯规的判罚我们也存在过着疑虑。对于疑虑,一是出于对专家的尊重,二是也没有人提出,也就没有当回事。只是现在网友在论坛提出这个问题考大家,才有各位老师的畅所欲言。
对于触球犯规,规则上讲的很清楚。那就是场地内的球是不能以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去触及的,否则就是犯规。这是规则上最基本、最简单、最易懂的一个条文,不存在解释的问题。更不存在这样触球不犯规,那样触球就犯规的飘忽不定的道理。案例中的④球在脚下移动造成⑦球移动,只能说明⑦球是无效移动,⑦球应恢复原位,又因为④球不是规则允许的行为造成的⑦球移动,只能判④球犯规。
我们敬重门球专家,一直以来也基本是按照专家的意见执行的。我不是不尊敬专家,也不是强词夺理,但一直认为,这不应该象是专家的解答,如果真是专家的原意,那真的是令人费解。

士心生:
我支持林静风闲老师的意见,即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
按照一些老师的观点,“因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则为无效移动,无效移动的球碰到静止的他球,只要踩球脚没有碰到他球就不犯规。”那么就会出现下列情况也不应该判犯规:
1、当自球和没有被撞击的他球距离很近时,因为脚踩的原因使自球移动碰到了他球,不能判触静止球犯规。——因为脚没有碰到他球,自球的移动没有脱离脚的控制,是规则允许的无效移动;
2、当被撞击的他球离另一他球很近时,在捡拾被撞击的球时,该球碰到了另一他球,也不应该判触球犯规。——因为捡球手没有碰到他球,被捡拾的球拿到手中后,他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也是规则允许的(允许捡球)。
仅此两例,就把规则弄乱套了。我认为这种解释是不合适的。
所以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另一他球移动了,他球的移动是由于闪击动作引起的,就应该判触静止球犯规。
规则中规定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但是没有规定移动后碰到另外的他球也不犯规。也不能用有效移动与无效移动来解释,自球踩在脚下以后,就可以视为身体的一部分,和身体触球性质是一样的。

漫天雪:
我同意关老师和军旗老师的意见。⑦球移动的原因关系到击球员是否犯规,题目讲得非常清楚,是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而碰撞了⑦球,使⑦球产生了移动,⑦球的移动应为无效移动,将⑦球放回原位即可,击球员还有续击权。

泰虎:
第六期27页第9个问题,正是此题,关键的答复是不犯规,只需将被移动的5球复位(该题是1、2、5球)。
依据是有的。我们可以在具体执行中按照专家意见办。但是在论坛上讨论问题,我是不赞成的。比如《门球之苑》2011年第1期上的“读者问题解答”中(本期专家,国际级裁判--姚兰解答),最后一个问题:手中的球脱手掉下碰到脚踩着的自球(自球三分之一在脚外),为闪击犯规一样,我们不能接受。

硒都门球:
从本主帖的跟帖情况看,认为犯规的网友占大多数。说明对《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也说明了《规则》的不完整性。对此(类似)问题,应该广开言路,大家都来发表个人的理解或意见,对此案例,到底应该如何判?很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门球之苑》上的有问有答,都是以专家个人的名义解答的,因不是中国门协的正式“解释”,只能“仅供参考”,不能视同《规则》的规定。不能因专家“定调”了,一切唯命是从。
为了把问题真正解决好,为了门球运动健康发展,建议大家广抒己见,继续讨论下去。

林静风闲:
无效移动”说引出的一个悖论
我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因为该移动完全符合规则中“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的规定,它的属性特征完全不符合规则中关于“无效移动”的规定。再从对球移动后的处理上来看,有效移动的球的最终位置是移动后的位置(不需要处理),而无效移动的球要恢复到移动前的位置(需放回原位)。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后不需要恢复原位(为避免因投机取巧而不当获利,规则另外规定只有当这种移动对击球员有利时,才将球恢复原位),从对自球的处理方式看,自球的这种移动也应该属于有效移动。
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要把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归类在无效移动的范畴?
如果认定闪击时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那将会引出一个悖论:所有闪击都是无效的!因为无效移动的自球使被闪击的他球的移动也将是无效移动!闪击过程将永远无法完成!
在楼主所述的案例中,判击球员触球犯规,完全不需要借助于自球移动的性质,只需根据“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就可以了。规则中没有规定在捡拾或闪击他球时,允许击球员可以触及另外的他球。如果认为案例中击球员的行为不犯规,那么在踩自球时,自球在脚下滑动进而碰触他球,抬脚时由于脚的拖带,使自球碰触他球,也不犯规,但这些行为显然是竞赛规则不允许的。利用不相关的“无效移动球碰触了他球,他球移动无效,不犯规”的理由否定击球员触球犯规,实际上是对裁判按规则判罚的干扰。
这里还想顺便提到另外一个问题。2010年《门球之苑》曾刊登过专家文章,把进一门的球的移动认定为无效移动,对这种认定我也是很难理解的。如果过一门的球是无效移动,则要将球恢复原位(场外),所有球将无法入场,比赛将不能进行。这也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另外,据网友介绍,《门球之苑》还刊登过专家文章,认为界外球进场的移动也属于无效移动。如果界外球进场按无效移动认定,那就应该把该球再次拿到界外,比赛如何进行?除非规则再规定这种无效移动“有效’,这也太别扭了吧!界外球进场时无撞击权,否则为犯规;由界外球进场产生的间接移动球为无效移动,但不犯规,这都是规则的专门规定。从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但成功进场的界外球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进场又出场的界外球(未成功进场的界外球)的移动也属于有效移动,因为该球成为了新的出界点的界外球,这也说明该移动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常常被作为一种战术应用。
专家有专家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好评论。

门球门柱:
我赞成硒都门球老师的建议,让大家广抒己见地讨论,这样有利于对规则的学习和理解,起码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我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对的,主要是根据规则的三条最基本规定。
一、在第十六条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中,允许未脱离脚控制的自球在脚下移动,但没有允许在脚下移动的自球可以任意去触及场内的他球(没有允许可以触及的球而触及了,一定是犯规)。
二、第十八条规定,除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任何行为触及了场内球即为触球犯规(请注意,规则都是讲的行为而不是特指人体)。
三、根据第十一条规定,⑦球是因犯规行为而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因此,④球犯规,⑦球移动无效,恢复原位。
我认为,我们从专家那里学到了不少的知识,也非常尊重和敬仰专家。但对于明显有悖于规则精神的极少数解答,我们不能盲目服从,要用规则的实质精神去思考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军旗:
完全同意林静风闲对“脚下自球移动属无效移动”的质疑,很有道理,很有说服力。但规则没修改之前,就得执行,这和某个个人的解释不同。因此我完全赞成本案例“不犯规”的解释,这是有规则条款依据的:无效移动的球触及他球,怎能算犯规呢?

洛阳市老关:
规则第十六条,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中有:“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 但未脱离脚的控制”。有这一条就足够了,难道这不是规则所允许的脚下移动吗?怎么能用“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的说法,我看这就是在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内,而非以外。

士心生:
支持林静风闲老师的意见。因为正在参加省门球赛,来不及仔细推敲,只发表观点。

界内球:
我也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但看到这么多的老师发表不同的意见,也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又不敢确定了。于是先看看哪方面的意见比较多,以供自己参考。我又到规则中去找这两种观点中所讲的依据。有的找到了,但没有找到有关“在脚下踩着的无效移动球碰触了他球,他球移动无效,不犯规”的依据和论述。由于我比较笨,只看规则讲的明明白白的条款我才信。最终还是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

林静风闲:
讨论中应该明确两个问题:
1.规则允许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但并未允许这种移动可以造成他球的移动。所以可以判定:自球在脚下移动不犯规,但自球移动时造成他球移动就犯规。例如,规则允许平整场地,但并未允许平整场地时可以触动他球。平整场地不犯规,但平整场地时触动他球就犯规。不能因为平整场地不犯规进而延伸到平整场地时触动他球也不犯规。
2.规则中没有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属无效的条款。
规则关于“无效移动”规定的条文中,21页(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是有专指的,那就是紧随其后的说明,并不是说“闪击过程中造成的自球或他球的移动”都是无效移动。
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从这个说明可以清楚看到,认定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只有两种情况:1、某些间接移动球造成的移动;2、捡拾(或临时移开)被撞击他球时造成与该球接触的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这些移动与因击打或踩踏自球而使自球在脚下移动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DZS39:
允许自球在脚下移动和允许触球是两回事。

泰虎:
我觉得研究脚下的自球是属于“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得出何种结论都是有矛盾的。
如果按林静风闲老师所言是有效移动的话,那么,现行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击球员获得利益需要复位的规定就是没有道理了。如果不复位,击球员就可以用脚将自球任意移动,那还得了?如果不按照有效移动的话,那么,本案例中击球员就是不犯规了,就如同专家解答的结果了。可是,林静风闲老师分析的,闪击出去的球应该严格的讲都是在自球产生无效移动后他球才被闪出去的,闪击结果当然就是无效。那也是不得了,门球就无法闪击了!
我设想能否不把规则弄得太细。不研究移动的的属性,只作出具体规定:
1、在脚下(未脱离脚的控制)移动,如果击球员获利,裁判员必须复位,与获利无关的微小移动不必复位就可以了;
2、对于闪击自球使得场上无关的他球移动,判触及静止球犯规。
3、捡拾的他球脱手掉在地上触及了场上球,判触及静止球犯规。
作出这些具体规定后,按条文执行就可以了。不去分析移动的属性,反而更方便实际操作,使得结论一致、统一。否则,真是理不清的问题。

林静风闲:
回复泰虎老师:
规则有另外专门规定的,应该属于“上位法”,它优先于一般规定执行。
例如,成功过一门的球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而因有效移动的球产生的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但规则规定成功过一门的球在门前撞击他球产生的移动属无效移动,这就是规则的专门规定,这一规定必须优先执行,不能因一般性规定(有效移动的球产生的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否定专门规定。再例如,规则规定成功过一门的球在门后撞击他球无效,但被撞击的球移动有效,这也和一般规定是不同的。间接移动球是否犯规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一般和特殊的情况。
相同的道理,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自球不恢复原位),属于一般规定,但当裁判员认为这种移动对击球员有利时,则应该把自球恢复原位,这是专门规定,应该优先执行。这个专门规定并不否定自球在踩球脚下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的认定。

泰虎:
如此理解更为贴切!

小孟晓哥:
这里面我有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如果未脱离脚控制的球在移动中触及他球了,不犯规么?
请看这样一种情况:击球员将自球踩在脚下,由于想改变闪击方向在转动身体的过程中脚下球产生移动,也就是这样的移动使自球触及了他球,应该如何判定?
脚下控制的球可以移动,这是规则允许的无疑;可规则中有没有规定:“移动中脚下球触及了他球”是犯规还是不犯规?

见笑了:
林静风闲老师的解释很有道理。我认为有关专家的问题解答,有的也不一定有道理。为什么?几次规则出版后,都发现有相同问题前后说法不一的情况,所以也就出现对比赛中的某种现象有几种解释。
我过去提出过,制定、修改规则,必须要有一两位专门语文(语言)老师参加,才能避免规则中用字不妥、前后说法不一或语意不明的观象。

烨鹤:
这一次讨论真是一个学习规则的大课堂,我反复和细看各位老师的发言,又对照规则进行学习,感觉收获很大。我以为此题的集体研讨涉及好几个问题,也涉及规则在表达上的问题。
1.闪击时球在脚下移动是什么移动,我认为是无效移动。
闪击在门球规则里是很特殊的问题,闪击原则上是踩自球,放他球,击自球,震出他球。理论上整个过程自球可以不动,但是又不能规定自球动一动就犯规,因为那样裁判就得趴在地上观察闪击过程,并且也很容易引起三方(两队和裁判)之间的争议,比赛根本无法进行。为此放宽尺度,规定只要自球在脚的控制之下就可以。这就很容易判别了。并非在脚下任何移动都合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不追究,移动后得利还是不行。
2.踩的球触他球合法吗?
门球规则明确规定非规则允许的行为触球就是犯规。有人说击球员身体未触球,这是说不通的,你手拿被撞他球去击打其它球能说击球员未用身体触球吗?在你控制之下的球都应认为是你身体的一部分。
3.规则中规定的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问题。我和林静风闲看法一样。起初也使我吓一跳,看到后面的举例才知道了本项的含义。不是指闪击的全过程里所有的球的移动,也没有指自球在脚下的允许的移动。尽管如此,规则条文本身说不清,要靠举例来说明,才能让人理解,不能不说是规则的毛病。本次讨论网友对此条的理解不同引起这样大的分歧就证明规则行文有问题。
4,规则,和法律类似,当规则制定之后,除了法定的解释机构之外,任何人个人都无权发表对规则的解释。一些网友自动的把解释权给了某个专家,是缺乏民主制度的常识。
                    (整理:林静风闲)


点评

赞同林静风闲老师的解答,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13-4-25 15:41
发表于 2013-4-25 07: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闪击为闪击过程中触静止球犯规!自球拿出,A球闪哪算哪,B球回原位。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7: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4-24 22:31
  这是华奥星空《门球论坛》两年前认真讨论过的一个问题。当时在短短的几天内,有一千多人次浏览过该帖, ...

谢谢林老师!我很长时间不上官网了,没看到,才发此帖,并不想旧事重提。
此题的关键是,是否触球犯规,我理解,踩球时球在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但若触及无关他球应属犯规。对闪击造成的自球移动规则没说什么性质,但从没规定要恢复原位看应是有效移动,这又出了问题,自球闪击时碰撞无关的他球犯规否?若不犯规算不算撞击?移动是否有效?一,自球在闪击时在脚下的移动是规则允许的,碰撞了他球不应判犯规。二,因不是击球,不能算撞击。三,造成的他球移动符合有效移动的规定,不需复原。妥否?请指正。

点评

  我觉得有时候旧事重提一下也是不错的。就您提到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我认为应该是有效移动。因为它符合规则中“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25 12:45
发表于 2013-4-25 08: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闪击犯规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4-25 16:42
发表于 2013-4-25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闪击犯规第8条,同时闪击多球犯规处理。

点评

只撞击了一个球。  发表于 2013-4-25 16:44
本案例不属于“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看看规则中该条的说明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3-4-25 11:58
发表于 2013-4-25 11: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4-24 22:09
楼主的问题是"自球"触动B球,哪有击球员触动B球,请你再看看题目吧。

IMG_0574.jpg
此条列举了部分物品触球犯规不可能每件列举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