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4-28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3-4-28 17:27 
专家说“如果闪击时,因1号球在脚下移动而碰撞了5号球.......也不判犯规”的结论,尽管已经登载《门球 ...
规则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之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闪击过程中脚下移动的球触及了非被闪击的他球,显然不能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专家说“不犯规”没有根据。
我很支持你能提出与专家解释相反的意见!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这就是说,自球在脚下移动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既然击球员在闪击时击打自球,使自球稍有移动是规则允许的行为,自球在移动中(不脱离脚的控制)碰另外他球就不犯规。如果判犯规,则表明击打自球使自球移动,就是《规则》不允许的行为,这样《规则》的规定,岂不前后自相矛盾?
所以,我还是持自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观点。 |
|